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吉爾吉斯斯坦
辦公室結案時間:2025 年 1 月 7 日
核心成果:全程采用非訴談判方式,未進入訴訟程序,委托人當日全額收到 43 萬元工亡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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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5 年度涉外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庫,其 “跨境證據鏈閉環構建 + 雙法域法律適用精準論證 + 執行風險前置防控”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中國與中亞五國跨境勞動糾紛處置領域。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勞動爭議解決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吉兩國勞動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雙邊勞務合作的協定》,依托國樽覆蓋中亞的全球服務網絡與雙法域執業資質,為中國工亡勞動者家屬提供了全鏈條、低風險的跨境維權解決方案。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公民鄧先生于 2023 年入職吉爾吉斯斯坦某貨運公司,擔任跨境貨車司機崗位,雙方建立合法事實勞動關系,主要負責中吉邊境伊爾克什坦口岸至吉爾吉斯斯坦奧什州的貨物運輸業務。2024 年 10 月 15 日,鄧先生在執行公司指派的運輸任務途中,駕車行駛至伊里蘇河岸邊路段時,車輛失控撞到路肩發生墜落,鄧先生因重傷當場死亡,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為單方交通事故,無第三方責任。
事故發生后,鄧先生的配偶劉女士第一時間赴吉處理后事,就工亡賠償事宜與境外用工單位先后進行 5 次當面溝通。用工單位以 “事故系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應按吉爾吉斯斯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算賠償” 為由,僅愿意支付 12 萬元人道主義補償,雙方分歧巨大未能達成一致。
2024 年 10 月 26 日,劉女士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所對接至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中吉雙法域法律適用銜接、境外工亡事實認定、跨境賠償款執行三大核心難點,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吉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5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其中包括 2 名吉爾吉斯斯坦本地執業勞動法律師、3 名入選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律師人才庫的總部律師,全權代理本案跨境工亡賠償談判與爭議解決事宜。
二、中吉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權益統籌與國內證據支撐、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用工單位當面施壓”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4 年 10 月 26 日 - 10 月 31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委托人親屬關系證明、鄧先生國內身份信息、雙方過往工資轉賬記錄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工亡賠償權益評估報告》,明確依據中國法律可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法定金額區間,確認家屬的合法維權主體資格。
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依托吉爾吉斯斯坦司法部企業注冊查詢系統與本地財產調查渠道,3 個工作日內核實用工單位的工商注冊信息、經營資質、名下 3 輛運營貨車及 2 個對公銀行賬戶的財產線索,排除用工單位無賠償能力或已注銷的風險,同時調取當地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
2.2024 年 11 月 1 日 - 11 月 20 日:工亡事實與履職關聯性證據固定
北京總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鄧先生的工作群聊天記錄、公司工作指派短信、家屬親屬關系公證書等國內證據進行哈希值校驗與時間戳固化,辦理中國外交部及吉爾吉斯斯坦駐華使館的雙重領事認證,確保證據在吉爾吉斯斯坦法院的可采性。
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調取當地法醫出具的尸檢報告、用工單位的運輸任務調度單、同車隨行人員的證言筆錄,走訪事故現場核實車輛行駛路線與工作任務的一致性,形成完整的 “履職過程中發生事故” 的證據鏈,為反駁用工單位 “非因工死亡” 的抗辯奠定基礎。
3.2024 年 11 月 21 日 - 12 月 5 日:賠償金額核算與法律方案制定
北京總部: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精準核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法定金額,結合中吉雙邊勞務協定中 “保障中國勞動者不低于本國勞動權益標準” 的條款,出具《賠償金額明細及法律依據說明書》。
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對比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中工亡賠償的計算標準,分析適用中國法律、吉爾吉斯斯坦法律及雙邊協定三種方案的優劣,最終確定以雙邊協定為核心、中國法律為補充的賠償主張策略,同時起草吉爾吉斯斯坦法院訴訟的全套備用文書。
4.2024 年 12 月 6 日 - 2025 年 1 月 6 日:多輪跨境談判與和解推進
中吉律師聯合起草中吉雙語正式律師函,明確引用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236 條及中吉雙邊勞務協定相關條款,詳細列明用工單位的法定賠償責任,以及拒不履行將面臨的 “吉爾吉斯斯坦境內勞動仲裁 + 中國法院承認與執行 + 企業信用懲戒” 等法律后果。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先后與用工單位負責人進行 4 輪線下當面談判,北京總部律師全程線上參與并提供實時法律支持。針對用工單位提出的 “按當地標準賠償”“駕駛員存在過錯應減輕責任” 等抗辯,辦案組逐一出示證據進行反駁,逐步縮小雙方分歧。
