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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2026年6月1日第03版
照亮童年的百萬賠償款
重慶法院:
強力舉措兌現未成年人勝訴權益 /
導讀
小明(化名)8歲時,父親因工傷離世。此后,小明應得的賠償款被責任方惡意拖欠而遲遲沒有著落……小明的生活一度陷入困境。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依法判決后,將此案列為涉民生執行攻堅重點,在涉案建筑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僵局下,積極引導當事人追加未實際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歷經三年追蹤,通過全方位穿透式調查,查明股東夫妻與親屬惡意串通虛假轉讓房產的逃避執行真相后,果斷采取司法拘留、預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力舉措,促成百萬賠償款全額執行到位。同時,強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延伸保護,以財產監管告知、心理疏導等舉措,為困境少年照亮健康成長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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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江津區法院干警向被執行人宣讀罰款決定書
父親工亡 百萬賠償難兌現
2020年6月,重慶正值酷暑,建筑工地的鋼筋水泥被烈日炙烤得發燙。小明的父親傅某受雇于當地某建筑公司,在工地從事高空作業時,因公司未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不慎踩空從數米高的屋頂墜落,經搶救無效離世。
父親的突然離世,讓年僅8歲的小明生活陷入困境。小明的父母在兩年前離異,小明隨母親徐某生活。但因母親沒有固定工作,小明的學費、生活費等大部分開支仍主要依賴于父親每月支付的2000余元撫養費。傅某和徐某離婚后,二人都沒有再婚,對兩人唯一的兒子小明疼愛有加。
事故發生后,徐某為爭取孩子應得的賠償款而四處奔波。2021年11月,鑒于傅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小明作為傅某的唯一直系親屬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某建筑公司應向小明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等共計106萬余元。然而裁決生效后,某建筑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等借口拖延推諉,拒不履行義務。
為維持生計,徐某只得將小明托付給年邁的外公外婆,獨自外出務工。面對微薄的收入和孩子日益增長的開支,徐某無奈告知小明可能只能供他讀到初中。2022年2月,在律師的協助下,徐某代小明向江津區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
受理該案后,江津區法院多次查詢均未發現某建筑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通過深挖案件線索,對某建筑公司工商檔案、財務流水進行細致核查,執行干警發現兩名“關鍵”人物:該建筑公司的股東系馮某和鄭某夫妻二人,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但馮某和鄭某并沒有實際繳納出資。
執行干警隨即向徐某釋法,引導小明依法提起訴訟追加馮某、鄭某為被執行人。經江津區法院、重慶五中院一、二審判決,準許追加二人為被執行人,由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某建筑公司應承擔的106萬余元賠償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然而,馮某、鄭某似乎早已“布局”。江津區法院依據判決對二人實施強制執行后經多方排查僅執行到位4.5萬元,加之二人蓄意躲避執行,長時間下落不明,導致案件執行再次陷入僵局。
持續攻堅 百萬賠償全額兌現
“這起案件的執行關乎孩子一生,再難也要啃下這塊‘硬骨頭’。”江津區法院執行局局長王化雨多次在案情分析會上向辦案團隊殷殷叮囑。從2022年起,江津區法院將該案列為涉民生執行“迅雷行動”重點攻堅案件。此后三年間,執行干警梳理線索、走訪排查,從未放松追蹤。
2025年8月,一份異常房產交易檔案進入執行干警胡志的視野: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大額房款無付款憑證。辦案團隊深入追查后發現,馮某、鄭某原來已將名下住房及一間臨街門市等財產過戶給父母、兄弟姐妹代持,同時搬離原居住地。經過不懈調查,執行干警終于鎖定二人的藏匿地——重慶市兩江新區某小區。
得到線索后,胡志帶領團隊成員當晚“迅雷”出擊,在房屋內找到二人并立即實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執行干警根據掌握的充分證據,向二人送達了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明確告知若寬限期滿仍拒不履行,將移送公安機關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約談協助轉移財產的親屬,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質及潛在后果,責令其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司法拘留與即將面對的刑事責任,徹底擊潰了二人的心理防線。拘留期滿后,二人積極籌措資金,按要求將剩余賠償款101萬余元一次性履行完畢,并寫下悔過書。
鑒于二人全額履行、主動悔過并獲得了小明及其親屬的諒解,江津區法院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二人罰款2萬元、對協助二人轉移財產的親屬罰款1萬元,以示懲戒。
司法關懷 少年滿懷希望向未來
百萬賠償款全額到賬后,壓在小明母子心頭的重擔徹底卸下。為切實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重慶五中院指導江津區法院進一步延伸司法保護職能。
為確保賠償款專用于保障小明的生活、教育和未來發展,法院在案款發放前,向其母親徐某送達了《未成年人財產保護告知書》,釋明監護人財產管理職責,要求款項必須專用于小明的生活、教育、醫療,強調不得擅自挪用以及侵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徐某做好款項開支記錄、保留必要憑證,在小明成年前每年向法院報告情況。作為母親的徐某深知賠償款來之不易,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欣然應允,連連致謝。與此同時,江津區法院依托“黃桷樹下”家事審判執行工作聯動機制,指派護苗團隊中熟悉青少年心理的法官對小明進行心理疏導,陪伴小明聊天,傾聽其心聲,引導他走出喪父之痛,鼓勵其勇敢生活,努力學習。
目前,小明已就讀初二,在校表現良好。執行干警回訪時欣慰地見到小明和母親一掃往日的陰霾,規劃著未來生活,話里話外充滿了憧憬和期待。
裁判解析
本案裁判突破三大難點
本案是一起因工亡事故引發的涉未成年人勝訴權益兌現案例,審判執行過程中重點考慮了三個關鍵問題:一是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是否需對公司工亡賠償承擔補充責任;二是被告在追加被執行人訴訟期間惡意轉移財產,導致判決生效后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能否認定為逃避執行行為以及應采取何種懲戒措施促進執行兌現;三是申請執行人為未成年人時,人民法院在案款執行到位后,如何通過恰當措施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利。
