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鄲市應急管理發布《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北中興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廠遷建項目“1·9”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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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15時52分許,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北中興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廠遷建項目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12萬元。
經調查認定,河北中興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智能化工廠遷建項目“1·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違法發包,各施工方違章組織冒險作業,頂升系統失穩導致網架坍塌從而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1月4日,徐州安構公司作業人員在焊接車間二區開始調試頂升設備。1月7日上午10時許,作業人員在焊接車間二區繼續網架頂升作業,頂升過程中裴某杰發現頂升架體(5號)出現傾斜,通知路某強安排人員進行糾偏。完成糾偏后,繼續進行頂升作業;1月8日15時許,網架頂升到設計標高,宋某安排路某強在網架四角和南、北兩側中間部位共計設置6道纜風繩。
1月9日上午7時30分許,苗某安排徐州安構公司15名作業人員,分為3組每組5人,每組中的3人在已頂升的網架上弦或下弦進行焊接作業,通過曲臂車上下移動,調整作業面;1人在曲臂車上配合網架上人員進行焊接作業;1人在地面配合吊車吊運材料和工具。3組作業人員分別進入焊接車間二區東側、南側和西側開展網架封邊作業。12時30分許,3組作業人員繼續在焊接車間二區開展網架封邊作業。
14時30分許,李某建、裴某杰和歐陽某山施工隊技術員王某喜到施工現場分區域開始巡查,王某喜在西南角巡查時發現5號頂升支架又出現傾斜,讓李某建通知宋某到現場商議處置措施。宋某到達現場后,立即要求苗某安排人員在頂升架加裝纜風繩。
14時56分,裴某杰在“邯鄲焊接球頂升群”微信群發布“今天風力較大,陣風可達六到七級,觀察二區網架是否有擺動,加強安全措施,起重設備吊裝過程中注意風速風向,嚴防空中構件傷人。”15時45分,裴某杰繼續在該微信群發布“抓緊時間安排人員去西南角頂升架那,目前架體向東北角傾斜角度過大,拉上纜風繩,并觀察其他架體有無類似現象,及時采取措施。”
15時52分許,還未開始加裝纜風繩,網架整體由西向東傾倒,傾倒過程中網架西北角撞擊三區網架西南側邊緣頂部后,整體向東南方向坍塌。網架上8名作業人員因安全帶系掛在網架上,隨網架坍塌一同墜落受傷。
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傷,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12萬元。
事故原因調查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組現場勘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結合有關專家論證及第三方驗算意見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
1.頂升支架底部未設置混凝土承臺,未采取相應固定措施,頂升支架架體未設置纜風繩,造成頂升系統穩定性不滿足要求,導致頂升系統失穩,引發網架坍塌。
2.當天下午局地刮起6-7級強風,施工負責人未及時組織高處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撤離現場,疊加事發當時大風影響,加快了坍塌過程,致使網架上作業人員隨網架坍塌墜落,造成傷亡。
(二)間接原因
1.網架頂升施工時,未按照網架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設置12個頂升架頂升點位,減少為8個頂升點位。
2.吳某作業隊伍明知頂升作業中存在頂升架未設置纜風繩、未設置混凝土承臺等重大事故隱患,違規提供技術支持并開展頂升作業。
3.徐州安構公司不具備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通過簽訂免責聲明逃避安全管理責任,冒險組織施工。
4.蘇某超施工隊不具備相應的鋼結構工程施工資質;在未消除頂升系統穩定性不足等重大隱患的情況下,盲目組織施工。
5.歐陽某山施工隊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缺乏基本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組織能力,違規組織施工;選擇的分包單位同樣不具備施工資質。
事故問責處理
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建議8名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頂升作業技術員宋某,明知頂升作業存在未設置纜風繩和混凝土承臺等安全事故隱患,以免責聲明逃避安全責任,違規冒險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頂升設備出租方負責人吳某,明知頂升作業存在未設置攬風繩和混凝土承臺等安全事故隱患,授意宋某起草免責聲明,以免責聲明逃避安全管理責任,違規冒險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鋼結構安裝單位施工負責人苗某,未落實“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網架頂升作業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違規組織工人冒險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鋼結構安裝單位負責人路某強,明知頂升作業存在未設置攬風繩和混凝土承臺等安全事故隱患,以免責聲明逃避安全管理責任,允許違規組織工人冒險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蘇某超施工隊技術員裴某杰,網架頂升作業未進行技術交底,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明知頂升作業存在未設置纜風繩和混凝土承臺安全事故隱患,對事發當日大風天氣從事高處作業未采取停工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蘇某超施工隊施工負責人李某建,未落實“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網架頂升作業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違規組織工人冒險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焊接車間施工隊負責人蘇某超,明知頂升作業存在未設置纜風繩和混凝土承臺等安全事故隱患,通過簽署免責聲明,允許違規組織工人冒險進行頂升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總包項目負責人歐陽某山,未取得施工資質,違法組建施工隊承包工程并組織施工,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蘇某超施工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6人)
陳某林,總包項目技術負責人,危大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進行專家論證,未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度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高某桓,晟華咨詢公司邯鄲區域負責人,安排未取得監理資格的人員進行從事監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理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5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王某芬,中興汽車遷建項目技術負責人,未按照危大工程管理規定要求列出項目危大工程清單,對發現頂升作業存在未設置攬風繩和混凝土承臺安全事故隱惠未督促及時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5年年收入25%罰款的行政處罰。
雷某光,崇馳汽車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中興汽車遷建項目負責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歐陽某山施工隊,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5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吳某東,崇馳汽車公司總裁,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力,對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施工隊伍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5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王某凱,崇馳汽車公司董事長,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5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3個)
徐州安構公司:無施工資質違法承包鋼結構工程,未組織編制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和審批論證,未落實危大工程管控措施。對頂升作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危大工程作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測和安全巡視,未對頂升作業過程進行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崇馳汽車公司: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無施工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個人,未按規定支付安全措施費,對存在的層層轉包問題疏于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8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晟華咨詢公司:未審查頂升作業專項施工方案,未對頂升作業危大工程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未對頂升作業實施有效監理。未對頂升作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下達停工指令,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邯鄲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有關公職人員的處理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該起事故追責問責組提出處理建議。
其他處理建議
建議區住建局、區執法聯絡辦(綜合行政執法)、尚壁鎮黨委、政府向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來源 : 邯鄲市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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