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6月1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司法護航品質生活,攜手繪就幸福回天”新聞通報會,系統梳理近五年昌平區回天地區案件審理情況,介紹昌平法院參與治理的實踐舉措并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劉先生購買的地下一層倉儲用房合同約定層高5.8米,實際部分區域凈高僅3.6米,誤差超30%,且存在大量管道穿行。法院審理認為,該偏差遠超合理預期與施工允許范圍,構成重大違約,最終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劉先生損失25萬元。
2021年,劉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地下一層的倉儲用房,約定層高5.8米,套內建筑面積130平方米,總價款224萬余元。2023年10月交房后,劉先生實地查驗,發現房屋部分區域層高遠低于約定標準,且存在熱力管道、電纜、消防管道穿行情形,要求解決。后雙方協商未果,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公司退還層高不符部分的購房款、違約金60余萬元。
公司辯稱,合同中明確提示房屋層高以實際交付為準,劉先生已簽字確認,拒絕賠償。
法院現場勘查,確認爭議區域36平方米,凈高3.6米,其中有21平方米頂部架設四條熱力管道,經隨機抽點測量,管道部分凈高為2.7米、管架部分凈高為2.63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房屋層高系購房者選擇房屋、決定房屋使用價值、空間觀感及整體利用效能的重要指標。房屋層高存在細微、不影響正常使用的小幅偏差屬于合理容忍范疇,一般誤差在極低比例范圍內可視為履約瑕疵,不構成根本違約。
但本案中,合同明確約定爭議區域層高為5.8米,實際層高僅為3.6米,層高誤差超過30%。該誤差已完全超出普通人購房的合理預期與正常建筑施工允許偏差范圍,是重大、實質性交付偏差,構成違約。房地產公司雖在合同附件中進行風險提示,但未結合實物或文件對低于標準層高的情形進行著重提示,亦未對實際交付房屋的層高作出最低限度約定。
鑒于恢復至合同約定的層高已無可能,且劉先生不要求解除合同,同時,法院結合層高差、房屋銷售單價、對房屋使用價值及市場價值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最終判令房地產公司賠償劉先生損失25萬元。
法官提示,商品房層高直接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市場價值和業主的居住體驗。開發商應恪守誠信原則,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標注房屋關鍵參數,不得以模糊條款規避自身責任,嚴格依照約定標準完成房屋交付,對房屋瑕疵及時整改或予以合理賠償。
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需重點核實層高、面積、戶型等核心條款,必要時索要房屋圖紙核驗。收房時若發現房屋實際情況與合同不符,應及時留存固定證據,先行與開發商協商處理,協商無果可通過訴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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