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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進入被害人田某(女)位于二樓的房間內,盜得人民幣120元,但是很快就被被害人田某發覺。被告人楊某為抗拒抓捕,威脅被害人說“你不要出聲,一出聲我就打死你”、“你放我走,不然就弄死你”,當場以語言威脅被害人田某。因為當時家里只有被害人和一歲多的兒子,被害人害怕其和兒子受到傷害,不敢再阻攔。趁被害人田某害怕不敢聲張時,被告人楊某逃離現場。接到被害人田某的報案后,公安機關隨即出警處置,將被告人楊某抓獲。次日,被告人楊某被刑事拘留,羈押在新鄭市看守所。庭審中,被告人楊某辯稱其入戶盜竊被發覺后,沒有以暴力威脅被害人,應當屬于入戶盜竊,但是不構成搶劫罪。那么,本案被告人楊某入戶實施盜竊,只盜得少量的財物,其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以輕微言語暴力進行威脅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由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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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實施盜竊,在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以暴力相威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這是因為,根據在卷證據,被告人楊某入戶盜竊被發覺后,為了逃避抓捕,威脅被害人說“你不要出聲,一出聲就打死你”、“你放我走,不然就弄死你”。被害人當時家里只有被害人和一歲多的兒子,被害人害怕其和兒子受到傷害,不敢再阻攔,只好讓被告人逃離現場。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辨認筆錄、抓獲經過、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指認現場照片等相互印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被告人在入戶盜竊被發覺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對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脅,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轉化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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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本案的重點主要在于被告人楊某在入戶盜竊犯罪中,只盜得少量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以輕微言語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由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的問題。我國《刑法》中的轉化型搶劫罪是指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就一般的轉化型搶劫罪而言,要求前提行為一般來說要構成犯罪,由于我國《刑法》經過補充修改,入戶盜竊不要求財物數額,一旦入戶盜竊即構成犯罪。
所以,本案能不能轉化為搶劫罪主要在于有無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表現。而入戶搶劫又有一個特殊的要求,即既入戶又使用暴力進行搶劫。由于一旦轉化為入戶搶劫,其刑罰結果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新鄭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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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楊某以盜竊為目的進入被害人的房間進行盜竊,其前一行為足以構成入戶盜竊,在構成入戶犯罪的基礎上其為了逃避抓捕,在戶內對被害人使用以暴力相威脅,構成轉化型的入戶搶劫罪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故入戶盜竊以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能否構成轉化型入戶搶劫罪,關鍵在于行為的質的規定性。
入戶盜竊少量財物并使用輕微暴力或以輕微語言暴力相威脅,這些都屬于量的范疇,并不影響質的存在。換言之,被告人入戶盜竊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在戶內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轉化型入戶搶劫罪,至于只是竊取了少量財物和使用輕微暴力或以輕微語言暴力相威脅只關乎量刑的輕重,不影響罪名的認定。【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鄭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新鄭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鄭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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