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金鳳21號河南永城棚改專項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金鳳21基金”)投資人反映,從投資人募集資金到發現基金管理人涉嫌構成犯罪,歷經6年多的時間,如今該案已經進入到了執行階段。不過,對于執行過程,投資人提出多項異議,諸如對于涉案人員的定罪是否合法?處非辦早已收到了退賠資金,但是為什么投資人尚未收到退賠?對于退賠的資產未經投資人考察評估,是否具有法定效力?
從詐騙罪到非吸罪?
公開資料顯示,“金鳳21號基金”于2017年8月24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進行備案登記,備案基金管理人為鳳奧資產管理(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奧公司”)。
根據判決書顯示,鳳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一和河南商丘亞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豐置業公司”)的梁亞民,通過私刻多枚政府公章、出具多份造假材料為手段,騙取了發行方對“金鳳21號基金”的發行,該基金發行成功后,共募集資金2.344億元。募集資金后,梁亞民分得1.38億余元,陳一、王海銀等人分得5572萬余元。
讓投資人感到意外的是,案發后,梁亞民和陳一、王海銀等人被分成兩案處理,梁亞民將部分持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共計1.4億元退賠給陳一實控的鳳奧公司,鳳奧公司向梁亞民出具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梁亞民、陳一兩伙被告相互諒解。不過,投資人對此表示,本案中鳳奧公司出具的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并沒有經過投資人的認可,沒有征求投資人的意見,故上述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異議。
與此同時,鳳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一是該起案件的主要發起人,鳳奧公司在陳一的操縱下配合偽造政府公章、公文,騙取“中基協”的認可發行“金鳳21號基金”集資詐騙,鳳奧公司已經系本案的犯罪單位,鳳奧公司并沒有資格出具和解協議書、諒解書。對此,律師認為理由有二,一是出具和解協議書、諒解書的權利人應該是“金鳳21號基金”的全體投資人或者是全體投資人依據投資協議授權的新基金管理人;二是鳳奧公司早在案件審理前就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注銷了管理人資格,且本基金已通過法定流程革除了鳳奧公司的管理人身份,鳳奧公司根本無權代表本基金作出任何法律行為。
(2022)豫1403刑初532號判決顯示,梁亞民等人被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相關律師表示,陳一、梁亞民的違法系集資詐騙行為,因為陳一、王海銀等人收取5000萬元的巨額居間費并進行轉移、隱匿、消費。
律師表示,本案中梁亞民涉嫌多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還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騙取了投資人上億財產,對于判處緩刑,律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的規定,該判決已經構成對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侵犯,投資人已經對此提起申訴。
此外,對于一案分為兩案處理,相關律師亦提出異議,陳一、王海銀等人伙同梁亞民等人合謀偽造公章,編造材料,募集成功后又共謀私分投資款,是典型的具有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應當同案處理查明案件全貌,但是,最終梁亞民卻做另案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時,對于適用“另案處理”的案件,應當一并對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第十七條規定:“在辦理“另案處理”案件中辦案人員涉嫌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律師認為,案件中對梁亞民沒有“另案處理”的必要。
未領取任何兌付款項
根據(2022)豫1403刑初532號判決書顯示,梁亞民已在評估機構評估之后,提供了足額的資產,通過睢陽區處非辦交由鳳奧公司,由鳳奧公司兌付給集資參與人。但是,截至目前,參與其中的投資人未領取任何兌付款項。
對于投資人來說,眼下最著急的莫過于兌付所投資的私募基金本息。對此,處非辦在案件尚未開庭前,曾向投資人表示,接收到“已經評估的退賠資產”,不過,根據受害人調查發現,上述退賠資產為無法出售變現且價值低廉的地下室和商鋪,對此,投資人表示拒絕。
對于該筆資產的描述為,因梁亞民于2017年8月非法吸收鳳奧公司發行的“金鳳21基金”1.38億元,此案件的非吸資金已由亞豐置業公司全部以經評估后的房屋作價抵償給鳳奧公司,并且雙方也已達成和解協議,該抵償的房屋為位于永城市風尚國際小區的商業門面,共計13216平方米,評估價值為1.42億元,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經了結。但是,對于上述資產,投資人并不認可。投資人表示,截至目前,尚未看到評估報告,也并未就房產實際信息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對于這筆資產是否具備可兌現性,投資人提出質疑。
同時,根據投資人反映,在案件的執行階段,法院曾提出以資產實物的形式進行退賠,但是投資人認為,基金成立時以資金形式投入案件所涉標的,所以在退賠時亦應以現金的形式退賠。
此外,根據陳一案件判決結果,案件退賠的房產經依法處置后返還給集資參與人,對造成的損失不足以賠償部分繼續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期間,陳一退賠3564366元、劉義飛退賠的3萬元已經移交給“處非辦”,對此,投資人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退給集資參與人,但是,截至目前,仍未接收到任何退賠或變現后的款項。
根據投資人提供的資料顯示,尚在處非辦扣押的資金和資產還包括由鳳奧公司代表本基金受讓的對金鳳35 號龍陵私募投資基金(債務方)享有的債權4468.33萬元,目前,該筆資金已退賠至處非辦凍結;案犯張毅將位于永城市的一套合同價款87萬元的房產交由處非辦;案犯王海銀將位于蘇州市的評估凈值228.52萬元的房產及永城市的評估價值174萬元的房產交由處非辦;案犯劉義飛將位于永城市合同價值79.5萬元的房產和3萬元現金交由處非辦;案犯陳一已退還現金356.44萬元贓款,由處非辦扣押。上述資金和資產均應進入退賠程序。
對于投資人尚未收到任何退賠現金及資產等問題,尚需繼續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