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
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服務質效,更好地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費需求,現(xiàn)就優(yōu)化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限制
取消不同提取情形及同一提取情形中不同提取依據(jù)申請?zhí)崛 皯g隔12個月以上”的限制;
取消提前全部償還商業(yè)貸款或異地公積金貸款本息后需在12個月內申請?zhí)崛〉南拗啤?/p>
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可根據(jù)實際需求自主選擇辦理時間。
二、取消部分住房消費類提取繳存時間限制
對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以及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及電梯更新改造等住房消費提取情形,取消“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繳存時間限制。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再交易住房首付款
(一)提取條件
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組合貸款購買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再交易住房的,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購房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的資金在公積金貸款放款成功后劃付至本筆貸款對應購房交易的收款賬戶(與貸款劃付收款賬戶為同一賬戶)。
(二)提取額度
購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首付款金額。
(三)提取要件
提取申請人應提供身份證件、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人配偶申請?zhí)崛∵€應提供結婚證。
(四)其他事項
提取資金劃付前,若發(fā)生購房合同撤銷、解除或住房貸款未辦理成功等情形的,提取申請人應主動申請撤銷已審核成功等待資金劃付的首付款提取業(yè)務;
提取資金劃付后,若發(fā)生撤銷住房貸款情形的,提取申請人應將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的資金全額退還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退還的住房公積金重新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
四、增加按月扣劃方式償還大連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
在商業(yè)貸款銀行支持的情況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授權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月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商業(yè)貸款本息額(不含罰息)。夫妻雙方每月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該筆貸款的月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
五、優(yōu)化償還大連市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按年提取頻次
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還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可以多次申請?zhí)崛。蚱揠p方每年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該筆貸款的當年應還本息額(不含罰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六、明確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提取方式
我市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有按月、按年和提前還款三種方式,繳存人可按需選擇一種。若在個人住房貸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且在本《通知》施行前未辦理過貸后首次提取的,在貸款放款后,購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用于補充支付購房首付款,夫妻雙方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所購房屋的首付款金額。
七、簡化住房公積金提取要件
取消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的要求。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通知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2026年5月11日起實施。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6年5月10日
關于印發(fā)《大連市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業(yè)經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
特此通知。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6年5月10日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剛性和改善住房需求,規(guī)范業(yè)務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包含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貼息貸款。
純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單獨申請公積金貸款。
組合貸款是指繳存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同時向與公積金中心合作的商業(yè)銀行申請部分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以下簡稱商業(yè)貸款)。
轉公積金貸款是指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的繳存人申請將原商業(yè)貸款全部轉為公積金貸款(商轉公貸款)或部分轉為公積金貸款(商轉組貸款)。
貼息貸款是指公積金中心將受理的公積金貸款申請,委托商業(yè)銀行以自有信貸資金向申請人發(fā)放貸款,借款人只需按公積金貸款利率還款,商業(yè)貸款利息高于公積金貸款利息的差額部分由公積金中心補貼。
第三條公積金中心所屬辦事處及內設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積金貸款審批、發(fā)放、管理、回收,受委托銀行負責辦理公積金貸款相關的金融業(yè)務、協(xié)助做好公積金貸款回收等工作。本辦法中涉及的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審批、發(fā)放、管理、回收等職責履行主體統(tǒng)稱公積金中心。
第二章 借款申請人貸款條件
第四條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申請人應在本市單位賬戶下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滿180天,并自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起向前推算,借款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按時、足額、連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及其他符合規(guī)定繳存時間的情況;
(二)借款申請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尚未辦理退休手續(xù);
(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購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地和異地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五)借款申請人家庭(含借款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所擁有住房套數(shù)符合公積金貸款規(guī)定,住房套數(shù)以不動產登記查詢結果為準;
(六)借款申請人或配偶應為房屋所有權人;
(七)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應收入穩(wěn)定,信用良好,具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八)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最多為兩人,兩人關系應為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
(九)借款申請人應提供符合規(guī)定并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擔保;
