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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他們不知道,這么搞下去,遲早有一天會被抓?”
在辦理一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逃避消費稅征繳的案件中,我發出了這樣的疑問。
這是一宗非常特別的虛開案。看過葉律師文章的讀者們都知道,九成以上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都是為了通過虛增進項的方式逃避增值稅的稅款繳納。但現實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用來逃避消費稅。而通過虛開發票逃避消費稅的情況,在成品油煉化行業非常常見。
眾所周知,消費稅的課稅環節是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成品油(含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屬于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也就是說,“自產、自銷”的成品油需要交消費稅,而銷售從其他企業購買的成品油則不需要交,除非存在視同生產的情形,比如雖然購買的是已稅成品油,但購進后進行改裝、調和等處理,可能會被認定為生產環節,需要繳納消費。
實踐當中,為了逃避消費稅的征繳,有的煉油企業會通過虛構原料油流轉,將實際上“自產自售”的成品油在賬面上虛構成“從其他企業處購買”。
這里面一般有兩種操作。
第一種操作,就是在煉油企業之外設置若干空殼公司,煉油企業收到成品油后,與這些空殼公司簽署虛假的協議,假裝把這些原料油賣給空殼公司,以空殼公司的名義煉化,再以空殼公司的名義交付給購買成品油的采購方企業。這樣,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就從煉油企業后移到了空殼公司身上。但實際上原料油以及整套煉化環節都是在煉油企業廠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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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操作和第一種操作其實原理一樣,只不過把空殼公司前置,以空殼公司的名義采購原料油,以空殼公司的名義進行煉化,然后以煉油企業的名義向空殼公司采購成品油,然后再對外出售。當然,與第一種操作一樣,所有的原料油以及整套煉化環節都是在煉油企業廠區進行。
無論是第一種操作,還是第二種操作,其實底層邏輯都是把生產和銷售環節分離,人為地將消費稅的征稅環節前移或者后移。
在明白這個底層邏輯之后,葉律師產生了一個疑惑:消費稅征收環節無論是前移還是后移,不都是要征稅?畢竟原料油最終必然要變成成品油,按制度設計,最終應在某一環節就“自產自銷”成品油征收消費稅,煉油企業費了這么大勁搞空殼公司、偽造合同,目的顯然在于規避消費稅繳納義務,所以必然不會主動如實申報,更不會掏腰包去交稅,那么被他們推出來要交消費稅的這家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完稅,必然會被報風險疑點,稅務局只要順藤摸瓜排查,也必然會查到本該交消費稅的這家煉油企業,案發是必然的,那為什么他們還要這么做呢?
消費稅總要在某個環節征收,像你們這么折騰,能躲掉嗎?
這個疑問,葉律師在辦了不少稅務犯罪案件后,才逐漸解開。從逃稅者的視角,對他們而言,問題從來不是“會不會案發”,而是“多久后案發”。
第一,逃稅人員注冊用來“過票”的空殼公司,大多沒有實際經營,而且還往往注冊在有稅收返還、核定征收尺度較大的地區,通過適用稅收返還政策和核定征收的方式來讓實際稅務遠低于法定標準。當然,現在稅收返還和核定征收的尺度在收緊,讓想走這條路的人越來越難走了。
第二,稅務稽查具有滯后性,打擊不僅不一定“及時出現”,甚至不一定“必然出現”。當前大數據風險核查主要依賴“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三流一致核查,核心仍然是以票控稅,監管依賴發票和書面臺賬,難以穿透核查實物是否真實流轉,尤其設置動輒百余噸的原料和成品,進行庫存核查的難度和成本都很高。且逃稅人員的“變票”行為,往往會通過多層級公司、名義交付,以此制造“形式合規”的假象,前期通過“變票”讓主體企業的發票、合同看似合法,大幅增加稽查難度與時間成本。有的團伙甚至構建輻射多省的“過票產業鏈”,利用不同轄區稅務機關移送、核查風險的時間差掩藏自身行為,即使后續稽查發現過票的空殼公司走逃,相關行為人也已完成“資金轉移、利潤隱匿”。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對于他們來說,只要案發、被抓的風險控制在一定周期內,即便是違法犯罪行為,那也值得一試。同樣的道理,對于某些灰產而言也是一樣的:只要半年內不會被抓,那這件事情就是可以干的,如果一年內沒被發現,那就是血賺,如果三年內不會有人過問,就敢于擴大規模反復嘗試,這與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關于資本對利潤的追逐邏輯,并無二致。
葉律師想要提醒的是:金稅系統不斷完善,‘變票’避消費稅的空間正在快速收窄,被用于逃稅的某些政策也正被逐步限制,被追溯只是時間問題——而一旦進入刑事程序,當初的‘周期賬’,往往變成最沉重的代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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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知恒(前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數字經濟與網絡犯罪辯護部顧問,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辯護,撰寫稅務犯罪文章數十篇,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稅務犯罪、信息網絡犯罪辯護經驗,曾辦理多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涉及建設工程、成品油、制造業、財務咨詢、出口貿易、自媒體行業。同時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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