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尼黑一家地區法院近日作出具有標志性的裁決,認定Google在搜索結果中展示的“AI Overview(AI 概覽)”屬Google自有內容,而非單純搜索結果聚合,因此Google必須為其中包含的虛假陳述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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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Google的AI概覽在特定搜索查詢下,將兩家總部位于慕尼黑的出版公司錯誤地與詐騙、訂閱陷阱和不正當商業行為聯系在一起。 法院認定,AI系統將關于其他可疑企業的信息與原告混合,并杜撰了在任何鏈接來源中都不存在的關聯。 在原告發出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后,Google并未作出充分回應,因而被法院簽發臨時禁令,禁止繼續通過AI概覽傳播相關虛假指控(案號 26 O 869/26)。
法院強調,AI概覽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搜索結果”。 相比只羅列外部鏈接的常規搜索,Google的AI概覽會“用自己的語言、按照自己的結構”改寫和評判檢索到的內容。 在涉案頁面中,AI概覽甚至以“是的,[公司]以可疑商業行為聞名”之類的肯定句開頭,自行組織出包括“總結”“可疑信號”“防騙建議”等板塊,形成一段獨立、自洽的敘述。 法院指出,AI概覽不僅轉述了已有信息,還作出“完全未見于任何搜索結果”的新陳述,這些內容屬于Google自身的表述。 由于Google自行開發并向用戶提供該AI功能,且對其算法擁有排他性控制權,因此必須對生成內容直接負責。
在責任認定上,法院明確區分了傳統搜索引擎與AI概覽的法律地位。 德國聯邦法院(BGH)的既有判例曾給予搜索引擎及自動補全功能有限責任,理由是其只是讓第三方內容可被檢索,原則上僅承擔間接侵權責任,如要求其事先全面審查結果會威脅搜索服務的可行性。 然而,慕尼黑法院認為,這一邏輯不適用于AI概覽。 傳統搜索僅指向外部網站,而AI概覽則通過對多家網站內容的評估與組合,生成“獨立、全新的實質性陳述”,這些陳述只有Google自身才有能力進行系統性核查,至少可以通過對比引用的網站內容與AI輸出進行檢查。 法院還強調,AI概覽“絕非使用互聯網的必需功能”,普通搜索結果已經足以幫助用戶篩選信息,AI概覽只是額外附加服務,因此不能以“技術不可或缺”為理由放寬其責任。
在庭審中,Google辯稱,用戶可以自行點擊AI概覽下方的來源鏈接查證內容真偽,而且“用戶普遍知道不應對AI生成的信息盲目信任”。 這一說法與Google大規模推廣AI概覽功能的商業現實形成鮮明對比,同時也忽視了AI總結與原始來源之間常常缺乏清晰可追溯關系的事實。 法院駁回了這一抗辯,指出某一陳述可以通過進一步檢索被推翻,并不能“通常意義上免除發表者對該陳述的責任”。 在本案中,AI概覽構成一段“本身即可理解的完整陳述”,并未提示用戶其內容可能存在歧義或不可靠之處。 研究顯示,用戶在GoogleAI概覽中點擊來源鏈接的比例極低,這從側面印證了法院對用戶行為模式的判斷。
法院進一步援引新聞法領域的類比:媒體對獨立可理解的新聞導語或“標題黨式”導讀內容負有責任,即使讀者從未閱讀全文。 若接受Google“用戶自查”的論點,AI概覽的實際效用將被大幅削弱,因為這意味著其內容“在普遍意義上被視為不可靠”,與Google宣傳該功能的初衷相悖。 此外,若只對“顯而易見”的違法內容追責,受害者在面對AI捏造的虛假指控時幾乎無處維權:提供底層內容的第三方網站從未發表過這些言論,受害者既無法起訴來源,又無法依據傳統搜索規則有效追究Google責任。 因此,法院認定,Google不能援引《數字服務法案》中適用于托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款,也不能簡單套用搜索引擎“通知—刪除”流程來規避責任。
在言論自由層面,法院也做出了具有示范意義的論述。 裁決指出,AI生成的“觀點”并非自然人基于自身認知形成的主觀信念表達,而是算法計算的產物。 Google提供AI輔助檢索服務,“首先是其商業活動的體現”,至多只能被看作次要地反映了企業希望自由表達觀點和立場的利益。 在權衡原告名譽權與Google利益時,尤其是在相關陳述建立在事實不實基礎之上且將原告錯誤地與某些企業聯系起來的情況下,Google的利益應處于次要地位。
在具體判決結果上,法院在大部分訴求上支持了原告。 裁決明確禁止Google通過AI概覽傳播包括詐騙指控、與可疑公司存在關聯、訂閱陷阱、從未發生的電話聯系、無法聯系或不提供服務等一系列說法,僅有兩項次要請求被駁回。 盡管涉案具體文案已被下線,但法院認為重復侵權風險依然存在,因為Google既未作出附帶罰款條款的正式停止侵權聲明,其算法也可能在類似查詢下再次生成同類內容。 在訴訟費用方面,Google需承擔80%的費用,兩名原告各承擔10%。 法院還指出,該判決原則上具有潛在的跨境影響力。
裁決的影響遠不止于本案當事雙方。 據AI創業公司 Oumi 為《紐約時報》所做的一項分析,基于當前 Gemini 3 模型的GoogleAI概覽在測試中約有91%的回答被判定為正確。 這一準確率對于普通用戶日常使用看似“足夠可靠”,但在Google的規模下,即便9%的錯誤率也意味著每小時可能產生數以百萬計的錯誤答案。 如果其中相當一部分錯誤涉及對企業或個人的誹謗或虛假指控,這將構成不僅對Google,也對其他類似服務提供方(包括ChatGPT、Claude、Perplexity等)的嚴重法律風險。 Oumi的分析還顯示,即便是在被認定“回答正確”的樣本中,也有約56%的答案在Google所展示的鏈接來源中無法找到直接支撐,用戶難以追溯這些結論的依據。
慕尼黑法院正是對這一“脫離來源”的風險做出了回應:當AI系統生成的陳述在任何鏈接來源中都不存在時,其已然構成獨立主張,運營方必須對這些主張負責。 這一邏輯是否能在上訴審中維持、以及其他司法轄區是否會采納類似思路,目前尚未可知,Google對本案裁決也尚未公開發表評論。 然而,如果該判決在國際上獲得回響,影響的恐怕就不僅限于Google,而是所有以“從網絡內容中自動提煉、改寫、總結”為賣點的AI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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