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債權執行一般規定】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裁定,并通知次債務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次債務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異議之訴程序處理。
針對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定的到期債權,次債務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債權凍結期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續行凍結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人民法院可依職權主動辦理續凍手續。
3.【履行通知內容與送達要求】
法院通知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制作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次債務人,內容包含:
(1)次債務人需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禁止向被執行人清償;
(2)次債務人需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完成履行;
(3)次債務人有異議的,需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明確拒不履行、違規清償的法律后果。
4.【異議提出形式】
次債務人異議優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提出異議的,執行人員應當記入筆錄,并由次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5.【期限內有效異議的效力】
次債務人在通知指定期間內提出合法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次債務人強制執行,且對該異議不予實體審查。
6.【不屬于有效異議的情形】
次債務人以無履行能力、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為由提出的抗辯,不屬于法定有效異議。
次債務人部分承認、部分異議的,法院可對承認部分依法強制執行。
7.【逾期未提異議的強制執行】
次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異議、又拒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強制執行,裁定同時送達次債務人和被執行人。
8.【被執行人放棄債權、延期履行行為無效】
被執行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放棄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擅自延緩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法院仍可依法強制執行。
9.【次債務人擅自履行的法律責任】
次債務人收到履行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且已履行財產無法追回的:需在已履行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可追究其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
10.【禁止連環執行次債務人到期債權】
法院對次債務人強制執行后,次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繼續執行該次債務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
11.【履行結案證明】
次債務人按通知履行債務或被強制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相應履行結案證明。
12.【裁判文書確認到期債權的執行】
被執行人享有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到期債權但未自行申請執行的,法院按到期債權執行規則辦理。
該債權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執行法院可請求對應執行法院協助凍結、提取被執行人應得款項。
13.【未到期債權的執行規則】
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規則予以執行。
次債務人僅以債務尚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法院凍結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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