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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導讀
老宅拆遷安置新房登記在老人名下,后續(xù)房屋幾經贈與、繼承過戶至自家晚輩夫妻名下。當年拆遷協(xié)議列明的安置人員,多年后想要入住被拒。法院判決:只要拆遷時憑該人員身份享受了面積優(yōu)惠,即便不在此落戶、名下另有房產,照樣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
人物信息
父親:方某父
母親:方某母
原告:方某俊(方某父之子)
被告:方某強、蘇某莉(夫妻二人,方某父次子與配偶)
開發(fā)單位:甲地產公司
案情回顧
方某父、方某母婚后育有兩個兒子:方某俊、方某強。早年老宅納入危舊房拆遷改造,2008年簽訂就地安置合同,拆遷檔案明確:一號房屋安置人口為方某父、方某母、方某俊三人,核算房款時依靠方某俊的安置名額享受了15㎡平價購房優(yōu)惠。
一號房屋最初產權登記在方某父名下,2013年母親離世,2017年方某強借著處理老人遺囑事宜,引導方某俊放棄母親遺產份額,隨后房屋通過贈與、繼承手續(xù)過戶到方某強名下,沒多久又變更登記在配偶蘇某莉名下。
方某父過世后,方某俊提出想要入住一號房屋,遭到方某強夫妻拒絕。
兩名被告當庭抗辯:方某俊拆遷時戶口不在老宅,早年單位已經分配住房,本人名下有多套房產用于出租,不屬于實際安置對象;當初合同寫上原告名字,只是為了多爭取優(yōu)惠面積,實際購房出資、長期居住都是被告一家,原告無權居住涉案房屋。
法院審理要點
1、安置合同白紙黑字標注方某俊屬于法定安置人員,案涉一號房屋購房成本核算,實實在在依托方某俊的安置身份享受了15㎡政策性低價優(yōu)惠,安置利益已經物化到這套房產之中。
2、拆遷細則中落戶、長期居住的限定,針對的是被拆遷產權人,不能用來否定在冊安置人口的法定權益。
3、原告名下另有住房、戶口未落在拆遷原址,不能剝奪其因拆遷安置身份換來的房屋居住權益。
4、房屋后續(xù)歷經贈與、繼承多次過戶,產權人發(fā)生變化,不影響安置人固有的居住使用權利。
最終判決
確認方某俊對一號房屋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權。
普法小貼士
?誤區(qū)1:戶口不在拆遷房、名下已有別的房子,就不能享有安置房權益
?真相:拆遷安置名單在冊、憑身份享受面積/價款優(yōu)惠,就對應享有安置權益,名下有房不直接喪失居住權。
?誤區(qū)2:安置房幾經過戶換了產權人,安置人的權益自動作廢
?真相:安置利益依附拆遷政策固定在房屋上,產權人變更不能憑空抹除在冊安置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誤區(qū)3:實際出資買房=獨占整套房屋所有權益
?真相:購房出資只能約束出資相關債權,無法對抗拆遷安置協(xié)議確定的安置人法定居住利益。
案例總結
拆遷協(xié)議登記在冊的安置人口是關鍵憑證,只要個人名額折算進房屋優(yōu)惠面積,安置人都有權依法主張對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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