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后
傷者與責任方、保險公司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
本是快速定紛止爭的常見方式
但如果協議簽了、錢也拿了
傷情卻進一步加重導致傷殘等級上升
還能否反悔、要求重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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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由AI輔助生成)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2日凌晨,鄢某某駕車在高速上追尾米某駕駛的轎車,導致米某車上乘客劉某受傷。
交警認定鄢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米某無責。劉某先后三次住院56天,經鑒定,傷情達到十級傷殘。
7月10日,劉某、鄢某某、保險公司三方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協議約定: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89477元,鄢某某另行賠償醫保外用藥等13950元。協議同時明確:本賠償協議簽訂后,就本次保險事故的一切賠償責任終結。協議簽訂后,保險公司、鄢某某已按約定全額支付賠償金。
本以為此事就此了結,誰料,意外再次降臨。2025年12月,劉某因“左側股骨頭壞死”再次住院,并接受了左側全髖關節置換術,結果令人震驚:左股骨頭壞死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傷情已然構成九級傷殘。
劉某多次與保險公司、鄢某某協商追加賠償,均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原協議并追加賠償。
法院審理
簡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協議是三方自愿簽訂,但傷情的發展無法人為控制,后續治療等也需要經醫生專業診斷和處理,傷勢程度的判斷更需要依賴專業鑒定,而非普通人的常規認知可確定。
劉某在協議簽訂后,因病情惡化導致股骨頭壞死、髖關節置換,經鑒定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且構成九級傷殘。原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基于十級傷殘)與劉某實際遭受的損失(基于九級傷殘)之間存在明顯差距,繼續維持協議對劉某顯失公平。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協議可撤銷的相關規定,撤銷三方簽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再支付劉某13萬余元、鄢某某再支付劉某3千余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賠償協議不是“一錘子買賣”,法定情形下可撤銷。很多人認為,賠償協議簽了字、拿了錢,就不能再找后賬,這種理解不全面。賠償協議本質上是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出現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法律賦予了受害方申請撤銷的權利,守住了實質公平正義。本案中,劉某傷情在協議簽訂后加重,導致實際損失遠超協議賠償額,就是典型的“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怎么判斷?關鍵看差距是否“明顯”,法院在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時,會重點考察兩個因素:① 簽約時受害方是否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如急需用錢治療、不懂法律、傷情復雜難以預判等);②協議賠償額與法定應賠償額之間的差距是否過大。本案中,劉某對其傷情變化無法預判,且十級傷殘和九級傷殘對應的殘疾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總計相差近13萬元,這種差距足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遭遇傷情惡化怎么辦?務必及時固定證據。如果簽訂了賠償協議后,發現傷情加重、出現新的并發癥,應盡快做到以下幾點:及時就醫并保存全部病歷材料;委托司法鑒定,證明新傷情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注意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根據法律規定,撤銷權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切勿拖延。
溫馨提示: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前請三思!
傷情的恢復和演變往往需要一個過程,短期內很難完全預判。在傷情尚未穩定、后續治療方案和愈后效果不明朗的情況下,切勿急于簽訂一次性了結的賠償協議。
如果確需簽訂,建議在協議中為后續治療、傷情變化預留空間,例如約定“如傷情加重或出現新并發癥,本協議自動失效,雙方另行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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