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吳淑艷,是北京昌平東小口鎮居民。過去兩年,我一直為我丈夫的處罰一事奔走,我沒有過激訴求,也不針對任何人,只是拿著病歷、鑒定報告、錄音這些實實在在的證據,想把心中的疑問弄清楚,盼著能得到一個基于事實的答復。
整件事的核心,是一份讓我至今無法理解的鑒定意見書。2024年4月8日家中發生沖突后,對方當天就到昌平中西醫結合醫院就診,診斷書上明確記載的傷情是頭部外傷后神經反應、左手軟組織挫傷。可到了 4 月 17 日做傷情鑒定時,檢驗出來的傷情卻完全變了樣:4月8日就診當天的傷情全都消失了,反而多出了左前臂中段挫傷、左手大魚際劃擦傷這些全新的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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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常識來說,4 月 8 日的左手軟組織挫傷是表皮完整的、以皮下淤血為臨床表現的傷情。不施加新的傷害,它不可能自然變成 4 月 17 日皮膚破損的劃擦傷。隨著時間,挫傷只會慢慢消退,絕不可能從左手 “轉移” 到左前臂。這些明明白白的新傷,卻被當成了處罰我丈夫的依據,這是我第一個想不通的地方。
除此之外,鑒定的時間流程也完全不符合規定。按照規定,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可本事件發于4月8日,直到4月17日才受理鑒定,委托時間嚴重超時;鑒定機構又拖到5月21日才出具意見書,遠超辦理時限。
發現這些問題后,我代丈夫投訴了鑒定中心。可最終的答復卻讓我難以接受,相關部門認定 “本案被鑒定人適用在損傷消失前作出評定的情形”,還認定鑒定時長合理。但明明4月8日的傷情在4月17日已經完全消失,這樣的結論,和病歷、鑒定報告上的白紙黑字完全對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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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討個說法,我們又針對這份答復提起了訴訟,可一審、二審都駁回了我們的請求。審理過程中,審理人員稱,上述規定不適用于本案。為了核實這個說法,我專門通過 12345 咨詢,辦理人員明確答復我:毆打、傷害類事件,均適用這個規定。我把這段錄音作為證據提交,卻依然沒有被采納。
這之后,我多次聯系審理人員,只想問一個最核心的事實問題:2024年 4 月 8 日就診的傷情,在4月17日法醫鑒定時到底還存不存在? 可我得到的始終是答非所問的回復,沒有任何人正面回應這個關鍵事實。
近兩年的時間里,我拿著病歷、鑒定報告、錄音、短信回復,一遍遍地反映情況。我不懂復雜的條文,也不想質疑誰,我只認實實在在的證據:當天的傷憑空消失、新傷被拿來定責、流程不明確、規定適用前后矛盾…… 這些擺在明面上的問題,難道不該給我一個明確的說法嗎?
我不求特殊照顧,更不想無理取鬧,只希望相關部門能正視這些基于證據的疑問,查清這份傷情鑒定的真相。作為一個普通百姓,我只想要一個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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