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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案情概況
在成都這座快節奏的城市里,無數外賣騎手穿梭于大街小巷,甲就是其中一員。
2024年8月,甲在送單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左踝關節骨折。事后,交警部門認定甲逆行負全部責任。
甲隨即申請了“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簡稱“新職傷”),并獲賠了4.7萬元。
然而,當他滿懷希望地拿著商業意外險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進一步賠償時,卻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甲果斷委托霖澳律師事務所協助維權。
律所周裕青律師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想維權并非易事。即便如此,周律師也沒有放棄,而是多方取證,協助甲進行傷殘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
待梳理完相關證據,周律師協助甲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庭審交鋒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眾包騎士保險服務合同》,并辯稱,合同明確約定:“若被保險人符合新職傷情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既然甲已經享受了“新職傷”待遇,就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商業險無需再賠。
同時,保險公司還強調,甲所在區域屬于“新職傷試點區域”,其保費(1.4元/日)低于非試點區域(2元/日)。低保費對應的是“新職傷”賠付后的免責,而他們已向投保人(平臺合作方)履行了說明義務,因此拒賠合情合理。
面對這份看似“無懈可擊”的合同條款,甲的商業險理賠之路似乎被判了“死刑”。
周裕青律師敏銳地捕捉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從法律專業角度層層剖析:
1、免責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
周律師指出,雖然保險公司與平臺合作方簽訂了合同,但甲才是保費的實際承擔者。騎手每天接單時自動扣除保費,保險合同依賴于騎手點擊接單而產生,騎手應為實際投保人。
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必須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案涉保險是每日一投,每日均有一份獨立的保單,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以騎手APP每日的保險說明內容為準。
且案涉保險通過線上APP訂立,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甲每日投保時,通過網頁、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進行了重點提示。
僅憑保險公司與平臺合作方的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及簽署的保險服務他及“新職傷地區保險說明”,不能證明其已向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甲不產生效力。
2、“新職傷”與商業險并非替代關系
周律師進一步從法律性質上論證:“新職傷”屬于社會保險性質,具有基礎性和兜底性;而商業意外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法律并未禁止兩者同時賠付。如果因為有了基礎保障就免除商業險責任,實質上是免除了保險公司的主要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的權利。這不僅違背了騎手購買保險以分散風險的初衷,也使得商業保險失去了實際意義。
案件結果
經過周裕青律師在法庭上的據理力爭,法院最終采納了周律師的代理意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甲保險金6萬元及鑒定費1000元。
至此,甲在獲得“新職傷”賠償4.7萬元的基礎上,又全額拿下了商業意外險的6萬元賠償。周裕青律師成功打破了保險公司的“二選一”邏輯,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新職傷+商業險”雙重賠付的圓滿結果。
辦案心得
#周裕青律師:“近年來,平臺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外賣配送、網約車等新業態吸納了大量就業人員。但由于該群體與平臺多不構成傳統勞動關系,無法直接納入工傷保險,職業傷害保障問題一直是維權難點。本案中,保險公司試圖利用格式條款和復雜的投保鏈條來規避責任。我們通過精準的法律適用和嚴密的邏輯推演,厘清了‘新職傷’與商業險的法律關系,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借此也提醒廣大騎手朋友,遇到事故,除了報警、就醫,一定要對APP上的投保頁面、扣費記錄進行錄屏或截圖。即使你已經申請了‘新職傷’,也不要遭到拒賠后就放棄商業險索賠。法律賦予你的權利,需要你勇敢地去主張。”
案件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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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裕青
霖澳律師事務所
執行主任、高級合伙人、交通部部長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工傷人損、合同糾紛
所獲榮譽:2022年度優秀合伙人、2023年度優秀合伙人、2025年度優秀部門負責人、2023年度交通醫療大類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糾紛品類十佳案例、2024年度優秀律師、2024年度優秀合伙人、2024年度交通事故品類十佳案例、2025年度交通事故品類十佳案例
同行評價:周裕青律師自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交通事故、工傷人損、合同糾紛等領域,尤其是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駕輕就熟,憑借自身過硬的能力,一直踐行著高效辦案、負責到底、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周律師思維敏捷、靈活,在法律工作中不僅形成了嚴謹、認真、務實和干練的工作作風,同時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以及出色的處理案件的工作能力,深受當事人的信任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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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
審核:周裕青
聲明:
本文歸霖澳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任何個人和單位不經同意不得引用或轉載。本文最終解釋權歸霖澳律師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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