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際得(603255)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郝小青律師提示投資者索賠條件及法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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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導讀:2026年5月29日,遼寧鼎際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255,簡稱“鼎際得”)及其實際控制人張再明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結合《證券法》及最新司法解釋,就受損投資者的索賠條件、法律依據、操作流程作出專業解讀。
一、事件背景:鼎際得及實控人被證監會立案
鼎際得(603255)是一家長期專注于聚烯烴領域的綜合性化工企業,主營高分子材料化學助劑(抗氧劑單劑、復合助劑)、高效催化劑及聚烯烴彈性體(POE),客戶覆蓋中石油、中石化、神華集團、金發科技等大型石化企業,產品遠銷全球30余個國家和地區。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2026年5月29日,鼎際得發布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張再明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22026008號、證監立案字0022026007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張再明立案調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目前各項經營活動均正常開展,立案調查期間將積極配合證監會的相關工作。
截至本文章發布之日,證監會的最終認定結果尚未公布。若后續調查認定鼎際得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投資者索賠以及再融資受限等法律后果。
二、郝小青律師: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或可索賠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團隊長期專注于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郝小青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2號),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導致投資者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提起民事索賠訴訟,且行政處罰不再是提起索賠的前置條件。
結合本案的立案調查公告時間(2026年5月29日),郝小青律師初步認定的投資者索賠條件為:
于2026年5月30日之前買入鼎際得(603255)股票,并且在2026年5月30日之后(含當日)因賣出或繼續持有而產生虧損的投資者,或可依法主張索賠。
法律邏輯說明
上述索賠區間的確定依據在于虛假陳述案件中的“揭露日”認定。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發布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日,可以被認定為證券市場首次依法公開知悉涉嫌虛假陳述事實的日期,即“揭露日”。本案中,鼎際得于2026年5月29日公告立案調查,揭露日可初步確定為2026年5月29日。
按照虛假陳述索賠的一般規則,適格投資者須同時滿足:
- 買入時間:在揭露日之前(即2026年5月30日之前)買入該股票;
- 損失產生:在揭露日之后(即2026年5月30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且產生虧損。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索賠條件為律師團隊基于現有公開信息及法律實踐經驗作出的初步判斷,最終索賠區間以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準。隨著證監會的調查深入,揭露日等其他關鍵時點存在調整可能。
三、法律依據: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賠償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投資者主張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核心依據包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22年施行):全面取消行政處罰前置程序,投資者可直接依據虛假陳述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同時明確了“揭露日”“基準日”“損失計算方法”等具體規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侵權責任條款。
四、投資者索賠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郝小青律師團隊提示,如投資者符合上述初步索賠條件并有意主張權利,可提前準備以下基礎材料:
- 投資者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需清晰可辨);
- 證券賬戶開戶確認單或證券賬戶信息證明(可由開戶證券公司打印并蓋章);
- 完整的股票交易對賬單:自投資者首次買入鼎際得(603255)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或之后的對賬單(具體截止時間可根據律師指導確定),對賬單需加蓋證券公司業務章(或電子章);
- 其他與本案相關的交易憑證或證明文件
材料準備齊全后,投資者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專業審核,并由律師團隊協助完成證據梳理、損失計算及訴訟立案等全部環節。
五、關于訴訟時效的重要提醒
需要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揭露日”起算。
根據本案情況,揭露日初步認定為2026年5月29日(立案公告日),因此訴訟時效將于2029年5月28日屆滿。逾期未主張權利的,將喪失勝訴權。
需要特別區分兩個概念:
- 索賠買入截止日(2026年5月30日):指投資者適格買入股票的最后期限,即揭露日的次日;
- 訴訟時效截止日(2029年5月28日):指投資者啟動法律程序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
二者均為重要時間節點,請投資者切勿混淆。
六、郝小青律師團隊委托及收費模式
為減輕受損投資者的維權成本,郝小青律師團隊對符合條件的鼎際得投資者采取風險代理收費模式:
- 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師費(包括不收取咨詢費、材料整理費、立案費等);
- 只有在投資者實際獲得賠償款項后,才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律師費;
- 若最終未獲賠或未能取得賠償款,投資者無需支付律師費。
同時,團隊可提供“一案一策”的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參加集體訴訟、是否需要單獨起訴、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等法律策略的定制。
七、風險提示與免責聲明
- 案件不確定性:證監會對鼎際得及張再明的立案調查尚在進行中,最終是否認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認定的違規事實范圍及嚴重程度,均存在不確定性。上述索賠區間為律師基于現有公開信息作出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構成對案件結果的承諾或保證。
- 投資者應自行判斷:是否提起索賠訴訟屬于投資者的自主權利,投資者應在充分了解法律風險后作出獨立決定,或委托專業律師出具正式法律意見。
- 材料真實性: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憑證、身份信息等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因材料不實導致的法律后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 本文僅為普法及信息提示,不構成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委托要約。如涉及具體訴訟事務,請與律師事務所簽署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聯系我們
如您持有鼎際得(603255)股票,且符合本文所述初步索賠條件,歡迎通過以下方式聯系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團隊,進行免費個案審核。
- 律所名稱: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 律師姓名:郝小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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