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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員工:張三
車隊領班:李四
2022年6月5日,微信聊天記錄
李四:976明天到北橋我開。
張三:那我過不去了......給你臉不要臉。
李四:......你愛干不干,不干你滾蛋......你說扣分我幫你看,我坐在你車上。
張三:你不是要滾蛋嗎你算個啥......
李四:回我發信息給你是什么,我說這個標單可以送的,讓你送,不好送的我來開對吧......明天不要你開大車976到百橋了,明天976停掉。
張三:......你叫我滾蛋,你沒資格,我跟你講,除了老板......你沒有資格。
2022年6月6日,老板王五在群里通知:所有公司人員,李四有權處理任何事情,和人員的去留,他可以代表公司所有的一切事情。
后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000元。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駁回張三的仲裁請求。張三不服上述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本案中,李四雖有“不干就滾蛋”的言語,但根據雙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張三因工作安排問題與李四發生爭執,雙方均有過激的言語,且李四此后在微信中亦陳述“我幫你跟著你車上,這兩天車是忙”、“那你明天不要去吧,我來開976”,足以證明李四系與張三溝通商議工作事宜,并無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故張三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但張三自2022年6月6日未至公司處上班,且此后公司未聯系張三,也未與張三進行離職交接,應視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且公司確未為張三繳納社會保險,即便張三主動離職,公司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鑒于張三主張經濟補償金12000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根據已查明事實,2022年6月5日雙方因工作安排問題發生爭執,2022年6月6日之后張三未再至公司處工作,公司也未通知張三上班。就離職原因,張三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公司主張張三自行離職,但雙方對各自主張均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由此公司應向張三支付經濟補償。
案號:(2024)蘇05民終10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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