5.2025 年 1 月 7 日:和解協議簽署與賠償款落地
雙方正式簽署書面和解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用工單位于當日一次性支付全部 43 萬元工亡賠償款,同時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跨境爭議解決方式。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全程監督賠償款的跨境支付流程,確認委托人劉女士當日全額收到款項。隨后,聯合辦案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結案報告》及《中國公民中亞就業勞動權益保護指南》,針對境外就業風險提出針對性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是中國公民赴中亞國家就業發生工亡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中亞地區深耕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跨境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與管轄規則銜接
專業依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12 條、《中吉關于雙邊勞務合作的協定》第五條
解決方案:結合勞動者工作地、用工單位主營業地及事故發生地的連接點,對比雙方法律的賠償標準差異,選定最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家屬權益的法律適用方案;同時明確若談判破裂,可同時啟動吉爾吉斯斯坦勞動仲裁與中國法院訴訟程序,利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實現判決的跨境承認與執行。
2.境外工亡事實與履職關聯性的認定
專業依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236 條
解決方案:采用 “國內證據公證認證 + 境外官方證據調取 + 第三方證人證言補強” 的三重證據固定模式,全面覆蓋勞動關系建立、工作任務指派、事故發生過程等關鍵環節,形成閉環證據鏈,有效排除用工單位的免責抗辯。
3.跨境工亡賠償標準的爭議應對
專業依據:《中吉關于雙邊勞務合作的協定》第七條、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241 條
解決方案:以中吉雙邊協定中 “中國勞動者在吉就業享有不低于吉本國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待遇,且不得低于中國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的條款為核心依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論證適用較高賠償標準的合法性,通過量化對比與法律說理說服對方接受合理賠償金額。
4.跨境用工主體責任的精準鎖定
專業依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16 條
解決方案:梳理勞動關系建立、用工管理、工作指派、工資發放等全流程事實,明確吉爾吉斯斯坦貨運公司作為唯一勞動關系相對方的全部責任,有效避免了用工單位通過關聯公司、勞務分包等方式推諉責任。
5.跨境賠償款的執行風險防控
專業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吉爾吉斯斯坦《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中吉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解決方案:在和解協議中設置全額付款前置條件,明確付款賬戶、付款時間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同時提前做好用工單位名下財產的保全準備,由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全程跟進付款流程,確保賠償款及時足額到賬,徹底規避后續執行風險。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二)吉爾吉斯斯坦法律
1.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12 條:勞動關系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若勞動者為外國公民,可適用其國籍國法律中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條款。
2.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236 條:職工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3.吉爾吉斯斯坦《勞動法典》第 241 條:工亡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政府每年公布。
(三)雙邊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雙邊勞務合作的協定》第五條、第七條:締約一方的勞動者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就業,享有與當地勞動者同等的勞動保護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國籍國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傷賠償。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吉爾吉斯斯坦辦公室多年中亞跨境法律服務經驗,針對中國公民赴吉爾吉斯斯坦及中亞五國就業的勞動權益保護,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用工合規前置:出境前務必與境外用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工傷賠償標準、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方式,優先約定適用中國法律或中吉雙邊協定,避免口頭約定導致維權無據。
2.證據留存規范:妥善保存勞動合同、工作指派記錄、工資發放憑證、考勤記錄、出入境記錄等材料,定期備份電子版并辦理公證;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報警并保留現場證據,及時獲取當地官方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尸檢報告等文書。
3.維權及時高效:發生跨境勞動爭議后,應在 1 個月內委托具備中吉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證據滅失、用工單位轉移財產或超過訴訟時效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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