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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購房者全款購入回遷房、合法居住十幾年,歷經訴訟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原房主明知房屋早已售出,卻偷偷補辦房產證、惡意辦理抵押套現。購房者起訴維權,法院認定抵押屬于惡意串通、無效,判決直接注銷房屋抵押登記。
人物與涉案主體
實際購房者(原告):王女士
原房主(違約方):張先生
惡意抵押權人(被告):李先生
開發單位:甲地產公司
涉案房產:一號房屋
案情回顧
2005年,王女士與張先生簽訂協議,受讓張先生的回遷房購房資格,全款出資購買一號房屋,2006年正式入住,持續居住至今。
2008年,因房價上漲,張先生反悔起訴主張交易無效,要求收回房屋。經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雙方交易解除,張先生需向王女士退還購房款、賠償損失。
判決生效后,張先生無力履行退款賠償義務。2009年8月,雙方重新協商補簽協議,由王女士支付總價1020252元,重新購入一號房屋,張先生承諾配合辦理過戶,不得再次違約。王女士當日全額付清房款。
后續房屋屬性變更為可上市大產權房,具備辦證過戶條件。張先生一直拖延配合過戶,刻意隱瞞辦證進度。2019年,張先生以證件丟失為由,私自補辦一號房屋不動產權證。
2020年,王女士起訴要求張先生配合過戶。訴訟期間,張先生為阻止過戶、惡意套現,迅速與李先生辦理高額不動產抵押登記,試圖用抵押方式鎖住房屋,阻礙交易過戶。
王女士后續調取檔案才得知房屋被惡意抵押,同時房屋還因張先生其他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王女士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裁定中止對房屋的查封執行。
后續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確認一號房屋歸王女士所有,判令張先生配合辦理過戶。但房屋仍存在抵押登記無法過戶,王女士再次起訴,要求注銷涉案房屋的抵押手續。
被告抗辯
李先生主張抵押借款真實有效,對方未還清欠款,不同意注銷抵押。
張先生否認交易效力,借口存在欠款糾紛,拒絕配合注銷抵押。
法院審理核心觀點
1、原房主屬于典型無權處分、惡意違約
張先生早已將房屋出售給王女士,收取全額房款、喪失房屋實際權利,明知房屋存在權屬爭議,仍私自補證、設立抵押,主觀惡意明顯,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2、抵押權人不構成善意取得
李先生具備房產行業專業資質,從事房產相關放款業務,具備高于普通民眾的審查能力。辦理抵押前,未實地核驗房屋、未核實房屋真實居住及權屬情況,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結合聊天錄音、庭審筆錄、資金流轉細節,足以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辦理抵押、阻礙過戶的高度嫌疑,無法構成善意抵押權人。
3、爭議房屋禁止設立抵押,抵押行為無效
涉案房屋權屬存在明確爭議,屬于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無權處分設立的抵押,且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抵押登記依法應當注銷。
最終判決
張先生、李先生限期協助王女士,注銷一號房屋的全部抵押登記手續。
普法避坑指南
? 誤區1:房產證登記誰的名字,誰就能隨便抵押賣房
? 真相:房屋早已售出、全款交付、實際交付他人長期居住,登記產權人已無實際處分權,私自抵押屬于無權處分,抵押無效。
? 誤區2: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就一定受法律保護
? 真相:抵押權成立必須滿足善意、合理對價、審慎審查三大條件。惡意串通、未盡審查義務的抵押,即便完成登記,也可以被判決注銷。
? 誤區3、房主欠債抵押房屋,購房者只能自認倒霉
? 真相:合法購房、長期實際居住的真實購房者,權利優先于后續惡意設立的抵押權利,可起訴注銷抵押、正常過戶。
案例總結
二手房、回遷房交易中,只要購房者全款履約、長期合法占有居住,即便原房主惡意補證、私自抵押、設置過戶障礙,法院也會依法保護真實購房者權益,認定惡意抵押無效,支持注銷抵押、正常辦理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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