第一,認繳制不應成為股東逃避公司債務的“保護傘”。
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依法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法理基礎,是公司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此時已具備破產原因,即便未進入破產程序,其債權債務也具有加速到期、加速清理的必要,股東不得再主張認繳出資期限利益,而需繳付出資作為公司責任財產。此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通常情形下股東拒絕提前出資、拒絕為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權利,又為公司履行不能、具備破產原因時,保障外部債權人權利提供了救濟路徑。
本案中,涉案建筑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主體,經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故未出資股東馮某、鄭某不再享有公司章程記載的認繳出資期限利益。
第二,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執行階段仍可認定為“拒執”行為。
被告在訴訟期間實施轉移、隱匿財產行為以逃避后續執行的,應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相關行為并依法懲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既包括裁判生效后實施的逃避執行行為,也包括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為逃避執行而實施的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的指向,是進一步織密打擊拒執犯罪的法網,為懲處提前轉移財產型拒執行為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對在執行環節經查證屬實的訴訟期間實施的拒執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論處,采取罰款、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強化執行威懾,為執行兌現創造條件。
本案中,法院通過查實被執行人訴訟期間虛假轉讓房屋的逃避執行行為,依法控制相關隱匿財產,同步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并送達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保障了未成年人勝訴權益的兌現。重慶法院的這一舉措,既向被執行人明示其行為涉嫌拒執犯罪的嚴重后果,又為其設定履行寬限期,在彰顯執行強制性的同時,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第三,案件執結后延伸保障未成年人財產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雖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依法享有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還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妥善管理、保護未成年人財產,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財產。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款發放前約談小明母親,送達《未成年人財產保護告知書》,詳細告知其需以小明名義開設專門賬戶領取和儲蓄案款、監護人保管與處分案款的注意事項、不當處分的侵權責任,以及仍需積極履行自身撫養教育義務等內容,目的是將未成年人勝訴權益保護進一步延伸,確保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小明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合理開支。
專家點評
筑牢全維度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體系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毋愛斌
本案作為涉未成年人保護和涉民生執行的典型案例,未止步于常規的執行措施,而是在未成年人權益全流程保護與執行威懾制度創新方面作出了極具示范意義的探索。本案通過精準施策破解執行僵局,既以溫情司法助力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又以頗具震懾力的預追究刑事責任舉措創新強化司法權威,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層面,本案不止于兌現勝訴權益,還精心構建了“實體兌現+程序保障+身心關懷”的保護體系,深刻踐行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不同于普通執行案件僅關注案款到位,本案將保護觸角延伸至執行全流程:執行前期,法院主動引導當事人追加未出資股東,為促進未成年人勝訴權益兌現而尋找更多的責任承擔主體;案款到位后,通過送達《未成年人財產保護告知書》、明確監護人管理職責、區分個人財產與未成年人財產等舉措,防范監護不當導致的財產受損風險,為守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益“加固防線”。更值得肯定的是,江津區法院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專門設置“黃桷樹下”護苗團隊,將司法保護從財產權益延伸到身心健康等各個環節,為類案中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實踐范式。
本案中預追究刑事責任舉措的創新應用,是破解“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執行難題的關鍵舉措,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決心與智慧。本案推出的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舉措,構建了“預警提示﹢寬限履行﹢強力威懾”的階梯式懲戒體系,實現了懲罰與教育的有機結合。一方面,以明確的刑事法律后果警示被執行人,告知其訴訟期間轉移財產的行為涉嫌拒執犯罪,擊垮其“提前轉移財產即可逃避執行”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通過設定履行寬限期,給予被執行人主動悔過、自覺履行的機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易促成被執行人的主動履行。
在涉未成年人執行案件中,唯有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融入每一個執行環節,同時不斷探索適配實踐需求的執行威懾機制,才能真正讓執行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切實守護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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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法庭內外”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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