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外國朋友來越南旅游,結果在當地犯了事——他是該按自己國家的法律受罰,還是按越南的法律?”這是不少在越南生活、工作或與中國有業務往來的人經常困惑的問題。甚至有些外國游客心存僥幸,以為自己是“外國人”,越南法律管不了他們。今天,我們用越南現行法律,把這件事徹底說清楚。
根據2015年《刑法典》第5條規定,對于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土上犯罪的外國人,若其屬于根據越南法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享有外交或領事豁免權的對象,其刑事責任問題將依據該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的規定予以解決;如果該國際條約沒有規定或不存在相關國際慣例,則其刑事責任問題將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除上述情況外,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領土上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包括由外國人實施的犯罪),均將適用2015年《刑法典》進行審判,并由越南的法院進行審理。
然而,根據2007年《司法協助法》(自2026年7月1日起,適用2025年《引渡法》),在越南犯罪的外國人可能會被引渡回其國籍所屬國,由該國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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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注:越南主管機關收到外國主管機關的引渡請求后,將舉行聽證會審議該引渡請求。具體而言:
自作出審查引渡請求決定之日起30天內,有管轄權的區域人民法院必須召開引渡請求審查會議。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有管轄權的區域人民法院可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將會議延期不超過15天:
a) 法官、檢察官因正當理由缺席;
b) 被請求引渡人第一次因正當理由缺席。
本款規定的延期決定必須立即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被請求引渡人、其律師或其合法代表人(如有)。引渡請求審查會議由一名法官主持,并有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參與。
引渡請求審查會議按以下順序進行:
a) 法官陳述引渡請求國的卷宗內容,并就引渡的法律依據發表意見;
b) 檢察官就引渡問題發表人民檢察院的觀點;
c) 被請求引渡人的律師、合法代表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表意見(如有);
d) 被請求引渡人陳述意見。法官作出以下決定之一:
a) 引渡決定;
b) 拒絕引渡決定并明確說明理由。自作出引渡決定或拒絕引渡決定之日起10天內,有管轄權的區域人民法院須將該決定發送給同級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被請求引渡人及其律師或合法代表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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