(十)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上級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異地繳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應符合本辦法貸款條件,且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或首次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經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協(xié)助核實相關情況后,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在部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現(xiàn)役軍人及軍隊文職人員,可參照本市單位繳存職工貸款條件及相關要求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與商業(yè)貸款借款申請人之一可為同一人,或為夫妻、父(母)子(女)關系。
第七條轉公積金貸款除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商業(yè)貸款銀行同意提前全部或部分還款;
(二)借款申請人或配偶應為轉公積金貸款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人,借款申請人與原商業(yè)貸款借款人之一應為本人或夫妻關系;
(三)申請辦理轉公積金貸款涉及的房屋應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第八條信用良好是指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貸款、貸記卡當前存在逾期;
(二)單筆貸款近兩年內存在連續(xù)逾期4期及以上記錄(含代償)或累計逾期6期及以上記錄(含代償);
(三)單張貸記卡近兩年內存在連續(xù)逾期4期及以上記錄或累計逾期6期及以上記錄;
(四)多筆貸款近五年內存在累計逾期合計18期及以上記錄;
(五)多張貸記卡近五年內存在累計逾期合計18期及以上記錄;
(六)準貸記卡近五年內存在透支180天及以上未還記錄;
(七)存在被追償信息、呆賬信息、被強制執(zhí)行等信息記錄;
(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九)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具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是指:
(一)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無其他各類貸款余額或有貸款余額但償還能力充分;
(二)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無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或有被擔保貸款余額但擔保能力充分;
(三)不存在其他影響償還貸款能力的情況。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銷戶等非正常狀態(tài),或個人賬戶有凍結資金的;
(二)買賣雙方為夫妻關系的;
(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已擁有房屋的部分產權(不含共有產權住房),擬購買該房屋的其他產權或部分產權的;
(四)借款申請人家庭擁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使用虛假資料申請貸款的;
(六)借款申請人在被取消貸款資格期間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自住住房貸款條件
第十一條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含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下同)、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房改房。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且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使用本次貸款所購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本次貸款所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為抵押物,或用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其他國有產權住房作為抵押物;
(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xù)、文件和規(guī)定比例的首付款;
(五)用于抵押的房屋應權屬明晰,購買新建住房可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其他住房可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購買新建住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統(tǒng)稱開發(fā)企業(yè),下同)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xié)議,且合作協(xié)議應為有效狀態(tài)。
(一)申請貸款合作。借款申請人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住房的,開發(fā)企業(yè)就新建住房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合作,申請同意后借款申請人方可辦理公積金貸款。不在合作范圍內的住房項目,不得使用公積金貸款。
(二)申請合作流程。開發(fā)企業(yè)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合作申請,提交項目申請資料;公積金中心受理后,對開發(fā)企業(yè)及住房項目進行考察、審核相關資料;審核通過后與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合作協(xié)議,開展貸款合作。新簽合作協(xié)議有效期兩年。續(xù)簽合作協(xié)議,已辦結竣工驗收的,續(xù)簽期限不超過兩年;已辦結首次登記的,續(xù)簽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申請合作條件。開發(fā)企業(yè)為其新建住房申請貸款合作,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開發(fā)企業(yè)具備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質、信用良好、無重大負面信息;必要時公積金中心可進一步審查開發(fā)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信用狀況;
2.開發(fā)企業(yè)具備擔保能力,同意為其新建住房的購房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購住房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為止;
3.開發(fā)企業(yè)已按相關管理部門規(guī)定落實新建住房資金監(jiān)管要求;
4.新簽合作協(xié)議的,擬申請合作的住房項目樓棟主體已經封頂,預期可完成項目建設并交付使用;續(xù)簽合作協(xié)議的,擬申請合作的住房項目樓棟已辦結竣工驗收或首次登記。
(四)申請合作所需資料。新簽合作協(xié)議,開發(fā)企業(yè)應提供下列資料:
1.營業(yè)執(zhí)照;
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
3.國有土地使用、建設用地規(guī)劃、建設工程規(guī)劃、建筑工程施工、銷(預)售許可(或現(xiàn)房銷售許可)等證照;
4.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或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開戶申請表等);
5.公司章程、其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購買其項目住房的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決議等;
續(xù)簽合作協(xié)議,除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合作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或首次登記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合作期間,公積金中心發(fā)現(xiàn)開發(fā)企業(yè)或住房項目出現(xiàn)或即將出現(xiàn)影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房屋交付等重大不利情況的,公積金中心可中止或終止合作。
第十四條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在辦理所購房屋過戶前申請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及抵押人應在貸款申請通過后3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
第十五條購買房改房的,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用該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應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用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其他國有產權住房作為抵押物的,應在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竣工驗收備案后兩年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及抵押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在動遷公告范圍內的;
(二)存在設立居住權的;
(三)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權力機關查封或監(jiān)管的;
(四)除辦理轉公積金貸款的原商業(yè)貸款抵押登記外,存在其他抵押登記等影響公積金中心抵押權實現(xiàn)的情形;
