「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降低工作量不給派單,可以被迫離職主張經濟補償嗎?
「法律解答」
分情況。
倘若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是固定的,不因工作量、派單多少而發生變化,即用人單位愿意負擔高額養閑人的成本,這是基于經營管理需要,并沒有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而勞動者據此主張未提供勞動條件,難言合理。
倘若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由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構成,后者占比較高且因工作量、派單多少而發生變化,即勞動者的正常勞動報酬基本由績效工資組成,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減少勞動者的工作量、或基于歧視差別化待遇不給勞動者派單,此時侵害了勞動者獲得正常工資報酬的權利,勞動者有權據此主張未提供勞動條件。
基本案情 何某為某檢測公司認證員,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300元+審核績效獎金,績效獎金取決于派單量。何某2023年8月及之前十二個月平均實發工資為11000余元,每月基本相同。2023年9月起,檢測公司無正當理由減少何某的被派單量,直至為零。何某的實發工資因此大幅下降,多數月份不足5000元,其中2024年1月至3月僅為1000元左右。何某要求檢測公司補足工資差額。 法院認為 檢測公司“惡意不派單”導致何某的審核績效獎金顯著降低,屬于未依約提供勞動條件。何某對此并無過錯,有權要求檢測公司補足工資差額。遂判決檢測公司向何某支付工資差額4萬余元。
案例來源:廣東高院2026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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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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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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