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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釜山回旋踢案”加害者再次引發輿論爭議。
這一次,爭議焦點不是刑事判決本身,而是損害賠償執行問題。據悉,拖延向受害者支付1億韓元損害賠償金的加害者李某,最近向法院申請允許自己每月使用部分領置金,也就是被收監人員在矯正設施內保管和使用的個人財產。
對于仍未獲得賠償的受害者來說,這一申請無疑再次帶來強烈不滿。
據法律界7日消息,釜山回旋踢案受害者金某在2024年10月對加害者李某提起的1億韓元損害賠償訴訟中勝訴。也就是說,法院已經確認李某應向受害者支付1億韓元,約合人民幣44.6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但問題在于,勝訴并不等于真正拿到錢。
受害者金某計劃扣押目前被關押在矯正設施內的李某領置金,以此追回部分賠償金。由于李某正在服刑,衣食住行基本由國家提供,因此原則上除一定范圍外,其領置金也可能成為強制執行對象。
然而,現實情況卻讓受害者更加無奈。李某的領置金賬戶余額目前不到1000韓元,約合人民幣4元多,事實上幾乎沒有可扣押財產。換句話說,受害者雖然贏了民事訴訟,卻很難真正拿到賠償。
就在這種情況下,李某最近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扣押禁止債權范圍,希望法院保障其每月可以從領置金中使用約10萬至15萬韓元,約合人民幣446元至669元。理由是需要支付醫療費,以及購買監獄小賣部物品等。
如果法院接受這一申請,意味著即使李某賬戶中未來有領置金流入,其中一部分也將被排除在扣押范圍之外,優先供李某個人使用。這樣一來,受害者能夠執行的金額將進一步減少,賠償回收難度也會更大。
得知這一消息后,受害者金某表達強烈不滿。她表示,加害者至今一次都沒有主動賠償,幾個月來領置金賬戶余額只有850韓元,自己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收到1億韓元賠償。她還指出,受害者連正當損害賠償都沒有拿到,如果法院為了加害者便利而保障其領置金使用,那簡直令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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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番話之所以引發共鳴,是因為很多人認為,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最難的往往不是“勝訴”,而是“執行”。法院判了賠償,但如果加害者沒有財產、不主動賠償、不工作、不履行責任,受害者即使拿到判決書,也可能長期拿不到實際賠償。
“釜山回旋踢案”本身曾引發韓國社會強烈憤怒。案件中,加害者對女性受害者實施暴力攻擊,造成嚴重傷害。受害者在刑事審判后仍要繼續面對身體、心理和生活上的后遺癥。如今民事賠償遲遲無法兌現,而加害者卻申請保障自己每月使用部分領置金,自然會讓公眾產生強烈不公平感。
法律界也認為,李某的申請很難被接受。
法務法人the kim律師事務所金世熙律師表示,如果每月保障一定金額領置金供加害者使用,實際上會讓債權人的債權回收更加困難。債務人作為收監人員,若能夠不受特別限制地使用領置金賬戶,將使債權人的地位變得不穩定,因此這一主張很難獲得正當性認可。
這句話的核心是:李某不是普通債務人,而是已經被法院判令賠償的加害者;金某也不是普通債權人,而是犯罪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制度過度保障加害者在監獄內的消費便利,卻讓受害者拿不到賠償,社會很難接受。
當然,從法律原則上看,被收監者也不是完全沒有基本權利。服刑人員仍然可能需要購買生活用品、支付醫療相關費用,法律也會保障最低限度的人道待遇。但問題在于,李某的衣食住行已經由國家提供,而受害者的損害卻沒有得到實際彌補。此時,法院是否應該優先考慮受害者的債權回收,就成為爭議核心。
這里真正讓公眾憤怒的,不只是每月10萬至15萬韓元的金額,而是背后的價值排序。
受害者已經通過法律程序確認自己有權獲得1億韓元賠償,但現實中幾乎拿不到錢。加害者沒有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卻要求法院保障自己在服刑期間每月使用部分資金。對受害者和公眾來說,這就像是加害者先考慮自己的便利,卻沒有真正面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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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再次暴露韓國刑事司法體系中的一個長期問題: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之間存在落差。加害者被判刑并不代表受害者自動獲得補償。很多受害者還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后還要自己尋找財產、申請扣押、推動執行。這個過程耗時、耗錢、耗精神,對受害者來說是二次傷害。
如果加害者沒有名下財產,或者故意隱藏財產,受害者即使贏了訴訟,也可能只拿到一紙判決。這也是為什么韓國社會近年來不斷要求加強犯罪受害者賠償執行制度,比如擴大國家先行賠付、強化加害者財產追蹤、限制惡意逃避賠償等。
從中國社會來看,這個問題同樣并不陌生。很多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或家屬即使獲得法院判賠,也常常面臨執行困難。加害者坐牢了,但賠償不到位;受害者身體和精神受損,卻要獨自承擔治療費、生活費和長期恢復成本。這種“判了但拿不到”的困境,很容易讓公眾對司法公平產生懷疑。
因此,“釜山回旋踢案”這次領置金爭議,真正觸動的是社會對受害者保護不足的不滿。人們并不是否認服刑人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是認為,在加害者沒有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任何可執行資金都應優先用于賠償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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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更直白一點,加害者在監獄里想買東西、想使用領置金,當然可以提出申請;但受害者連法院判給自己的賠償都沒拿到,這才是更大的不公平。
法律如果只在形式上保護各方權利,卻無法讓受害者真正獲得賠償,那么司法正義就會顯得不完整。刑罰是國家對犯罪的懲罰,賠償則是對受害者損失的修復。兩者缺一不可。
接下來,法院是否接受李某的申請,將成為輿論關注點。如果法院允許其每月保留一定金額使用,可能會引發更大爭議;如果駁回申請,則意味著法院更傾向于保護受害者的賠償請求權。
但無論結果如何,這起事件都提醒韓國社會:犯罪受害者保護不能停留在判決書上。真正的正義,不只是把加害者送進監獄,也包括讓受害者盡可能獲得賠償、恢復生活、減少二次傷害。
所以問題也很現實:當加害者的最低生活便利與受害者的賠償權發生沖突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誰?再進一步,如果一個受害者贏了1億韓元賠償訴訟,卻因為加害者賬戶只剩幾百韓元而長期拿不到錢,這樣的賠償制度是否真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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