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融資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而對賭協議作為投融資環節的核心約定被廣泛應用。不少企業主為了快速獲取融資機會,在未充分評估條款風險的情況下倉促簽約,后后續觸發對賭條件時才發現糾紛頻發、維權困難。對此,楹庭潘建坡律師結合司法實踐與最新裁判規則,給大家拆解對賭協議的定義、效力邊界與合規履行要點,幫助企業避開投融資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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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本質上是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股權融資中,為解決信息不對稱、未來業績不確定性而設定的風險平衡機制,核心包含股權回購、金錢補償兩類條款。
舉個通俗的例子:投資方看中你的公司發展想投資,但對擔憂未來的業績不及預期,為了降低投資風險,會要求實控人或公司承諾:若達不到約定業績目標,就要回購投資方的股份,或是給投資方支付現金補償。此前某知名演員與傳媒機構簽訂的 3 億元規模對賭協議,正是這類交易安排的典型案例。
二、與實控人/股東對賭:原則有效,可直接履行
實踐中,對賭協議分兩類,第一類是投資方和目標公司實控人、原股東簽訂的對賭。潘建坡律師指出,此類協議約束的是股東個人與投資方,不涉及公司資本與債權人利益,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如虛假意思表示、違反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等),法院通常認定協議有效,并支持按約定履行。
三、與目標公司對賭,核心看履行條件
第二類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直接簽訂的對賭,主要遵循“效力與履行相分離”原則。協議本身有效,但能否實際履行,必須符合《公司法》“資本維持” 原則與回購、減資的強制性規定。
股權回購的核心前提是完成法定減資程序:1、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決議通過;2、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3、通知債權人并登報公告;4、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完成減資即回購,屬于抽逃出資,法院不予支持,這也是實務中多數對賭糾紛敗訴的關鍵原因。
四、現金補償類對賭:僅限可分配利潤履行
若約定公司向投資方支付現金補償、投資方保留股權,除規避抽逃出資風險外,還需符合《公司法》利潤分配規則:必須以公司稅后可分配利潤為限,且已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無足夠可分配利潤時,補償義務無法履行;后續利潤達標后,投資方可再次主張權利。
律師總結
對賭協議是融資中常見的交易安排,并非“洪水猛獸”,也不是必然無效。企業簽訂對賭時,需明確對賭主體、嚴格履行法定程序,與公司對賭務必完成減資或利潤分配合規流程,才能有效防控法律風險,保障投融資交易平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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