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關于聚餐吃飯的問題解答
問:逢年過節,單位同事之間互相請吃飯,有時會去一些比較高檔的餐廳,這算違規吃喝嗎?
如果是同事之間純粹的私人交往,費用完全由個人承擔,沒有使用公款,也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去好一點的餐廳吃飯不算違規吃喝。但如果存在以過節為借口,變相用公款支付餐費,那就屬于違規行為。比如,部分同事湊錢去高檔餐廳吃飯,卻讓單位報銷一部分費用,是不允許的。要確保吃飯行為純粹是私人社交,同時也要注意不能在公共場合做出與身份不符的行為。
問:我和幾個同事下班后在單位附近小餐館聚餐,AA制消費,沒有用公款,也沒有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這算違規吃喝嗎?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同樣擁有正常的私人社交生活,在下班后,選擇單位附近的小餐館進行AA制聚餐,且費用完全由個人承擔,也未涉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活動。比如,大家結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約去吃個便餐,在輕松的氛圍里增進同事間的感情,只要不鋪張浪費,不違反公序良俗,也沒有涉及任何違紀違法行為,是允許的。但需注意,聚餐時的言行舉止要符合身份,不能有任何不當言論或行為,否則仍可能引發問題。例如,不能在聚餐時討論敏感的工作秘密,或者做出一些不文明的舉動。
問:朋友是私營企業主,和我工作上有業務往來,他邀請我去參加他的婚宴,這算違規吃喝嗎?
如果僅僅是以朋友的身份參加婚禮,在婚禮酒店按照正常的婚禮用餐標準就餐,這種情況一般不算違規吃喝。婚禮是人生大事,參加朋友婚禮并在婚禮現場用餐是常見的社交禮儀。但如果借參加婚禮之名,利用婚禮場合與朋友及其他企業人員進行與工作相關的利益輸送討論,如商討項目合作、尋求工作便利等,那就屬于違規行為。
問:我參加一個行業研討會,會議主辦方在會議期間安排的餐飲比較豐盛,有不少高檔菜品,這算違規吃喝嗎?
這取決于會議主辦方的安排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如果會議是經過正規審批流程舉辦的,本人履行報批報備程序,受組織委派參加,餐飲安排是按照會議經費預算和相應的會議用餐標準執行,并且會議通知中已明確告知參會人員餐飲安排情況,那么參會人員正常用餐不算違規。比如,一些大型行業研討會,由于參會人員較多,會議組織方在預算范圍內,為保證參會人員的用餐質量,提供了相對豐盛的餐飲,但整體仍在合理標準內,這是可以的。但如果主辦方故意超標準安排餐飲,或者通過會議餐飲進行利益輸送,參會人員明知內情仍參與吃喝,就屬于違規行為。
問:我在基層調研時,當地鄉鎮干部邀請我去農家樂吃飯,去了算違規嗎?
如果農家樂的餐飲是按照當地正常的接待標準安排,沒有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也沒有提供高檔菜肴、酒水,那么在調研工作需要的情況下,接受邀請用餐是可以的。例如,農家樂提供的是當地的農家菜,食材都是本地常見的,價格也符合正常消費水平,并且是為了方便調研工作的溝通交流,這樣的邀請是合理的。但如果鄉鎮干部利用接待之機,在農家樂安排超標準的特色野味、高檔煙酒等,就屬于違規吃喝。比如,有的鄉鎮在接待調研人員時,在農家樂提供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制作的菜肴,這是明確禁止的。在接受邀請前,要了解餐飲安排是否合規,避免違規行為。同時,提倡黨員干部主動不接受基層公務招待,因此在實踐中應盡力減少被招待,切實減輕基層工作負擔。
問:在負責一個項目的過程中,項目合作方邀請我去一個私人會所吃飯,能去嗎?
黨員干部不得違反規定出入私人會所。私人會所往往是違規吃喝、利益輸送的高發場所。項目合作方邀請你去私人會所吃飯,很可能存在通過高檔宴請影響你在項目中的決策,進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私人會所的消費通常較高,且環境相對隱蔽,容易滋生腐敗行為。例如,在項目審批、驗收等關鍵環節,接受項目合作方在私人會所的宴請,極易導致在工作中喪失公正立場,損害公共利益。一旦發現有此類邀請,應當拒絕,避免自己陷入違規風險,維護自身的廉潔形象和公共利益。
問: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是否需要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從制度規定適用來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已經通過法定程序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中。也就是說,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僅針對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也適用于非中共黨員的公職人員,所有公職人員均應嚴格遵守落實。違反相關紀律和法律法規要求的,均可以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相關黨紀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23年修訂)
第八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一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四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設定、發放薪酬或者津貼、補貼、獎金的;
(二)違反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三)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
來源:河南日報綜合中國方正出版社、共產黨員、央視網等
選稿編校:黃麗萍
責任政審: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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