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姐妹來問我:李律師,離婚協議寫的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可我發現離婚前老公給小三轉了很多錢,還能追回來嗎?
先說答案: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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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因為這筆錢轉出去的時候,你們還沒離婚。
第一,離婚協議管的是“離婚時還剩多少錢”。
協議里寫的“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說的是離婚那一刻,你們倆手里還有多少存款、多少資產,怎么分。
但錢轉給小三,發生在婚內。那個時候,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你老公一個人的。他沒有權利單獨送人,更沒有權利送給你之外的人。
第二,追小三的錢,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是無權處分。婚內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需要雙方同意。他一個人偷偷轉出去,屬于無權處分。
二是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婚內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更違背了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
第三,離婚協議里“各自財產歸各自”這句話,會不會影響我追錢?
很多姐妹擔心這句話會堵死自己的路。我告訴你:不會。
法院判這類案子,看的是三點:
轉賬發生在婚內還是離婚后——婚內,可追
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可追
第三者有沒有合法依據——沒有,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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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離婚協議怎么寫,基本沒關系。
但有一個細節要注意。
如果離婚協議里寫了這樣一句話:“雙方確認無共同債務、無未分割財產,且互不追究對方婚姻期間的任何行為。”
這就有點麻煩。
因為“互不追究”這四個字,可能會被對方拿來抗辯:你們已經約定互不追究了,憑什么現在又來追?
雖然這個抗辯不一定能成立(“互不追究”通常指夫妻之間,不包括對第三者的追償),但確實會多一道麻煩。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案子。如果你也發現前夫婚內給小三轉過錢,想知道怎么追、能追多少、需要什么證據,可以來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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