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承諾在融資服務中的兩種典型面孔
這類案子辦多了,你會發現,虛假承諾在現實里主要就兩種模樣。
一種是吹自己的本事。比如跟你說,“我們跟某某頂級資本有直通通道,別人遞不進去的案子我們能遞”,或者更直接的,“這事交給我們,過會率百分之百”。實際上呢,他可能就只是把你的商業計劃書群發了一圈郵箱。另一種是吹資金方的底子。明明是成本極高的民間拆借資金,非要說成是銀行的低息產品;或者資金根本還沒個影兒,就催著你先把幾十萬的盡調費、咨詢費付了。
到了法庭上,法官怎么看這事兒?他不會單揪住你某一句話不放,而是會整體來看。看什么呢?看你說這話的時候,是不是足夠具體。你說“我資源豐富”,這頂多算商業吹牛,沒人能追究你。但你要是白紙黑字或者拍著視頻說,“下個月15號之前,保證五千萬到賬”,那性質就完全變了。法律上,我們管這叫“具體、明確,足以產生合理信賴”的陳述,這是認定虛假承諾的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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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真實判例看虛假承諾的司法認定邏輯
講一個在業內很有參考價值的案子。蘇州中院審理過一起某科技公司訴某普惠信息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案情不復雜:某普惠信息公司的員工在推介融資服務時,冒用了金融機構的身份,并且故意隱瞞了真實的貸款條件,承諾能夠幫科技公司拿到“隨借隨還”的低息授信產品。科技公司信了,簽了服務合同。結果呢?實際促成的貸款產品利率遠高于當初的承諾,還附帶嚴格的提前還款限制,跟當初說的完全是兩碼事。科技公司發現后立即提出異議,并且在短期內提前結清了全部貸款。
法院最后認定某普惠信息公司在締約階段存在欺詐行為,在履行階段構成根本違約。判決的邏輯很清晰:你冒用身份、隱瞞真實條件,這違背了居間人法定的如實報告義務;你承諾的是“隨借隨還”低息產品,實際給的完全不是那么回事,這導致對方的融資需求徹底落空,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
如果我是這個案子中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師,我的訴訟策略會分三步走。第一步,死死咬住“欺詐”這個定性。我會把對方員工冒用金融機構身份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名片照片——全部整理成鏈條,向法庭證明: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有誠實交易的打算,而是通過虛構身份來獲取信任。這一步的目的是為撤銷合同鋪路,同時也在法官心里種下一個印象——這家公司的行為不是一般的違約,而是帶有主觀惡意的欺詐。第二步,在撤銷權可能面臨除斥期間爭議的情況下,我會同步主張違約責任作為備位訴請。這個案子里有一個對我方非常有利的事實:科技公司在發現真相后立即提出了異議,并且短期內結清了貸款。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個強烈的信號——我根本不接受你提供的這個產品,我是被你騙了才簽的合同。我會把這一點反復強調,用以切斷對方可能提出的“你已經接受了服務”的抗辯。第三步,在賠償范圍上,我會主張對方不僅要退還全部服務費,還要賠償科技公司因提前結清貸款而產生的資金成本損失,以及為尋找替代融資而額外支出的合理費用。因為這些損失,都是對方欺詐行為直接引發的后果。
三、融資服務收費的“質價相符”原則——另一個維度的攻防
還有一個案例值得拿出來說一說。成渝金融法院在2025年判決的某銀行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入選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典型民商事案例,主筆法官是綜合審判第二庭的馬李飛法官。這個案子雖然表面上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但里面的法律邏輯跟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是相通的。
案情是這樣的:2018年12月,某銀行跟房地產開發公司簽了一份《融資承諾協議》,約定銀行承諾提供3.5億元的融資額度,房地產公司要支付1000萬元的融資承諾費。協議里還特別約定,就算額度沒用完或者協議提前終止,這筆承諾費也不退。簽約當天,房地產公司就把1000萬轉給了銀行。后來房地產公司確實借了3.5億,但沒按時還款,銀行就起訴要求還本金和利息。成渝金融法院二審的時候,主動審查了這筆1000萬承諾費的性質,最后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在銀團貸款以外向借款人收取融資承諾費缺乏依據。調配籌集資金是銀行應承擔的經營成本,不能轉化成有償服務另行收費。2025年4月3日,法院作出判決,把這1000萬從借款本金里直接扣掉了。
這個判決的典型意義在于,它對超出金融監管規定的收費范圍、變相增加企業融資成本的行為作出了否定評價,彰顯了司法裁判對金融市場行為的規范引導作用。
