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執行款扣劃與入賬規則
執行款支付兩種合法路徑:一是被執行人直接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二是法院直接從被執行人賬戶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
必須劃入法院專戶(執行款專戶/案款專戶)的情形:
(1)款項存在爭議、需要后續分配的;
(2)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專戶管理的;
(3)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扣劃的執行款(強制專戶入賬)。
2. 禁止直接收取現金、票據原則
執行人員原則上不得直接收取現金、票據。
確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嚴格遵守程序:不少于兩名執行人員在場、當場出具收款憑證、制作收款筆錄、由交款人及在場人員簽名確認。
移交時限:回院后當日移交財務部門;當日無法移交的,1日內移交并書面說明原因。
3. 執行款常規發放期限
執行人員收到財務到賬通知后,30日內完成款項核算、費用結算、通知領款、款項發放全部工作。
4. 延緩發放的法定情形(需審批)
報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準,可延緩發放:
(1)需要進行多債權人案款分配的;
(2)申請執行人涉案、涉執行、涉犯罪,款項被保全、凍結的;
(3)通知后申請執行人未按期領取的;
(4)案件依法中止、暫緩執行的;
(5)其他正當理由。
延緩事由消失后,10日內必須完成發放。
5. 執行款發放方式與對象
執行款發放以轉賬方式為原則。
發放對象原則限定為申請執行人本人。
確需發放給案外第三人、其他單位的,必須合議庭審查;依法需退還交款人的除外。
6. 執行款發放審批流程
發放前必須填寫執行款發放審批表,完整載明案號、當事人信息、交款信息、收款賬戶、發款金額方式等內容。
審批流程:執行人員填報→ 執行局局長/主管院領導批準 → 財務部門辦理支付。
委托代領的,必須附:特別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是律師的,另附律所公函、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7. 支付辦理手續
(1)轉賬領取:憑審批表+當事人賬戶書面證明,交由財務辦理轉賬;
(2)現場領取:核驗身份證件、授權手續后,執行人員陪同領款人到財務辦理支付。
8. 財務審核與收款憑證要求
財務部門支付時,既要核驗發放審批表,同時依照財務制度二次審核。
收款人領取款項時,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財務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9. 執行款提存適用情形
無法按期發放的,法院可依法提存執行款:
(1)申請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
(2)申請執行人下落不明;
(3)權利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失能未確定監護人;
(4)預留聯系方式無法通知領取;
(5)其他無法正常發放的情形。
10. 提存審批與費用承擔
提存需填寫執行款提存審批表,附證明材料,報執行局局長或主管院領導批準后辦理。
提存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可直接從執行款中扣除。
11.執行標的物直接交付規則
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物品的,被執行人需向法院出具接收證明;無接收證明的,執行人員記入筆錄,雙方簽字附卷。
經由法院轉交、法院主持交接的,執行人員必須記錄交付情況,雙方簽字入卷留存。
12. 法院收存物品的保管規則
法院查封、扣押或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執行人員立即通知保管部門清點、登記。
貴重物品(有價證券、金銀、古董等)必須封存保管,保管部門接收后出具收款憑證。
異地查封、不便運輸、易毀損物品,可委托財產所在地法院代為保管,受托法院按前述規則辦理。
13. 物品保管場所要求
法院應當設置專門場所統一存放查封、扣押、交付的執行物品,實行集中規范管理。
14. 特殊易損物品處置
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可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置并上交價款;必要時法院可直接變賣,所得價款交由財務部門專項管理。
15. 物品發放期限
屬于執行依據確定交付、返還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交付之日起30日內完成費用結算、通知領取、物品發放工作。
非裁判文書確定交付的物品,符合處置條件的,依法啟動拍賣、變賣等財產處置程序。
16. 物品提存特殊規則
滿足款項提存法定情形的,法院可對物品直接提存。
物品不適宜提存、提存費用過高的,可不予提存原物,改為提存拍賣、變賣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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