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
此前“多品牌紙尿褲檢出有毒甲酰胺”報道引發全行業震蕩,如今事件出現關鍵反轉:涉事醫院明確否認開展過紙尿褲危害相關研究,檢測方法被指非標無權威依據,背后疑有檢測儀器廠商借輿論造勢推廣產品。結合現行法律,拆解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邊界。
法律諺語:輿論監督不能淪為商業營銷工具,公眾焦慮絕不能成為牟利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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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儀器廠商造勢涉嫌虛假宣傳與商業詆毀
涉事廠商使用未經過標準化驗證、無行業共識的非標檢測方法,單方面得出“紙尿褲含毒、可透皮入血”結論并借媒體擴散,本質是通過制造行業恐慌推廣自家檢測設備,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構成虛假宣傳與商業詆毀。
行政層面可處最高2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可吊銷營業執照;民事層面,若查實刻意捏造數據導致品牌產品滯銷、退貨、商譽受損,受害企業可主張經濟損失與商譽賠償,涉案金額可達百萬至千萬元級別。
二、媒體采編失實構成商譽侵權
報道記者未核驗檢測方法科學性,未向醫院官方核實研究結論真實性,單方采信利益關聯方說辭發布失實報道,致使多個母嬰品牌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已構成企業商譽侵權,媒體單位需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若存在采編流程嚴重違規、與商業方有利益勾連,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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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節嚴重可觸及刑事犯罪
根據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譽,直接經濟損失達50萬元以上,或利用互聯網公開損害他人商譽,即可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若查實相關主體以牟利為目的惡意造謠,造成全行業大面積損失,已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相關責任人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后周兆成想說,嬰幼兒健康話題自帶公眾焦慮屬性,企業營銷必須守住法律底線,新聞報道更應恪守客觀中立,不能淪為商業造勢的工具。
金句:借母嬰安全制造恐慌牟利,既是道德失范,更是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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