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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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實務中,,有時候會存在轉讓方隱瞞股權認繳、實繳、出資瑕疵等關鍵情況。但很多受讓方發現股權存在未實繳出資、認繳期限屆滿未出資、瑕疵出資等問題后,直接起訴主張合同無效、全額退款,最終卻屢屢敗訴。
那么,轉讓股權的轉讓方未告知出資情況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范某訴徐某股權轉讓糾紛案》中明確:
轉讓方未如實告知股權出資、實繳、瑕疵出資等情況,不直接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僅屬于未盡誠信告知義務、構成違約或可撤銷情形;受讓方只能主張違約賠償或撤銷合同,不能直接否定合同整體效力。
裁判觀點簡析
1. 隱瞞出資瑕疵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合同無效僅有法定幾種情形,包括惡意串通、違法違規、違背公序良俗、虛假意思表示等。轉讓方隱瞞股權出資狀態、未披露出資瑕疵,不屬于法定無效事由,不能直接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整體法律效力。
2. 未告知出資情況屬于違反誠信附隨義務
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如實披露股權權屬、出資狀態、權利負擔、瑕疵問題的法定附隨義務。本案中徐某隱瞞未實繳出資的關鍵信息,未盡如實告知義務,存在過錯,已構成違約,但該過錯不沖擊合同效力根基。
3. 欺詐情形僅可撤銷合同,而非認定無效
轉讓方刻意隱瞞重要交易信息、構成欺詐的,法律賦予受讓方的救濟途徑是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而非確認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始終屬于合法有效合同,雙方仍需受合同條款約束。
4. 區分合同效力與違約責任,分層保護權益
法院明確區分合同效力評判與違約過錯評判:合同效力遵循法定無效標準,嚴格審慎認定;一方存在隱瞞、欺詐、違約行為的,單獨評價違約責任,不隨意否定商事交易穩定性,最大限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隱瞞出資瑕疵的正確維權路徑
路徑一:行使撤銷權:受讓方在知曉欺詐事由一年內,起訴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恢復交易原狀、追回轉讓款。
路徑二:主張違約賠償:不撤銷合同的,可起訴要求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補繳出資、經營損失等全部損失。
禁止路徑:直接起訴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受讓方簽約前務必核查公司工商檔案、出資記錄、公示信息,核驗股權實繳狀態、認繳期限及有無出資瑕疵;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方如實披露出資情況、瑕疵擔保責任,增設隱瞞信息的違約金條款。若遭遇隱瞞出資問題,切勿盲目起訴合同無效,應及時行使撤銷權或主張違約賠償,精準維權、避免訴求錯誤導致敗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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