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尚未交付、合作方另起爐灶,法院認定不正當競爭
作者:唐青林 聶靚婧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
(一)商業秘密尚未交付,權利人僅享有合同債權,第三人惡意侵害該債權,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第三人故意侵害商業秘密合同債權,不當攫取交易機會、破壞競爭優勢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本案例為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他人依法應當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業秘密擁有合同債權,第三人故意侵害該商業秘密合同債權,不當攫取債權人交易機會、破壞其競爭優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簡介
一、2014年,朱某能與柳某約定合作,柳某團隊以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名義代履行技術入股,朱某能團隊以北京某貿易公司代履行出資入股,雙方注冊成立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百某公司)。經評估,柳某團隊投入的“一種鋰離子正極材料生產技術”價值5000萬元。
二、柳某實際控制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向百某公司交付了部分技術秘密,同時擔任百某公司首席技術官。百某公司在建設生產線過程中,為融資向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獨資子公司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的出資評估報告,該子公司董事金某峰于2016年1月知悉了該項目。
三、后柳某與金某峰接觸,并攜鋰電池正極材料等制備技術與金某峰合作,組建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翔某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從百某公司辭職,同年6月入職翔某公司,開始投產生產鋰電池。百某公司部分建成的生產線癱瘓。
四、百某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主張翔某公司等五被訴侵權人侵害其商業秘密,請求判令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一審法院認為百某公司提交的初步證據尚不能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五、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五被訴侵權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翔某公司、柳某、金某峰連帶賠償百某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全額支持二審訴請)。
實務經驗總結
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深耕近二十年,專注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商業秘密民事糾紛與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備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理論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師先后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構建商業秘密司法實務與理論體系。作為長期奮戰在一線的專業律師,其經辦的多起案件具有標桿意義,分別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論功底與實戰業務能力,為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專業、可落地的法律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幫公司保護商業秘密、幫技術人員不踩紅線,避免未來發生類似商業秘密訴訟,唐青林律師團隊提出如下建議:
1.技術入股合同中明確交付進度與違約責任。在技術入股合作中,應明確約定技術秘密的交付時間、交付內容、交付標準,以及對方未按時交付或第三人破壞交付的違約責任,為后續維權提供合同依據。
2.融資過程中亦應注意保密措施的延續性。在融資、合作過程中,對技術秘密的披露應采取分層方式,簽訂保密協議,控制知悉范圍,避免將核心秘密完整披露給潛在投資者。本案中,百某公司在融資過程中披露了評估報告,成為金某峰知悉項目信息的渠道。
3.關注核心人員離職動向,及時固定證據。當掌握核心技術的員工離職后入職競爭對手,或合作方另起爐灶時,應高度警覺,及時通過公證、保全等方式固定證據。本案中,柳某離職后迅速入職翔某公司并投產,成為認定侵權的重要事實。
本案對司法實踐的推薦作用和意義
本案在商業秘密合同債權保護方面具有重要的創新意義,對司法實踐產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推進作用:
1.確立“商業秘密合同債權”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客體。
傳統觀念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已經形成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對于“尚未交付”的商業秘密,權利人僅能依據合同追究相對方的違約責任,無法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本案突破這一認知,明確:權利人基于合同對尚未交付的商業秘密享有取得商業秘密的合同債權,該債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2.明確商業秘密合同債權侵害的認定標準。
本案確立了認定侵害商業秘密合同債權行為的審查框架:①存在可合理預見或相信能夠構成商業秘密的待交付信息;②第三人故意侵害該合同債權;③該行為不當攫取交易機會、破壞競爭優勢。這一標準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
3.打通合同救濟與侵權救濟的銜接通道。
在傳統法律框架下,合同相對方違約,權利人只能追究違約責任;合同外第三人破壞合同履行,權利人缺乏直接救濟路徑。本案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為權利人提供了向合同外第三人主張侵權救濟的路徑,打通了合同救濟與侵權救濟的銜接通道,完善了權利救濟體系。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商業秘密部分由柳某代表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給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尚未交付。對于部分已經交付的商業秘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知識產權(即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對于尚未交付的部分商業秘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對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享有取得商業秘密的合同債權(即商業秘密合同債權)。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層面,如果故意侵害合同項下一方期待獲取商業秘密的債權的行為,違反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競爭原則(即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產生不當地奪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優勢等一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后果,且該行為不屬于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知識產權專門法等法律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認定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此時,應遵循侵權責任法第五條關于“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關民事責任糾紛。對于江蘇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尚未向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的部分商業信息而言,如果可以合理預見或者相信該尚未交付的部分商業信息能夠構成商業秘密,且合同當事人之外的行為人故意侵害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擬掌握該商業秘密的合同債權(即商業秘密債權),則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可以相應請求該行為人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既侵害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債權,又侵害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但沒有證據表明劉某迅、天津某科技公司參與實施了侵害行為或者具有其他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本案中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沒有起訴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獨資子公司,故難以追究天津某科技公司作為獨資股東的責任),遂改判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連帶賠償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全額支持了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二審中主張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
案件來源
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訴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某、劉某迅、金某峰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814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原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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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唐青林律師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領域榮譽或獎項:
(1)唐青林律師當選2025年度LEGALBAND客戶首選:知識產權律師15強
(2)唐青林律師榮登IPR DAILY頒發的“中國50位50歲以下知識產權精英律師”榜單
(3)唐青林律師榮登2025GCP知識產權專家30強榜單
(4)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師團隊代理案件入選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6)唐青林律師榮獲2023年度GRCD中國合規大獎"知識產權合規年度律師
(7)唐青林律師榮登2024年度中國區LegalOne實力之星榜單知識產權(商業秘密)
(8)唐青林律師榮獲獲LegalOne Merits (典范)獎
(9)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10)唐青林律師代理案件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主編聯系方式:
唐青林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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