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GUOZUN CATHAY ASSOCIATES)代理的國內企業新加坡分公司與知名全球在線支付服務商的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落下帷幕。國樽律所涉外爭議解決團隊憑借對新加坡國際仲裁規則及跨境支付行業監管體系的深刻理解,全程主導仲裁程序推進與多輪專業談判,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全面和解,成功為委托人追回全部爭議款項并移除全球高風險商戶名單,有效維護了委托人的海外商業信譽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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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國內一家科技企業,其新加坡分公司與某全球頭部在線支付服務商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委托其處理東南亞地區的線上交易收付款業務。合作期間,服務商無正當理由單方凍結委托人賬戶資金,并將委托人列入全球高風險商戶名單,導致委托人正常經營活動嚴重受阻。委托人多次溝通無果后,委托國樽律所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申請仲裁維權。
1.2025 年 6 月 3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國樽律所處理本案跨境仲裁事宜
2.2025 年 6 月 3 日 - 7 月 15 日:國樽團隊全面梳理案件證據,固定支付服務合同、交易流水、服務商違規扣款及列入高風險名單的全部電子證據,起草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清單
3.2025 年 7 月 16 日:代表委托人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立案申請及全套證據材料
4.2025 年 8 月 20 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正式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通知及相關文件
5.2025 年 9 月 25 日: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及反證,主張其扣款及風控措施符合服務協議約定
6.2025 年 10 月 - 2026 年 1 月:國樽團隊先后組織 4 輪書面交鋒與 3 次線上談判,針對被申請人核心抗辯點逐一駁斥,并向仲裁庭提交補充法律意見
7.2026 年 1 月 20 日:雙方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初步和解意向
8.2026 年 1 月 26 日:雙方簽署正式和解協議,被申請人全額退還爭議款項并立即移除委托人高風險名單,本案正式結案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是跨境支付領域典型的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核心爭議焦點集中在服務商單方風控權的邊界與違約責任認定,具體包括:
1.跨境支付服務中 “高風險交易” 的認定標準。被申請人主張其有權基于內部風控規則單方認定高風險交易,但未舉證證明委托人存在實際違規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事先告知與申辯程序,其風控裁量權已超出合理范圍。
2.服務商單方列入高風險名單的合法性。被申請人將委托人列入全球高風險商戶名單的行為,不僅導致委托人無法正常使用支付服務,還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商業信譽損失,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與服務協議約定。
3.爭議款項的性質與返還義務。被申請人以 “風險準備金” 名義暫扣的款項,在無證據證明委托人存在違約或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當全額返還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4.跨境電子證據的認定與仲裁程序效率。本案涉及大量跨境電子證據的固定與認證,國樽團隊嚴格遵循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證據規則提交材料,有效縮短了仲裁程序推進周期,為快速和解奠定了基礎。
法律依據
(一)新加坡國際仲裁程序與管轄規則
1.《新加坡國際仲裁法》第 6 條:當事人書面同意將爭議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的,仲裁庭對本案享有專屬管轄權。
2.《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23 版)》第 22 條:仲裁庭有權決定證據的可采性、關聯性、證明力及證明標準,合法固定的電子證據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2023 版)》第 37 條: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階段,均可促成當事人和解,經雙方簽署的和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跨境服務合同的履行與違約責任
1.《新加坡合同法》第 14 條: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濫用合同賦予的權利損害對方合法權益。
2.《新加坡合同法》第 58 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新加坡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格式合同中免除服務商主要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三)新加坡跨境支付行業監管要求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支付服務法案》第 45 條:支付服務提供商應當建立公平、透明的風控機制,對商戶賬戶采取凍結、扣款等措施前,應當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并給予商戶申辯機會。
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支付服務提供商行為準則》:支付服務提供商不得無正當理由將商戶列入高風險名單,應當及時糾正錯誤的風控認定并消除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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