(五)存在其他限制情形,影響公積金中心抵押權實現(xiàn)的情形。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八條公積金貸款額度以千元為單位,最低貸款額度為一萬元。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單次貸款額度不超過規(guī)定最高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可根據(jù)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及業(yè)務發(fā)展需要進行動態(tài)調節(jié);
(二)月還款額規(guī)定,借款申請人所申請的貸款額度、期限及適用利率,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規(guī)定比例;
(三)不超過借款申請人貸款申請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含住房貨幣補貼,下同)存儲余額規(guī)定倍數(sh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不含貸款申請日前12個月(含)內的補繳金額、扣劃轉入金額等;
(四)不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貸款成數(shù),純公積金貸款金額、組合貸款金額合計(公積金貸款金額和商業(yè)貸款金額)、商轉公貸款金額、商轉組貸款金額合計(公積金貸款金額和剩余商業(yè)貸款金額)均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最高貸款成數(shù)。貸款成數(shù)是指貸款金額占房屋價值的比例,房屋價值是指房屋購買價格與公積金中心認定的抵押房屋評估價值的較低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成數(shù)=1-最低首付款比例;轉公積金貸款視同已支付首付款,最高貸款成數(shù)參照購買再交易住房執(zhí)行;
(五)不超過房屋價值與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額,已支付首付款含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的首付款;可貸款額度與已支付首付款之和應等于本次貸款所購房屋價值;
(六)累計貸款額度(含異地公積金貸款和貼息貸款)不超過規(guī)定最高貸款額度;
(七)購房人為兩人及以上的,只能申請辦理一筆公積金貸款,按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占所購房屋價值的份額計算貸款額度;
申請貸款所購房屋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金額,可與貸款申請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合并計算可貸款額度;
借款申請人貸款所購房屋曾辦理退房或房屋被拆遷,借款申請人還清所退房屋或被拆遷房屋的公積金貸款及商業(yè)貸款后,再次申請貸款時,所退房屋或被拆遷房屋已還清的公積金貸款不參與當前可貸款額度或貸款次數(shù)計算;
轉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yè)貸款本金余額;
退役軍人將退役時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入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提交退役前所屬部隊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繳存明細,可合并計算可貸款額度。
第十九條公積金貸款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必須是整數(shù)年。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且不超過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終止年限。貸款期限與抵押房屋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
第二十條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zhí)行。
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并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執(zhí)行原借款合同檔次利率,不分段計息;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跨年度的分段計息。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檔次執(zhí)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同檔次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縮短借款期限(以下簡稱縮期)的,仍執(zhí)行原借款合同檔次利率;延長借款期限(以下簡稱展期)的,自貸款發(fā)放日起計算,貸款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一條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提出貸款申請,按要求填寫貸款申請表,并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
(一)身份證明: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護照、軍人身份證件等,借款申請人證件信息應與繳存信息相符;購買再交易住房的還需提供售房人身份證明資料;
(二)婚姻狀況證明:借款申請人及抵押人的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出具的生效離婚判決書(法院一審判決的,須有判決生效證明,下同)或調解書等;喪偶的需提供注明喪偶的戶口簿、醫(yī)學死亡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銷戶證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其他可證明婚姻狀況的資料;
(三)付款證明:購買新建住房的,提供開發(fā)企業(yè)出具的首付款發(fā)票;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提供首付款已支付憑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施工單位或實施主體出具的收款憑證;購買房改房的,提供《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jù)》;
(四)貸款用途資料:購買新建住房的,提供經備案的購房合同和其他資料;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提供經備案的購房合同、過戶前不動產權證書和其他資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和占地審批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書、不動產權證書、竣工驗收備案表、拆除重建協(xié)議或合同等資料;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上相關部門出具同意大修的審批資料、房屋安全鑒定證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書、不動產權證書、竣工驗收備案表、大修協(xié)議或合同;購買房改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
(五)貸款擔保資料:貸款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權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資料;貸款采取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提供相關擔保資料;
(六)貸款還款賬戶資料;
(七)非新建住房的,提供貸款收款人銀行開戶資料;
(八)轉公積金貸款的,還應提供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原商業(yè)貸款借款合同、還款余額明細表;
(九)異地貸款的,還應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業(yè)務辦理電子碼;
(十)軍人貸款的,還應提供軍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應包含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繳存時間、賬戶余額等信息,有效期為2個月;
(十一)辦理抵押登記所需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請資料。
第二十二條商轉公貸款可選擇先還后貸、順位抵押、階段性擔保任一方式辦理;商轉組貸款辦理方式為順位抵押。
(一)先還后貸是指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后,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yè)貸款還清并解除抵押后,將用于原商業(yè)貸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簡稱原抵押房屋)用于商轉公貸款抵押擔保,公積金中心發(fā)放公積金貸款。
(二)順位抵押是指原商業(yè)貸款銀行已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合作協(xié)議,借款申請人在不結清原商業(yè)貸款的前提下,原商業(yè)貸款銀行同意增加公積金中心為該房屋抵押權人,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后,發(fā)放公積金貸款用以全部或部分償還借款人的原商業(yè)貸款;抵押人應配合辦理抵押順位變更。
