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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平湖市政府公開了一個火調報告,這個報告的前面描述了一件比較有意思的事情。
2024年12月7日,某公司起火燒傷1人(歐某某,重傷,這人是操作磨光機的,切割作業引起了氣體爆燃而受傷)。
12月10日,平湖市政府組織了一個調查組,2025年1月27日,出了個火調報告批復。
2025年3月4日,當事人鐘某某(他雇傭了歐某某),向嘉興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2025年4月29日,嘉興市人民政府撤銷了這個火調報告報復。
2025年5月7日,平湖市政府重啟調查,2025年9月10日,第二次做出火調報告批復。
當事人鐘某某還是不服,2025年10月21日再次向嘉興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2026年1月21日,再次撤銷了平湖市政府做出的火調報告批復。
這里面具體發生了什么事,屯哥不是太清楚。嘉興市政府兩次撤銷了平湖市政府火調報告批復之后,估計也是著急了,就直接安排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重新成立了一個調查組,還邀請了市監委派人參加,然后做出了最新的火調報告,并且最終發布了。
屯哥要說的事兒是這樣的:
1、火調報告牽涉到當事人的利益。鐘某某雇傭了歐某某,結果施工作業出了事歐某某重傷,那么調查報告中原因和責任認定就非常關鍵了,鐘某某要負哪些責任,具體要看事故原因,也要看調查報告中對他個人的責任認定。所以,鐘某某兩次申請行政復議,必然有他的訴求所在。
2、火調報告是可以被撤銷的。這個案子,他說明通過行政復議,是可以把火調報告批復給撤銷掉,不但撤銷了第一次,還撤銷了第二次,平湖市政府兩次在行政復議中被撤銷批復,這也說明平湖的調查組是存在問題的,調查出具的報告是有實體上的缺陷的,會影響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依法維權沒錯,并且得到了嘉興市政府的支持。
3、火調工作將面臨更高的要求。這個案子也說明,你搞火調,要搞得好搞得扎實,不但起火原因要認準,成災原因要認準,相關方的責任認定也要準,不然就可能面臨復議,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認定和寫報告。
所以,這個案子真的挺有意思,之前好像沒遇到過。那么,大家是怎么看這事兒的?
來靠山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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