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對方以還貸、做手術、買東西為由頻繁借錢。3年轉賬27萬,才發現對方已婚。這筆錢能要回來嗎?
![]()
我們看一個案例。
2020年至2023年,安某與高某戀愛期間,高某多次以償還貸款、做手術、購買物品等理由向安某借款。截至2023年2月,安某累計向高某轉賬27萬余元。此后安某發現高某已婚,認為受到欺騙,要求高某返還借款。高某拒絕,辯稱戀愛期間的轉賬屬于自愿贈與和共同花銷,并非借款。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安某多是在高某需要用錢時主動轉賬,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借”“還”事宜,不構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但法院同時認為,3年內轉賬金額達27萬余元,遠超普通情侶間表達情誼的合理范圍。安某的轉賬并非單純的贈與,而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現雙方已分手,結婚目的未能實現,贈與所附條件不成立,受贈人應當返還。
此外,法院查明高某于2022年10月離婚,而安某于2021年11月即已知曉高某已婚。安某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仍保持戀愛關系,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及夫妻忠實義務。
![]()
最終,法院判決高某返還安某在其離婚前所獲轉賬共計236006元;高某離婚后安某的轉賬,認定為安某的自愿贈與,不予支持返還。
以案說法
一、不是所有戀愛轉賬都能要回來
戀愛期間的轉賬,法律上通常分為三類:
借款:需要雙方有“借”“還”的合意,有借條或聊天記錄證明,分手后可以要求返還。
一般贈與:小額、特殊數字(如520、1314)的轉賬,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
附條件贈與:大額轉賬,隱含對未來締結婚姻的期待,分手后可以要求返還。
本案中,27萬余元的轉賬金額遠超日常消費水平,法院認定為附條件贈與,而非一般贈與。
二、明知對方已婚仍交往,法律不保護
本案的關鍵事實之一,是安某在知道高某已婚的情況下,仍然繼續與其保持戀愛關系并轉賬。法院認為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因此高某離婚后安某的轉賬,法院不予支持返還。
三、金額大小是判斷標準
3年27萬,平均每年9萬,每月7500元,遠超普通情侶間的日常消費水平。法院正是基于這一金額,認定轉賬并非單純的感情表達,而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和債務糾紛案子。如果你也在為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糾紛困擾,不知道能不能要回來、怎么主張,可以來問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