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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一家三口老宅拆遷,政策規定每人享有 46 平回遷優惠購房指標。母親用自己與女兒兩處安置指標購置回遷房,產權證獨自登記在個人名下。女兒索要房屋份額遭拒后起訴,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母女按份共有,各自占有 50% 產權,母親配合過戶。
涉案主體
原告(女兒):林小姐
被告(母親):沈女士
被告(父親):林先生
開發單位:甲地產公司
涉案房產:一號房屋
案情回顧
林先生、沈女士早年離異,林小姐系二人婚生女兒,此前一家三口戶口、實際居住地均在被拆遷老宅內。2010 年老宅啟動宅基地騰退拆遷,當地拆遷政策明確:拆遷在冊戶口人員,每人可享受 46㎡回遷優惠購房面積。全家合計 3 名安置人,總安置指標 138㎡。
2012 年,林先生與沈女士簽訂拆遷分配協議,約定拆分拆遷補償款,單獨劃出沈女士、林小姐兩人合計 92㎡購房指標對應的購房資金;2015 年選房確認時,沈女士選用母女二人 92㎡安置指標,選購建筑面積 96.6㎡的一號房屋,剩余父親林先生名下 46㎡安置指標擱置未購房,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只落在沈女士名下,購房款項從拆遷補償款中統一抵扣。
2020 年一號房屋辦妥不動產權證。林小姐提出自己享有法定安置面積,應當分得房屋一半產權,要求添加名字、分割房產。沈女士拒絕,辯稱房款由自己出資、登記在自身名下就是個人房產,當初不添加女兒姓名是怕前夫借機分房。協商無果后林小姐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被告答辯意見
沈女士:房屋由本人出資購置,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份額。
林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
法院審理觀點
1、按照拆遷安置政策,在冊安置人口每人固定享有 46 平方米優惠購房指標,林小姐作為在冊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專屬安置權益。
2、一號房屋購房面積主要使用林小姐、沈女士二人安置指標,購房資金也已在拆遷分家協議中提前預留,并非沈女士單方全額自費購置。
3、房屋雖單獨登記在沈女士名下,但不能否定女兒依附拆遷政策享有的安置利益,雙方沒有約定房產歸單方所有,林小姐有權主張分割共有房產。
最終判決
1、一號房屋由林小姐、沈女士按份共有,二人各自占有 50% 產權份額;
2、沈女士于判決生效 7 日內配合林小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普法小貼士
?誤區 1:回遷房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完全歸誰個人所有
?真相:房屋依托拆遷人口指標取得,在冊安置人依法享有對應安置面積,登記單方姓名不能侵占其他家庭成員拆遷份額。
?誤區 2:拆遷補償款由長輩保管出資購房,晚輩無權分房
?真相:拆遷協議已經單獨劃出子女安置指標對應的購房款,出資來源是全家拆遷利益,子女可憑安置權益主張產權。
?誤區 3:父母擔心外人分房,就能私自獨占子女回遷指標
?真相:安置指標屬于被安置人法定專屬財產,長輩無權單方侵占、擅自登記至個人名下。
案例總結
拆遷安置指標依附人身權益,不因房屋單獨登記在一名家庭成員名下就滅失。使用多名家庭成員安置面積購置的回遷房,實際享有指標的家人,可通過訴訟確認共有份額、辦理產權分割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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