如果我是被告房地產公司的代理律師,我會從這個案子里提煉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抗辯思路,那就是“質價相符”原則。什么意思呢?你收了我多少錢,你就得提供對等的、有實質內容的服務。在融資服務合同糾紛里,很多服務機構收了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服務費,但實際干的活就是轉遞了幾份材料、打了幾個電話。這種情況下,我會申請法庭對服務方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質性審查:你到底聯系了多少家資金方?安排了多少次有效路演?提供了什么樣的專業咨詢意見?如果對方拿不出扎實的工作記錄來證明服務的“含金量”,我就會主張,即便合同有效,服務費也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價值進行大幅調減。這個抗辯思路,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得到認可,因為它契合了一個樸素的道理:你不能收了五星級酒店的錢,提供的卻是招待所的服務。
四、被告方的防守之道:劃清商業風險與法律欺詐的邊界
當然,我也代理過不少被告,也就是被追責的服務機構。這種時候,我的核心工作就是幫法官劃清一條線:商業風險和法律責任之間的線。融資這回事,本來就沒有百分百成的。資金方臨時變卦、市場政策突然收緊,這些是任何人無法控制的商業風險,不能讓中介機構來承擔這個后果。
我的抗辯思路,不是去否認那些話,而是去證明“我們當時說那話是有底氣的,而且我們真干了活”。怎么證明?把工作底稿拿出來,什么時候聯系了哪家機構的誰,什么時候安排了什么會議,差旅記錄、會議紀要、郵件往來,一項一項擺出來。讓法官看到,我們不是在騙,我們是在踏踏實實地做事,只是事沒成。我有個案子,就是靠這么厚厚一摞工作記錄,成功說服了法官,最后只判了我們酌情退一小部分費用,駁回了對方欺詐的訴求。
這里還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反制手段。如果原告方主張欺詐,但拿不出足夠證據證明簽約時我方就“明知”資金無法到位,那么我會反過來主張原告在締約過程中也存在過錯。比如,原告作為一家經營多年的企業,對融資市場的基本規律應當有清醒的認知,對于“百分百過會”“保證放款”這類明顯違背市場常識的承諾,其輕信本身也構成過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于與有過失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個抗辯角度,在實務中往往能起到有效降低賠償金額的作用。
五、給企業和機構的幾句實在話
說到底,防范這種事,最好的時機永遠在簽合同之前。我常跟企業客戶講一個很簡單的道理:所有讓你心動的承諾,如果對方不敢白紙黑字寫進合同或者附件里,你就得在心里打個問號。這個要求本身,就是一個試金石。同時,保留好簽約前所有的溝通痕跡——微信、郵件、錄音,在訴訟中,這些碎片化的信息往往比精心設計的合同文本更具殺傷力。
反過來,對服務機構,我也總勸他們,別把話說得太滿。在合同里大大方方地寫明“融資活動存在不確定性,我方不保證必然成功”,這不丟人,這是專業。同時,管好你底下業務員的嘴,別讓他們為了那點提成,給公司埋下一顆顆定時炸彈。成渝金融法院那個案子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教訓——銀行收了1000萬的承諾費,最后被法院直接從本金里扣掉,等于白忙活一場,還搭上了訴訟成本和聲譽損失。
處理這類糾紛久了,我最大的感觸是,法律在認定虛假承諾時,其實是在做一件很樸素的事:它要保護人與人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那種最基本的信賴。你說了,別人信了,付出了代價,那么你就要負責。每一份判決,都是在為商業社會的誠信底線,打上一個新的界樁。作為律師,我們不過是在這條線上,幫當事人找到那個最接近公平的刻度。
關鍵詞
融資服務合同糾紛律師;虛假承諾;融資欺詐;
居間合同;締約過失;撤銷合同;
違約責任;質價相符;服務費返還;
商事訴訟;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深耕復雜商事合同爭議解決領域,尤其在融資居間、投融資服務合同及虛假承諾責任認定等前沿問題上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她擅長穿透紛繁的交易表象,從合同文本的措辭邏輯、締約階段的溝通痕跡與履約過程的證據鏈條三個維度,精準錨定“商業吹噓”與“法律欺詐”之間的邊界,構建起極具說服力的訴訟攻防體系。在代理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時,林律師尤為注重對“質價相符”原則的運用,善于通過實質性審查服務方的實際工作內容,為客戶爭取服務費調減或全額返還。她代理的多起案件因證據組織嚴密、法律論證扎實而受到業內關注,其中一件融資居間合同糾紛案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典型案例。林律師現擔任多家科技企業與投資機構的法律顧問,并常受邀為行業協會及法律培訓機構提供合同風險防控與訴訟策略專題分享,是國內少數兼具理論深度與實戰銳度的商事訴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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