(三)階段性擔保是指符合條件的擔保公司為借款申請人提供階段性擔保,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后,發(fā)放公積金貸款用于償還原商業(yè)貸款并解除原商業(yè)貸款抵押后,再設定公積金中心為該房屋的抵押權人。擔保費由借款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根據(jù)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購房情況、家庭持有住房情況、本次貸款申請情況、自然情況、歷史貸款情況、信用情況、還款能力情況、養(yǎng)育子女情況及相關資料等進行綜合審核,并與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就其貸款意愿、貸款用途等事項進行面談,對其權利、義務及違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告知或提示。
公積金中心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算,不含延伸審核時間)內提出初審意見,準予貸款的,辦理貸款手續(xù);不準予貸款的,應當向借款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經公積金中心審核,認為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提供的申請資料、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需延伸審核的,可要求借款申請人及配偶補充資料或采取面談、實地復查或向相關部門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人員應予配合;相關人員拒絕配合或申請資料無法核實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貸款審核,退回貸款申請資料并告知借款申請人原因。
第二十五條經公積金中心初審審核通過的(組合貸款還需商業(yè)銀行審核通過),公積金中心與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含補充合同或協(xié)議,以下統(tǒng)稱借款合同),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相關手續(xù)的,可由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代為辦理。
第二十六條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要求辦理(預)抵押登記手續(xù),借款合同的抵押條款自借款合同成立時生效,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若房屋無法辦理(預)抵押登記手續(xù),借款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十七條經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且辦妥(預)抵押登記手續(xù)后(商轉公貸款階段性擔保的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執(zhí)行),受委托銀行以轉賬方式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至指定銀行賬戶。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條款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貼息貸款發(fā)放。公積金中心可根據(jù)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等本市實際情況發(fā)放貼息貸款。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九條還款方式分為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
第三十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的還款計劃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授權公積金中心自第一個約定還款日起按月扣劃其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含住房貨幣補貼,下同)轉賬償還貸款。借款人配偶也可委托公積金中心按月扣劃其本地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轉賬償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授權受委托銀行可隨時以自動轉賬方式從簽約銀行還款賬戶扣劃資金償還貸款。
第三十二條貸款的償還資金按下列順序回收:
(一)正常還款的償還資金,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
(二)逾期還款的償還資金,按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順序回收;多期逾期貸款的償還資金,按逾期時間先后順序回收;同一筆還款包含逾期還款和正常還款資金的,所償還資金按照逾期還款部分、正常還款部分的順序回收;
(三)提前還款的償還資金,按利息、本金的順序回收。
第三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或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公積金中心可通過短信、電話、信函、實地、發(fā)律師函、訴訟等多種方式對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進行催收、追償、要求及時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第七章 貸款擔保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以抵押房屋價值全額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期(含預抵押期)內,公積金中心是抵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的責任,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設立居住權、改變使用用途、變賣、贈與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拆遷。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通知公積金中心,并提前還清公積金貸款或重新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抵押物。
借款人以購買的新建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之前應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抵押人應在能夠辦理房屋不動產權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
辦理抵押登記后,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由公積金中心保管至貸款還清,不動產權證書由抵押人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領取并自行保管。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應按公積金中心要求同時采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的,保證人需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三十六條公積金中心在貸款發(fā)放前應當審查抵押物的價值以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可行性、保證人的償還能力等。
公積金中心在擔保期內應當加強對抵押物和保證人的管理,可根據(jù)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及抵押物的實際情況要求借款人追加和變更抵押或者保證。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可用國債、國有商業(yè)銀行定期存單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進行質押。質押貸款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在公積金貸款存續(xù)期間內,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后,可辦理借款合同變更業(yè)務。變更業(yè)務包括提前還款、還款方式變更、還款賬戶變更、貸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抵押物變更、還款日變更等。借款合同變更需要簽訂變更合同或協(xié)議的,經借款人及抵押人和公積金中心協(xié)商一致后,依法簽訂變更合同或協(xié)議。辦理借款合同變更業(yè)務,借款人及抵押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必要資料。
第三十九條提前還款。公積金貸款發(fā)放后,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時,每次還款金額最低為人民幣五千元,還款金額以百元為單位遞增,每日可辦理一次提前部分還款,還款后剩余貸款本金不應少于一千元。
第四十條還款方式變更。借款人可申請變更還款方式,借款合同履行期內可以變更1次。
第四十一條還款賬戶變更。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原簽約銀行還款賬戶的,應提供新的符合受托銀行扣劃要求的銀行還款賬戶。
第四十二條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限變更包括貸款縮期和貸款展期。
(一)貸款縮期。借款人申請辦理貸款縮期的,應具備縮期后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住房公積金應為正常繳存狀態(tài),縮期后的貸款余額、剩余還款期限及適用利率,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月均還款額不超過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規(guī)定比例;縮期后月均還款額小于原月均還款額的,不受月均還款額不超過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shù)規(guī)定比例限制;縮期后月均還款額大于原月均還款額的,所有抵押人均應到場簽字確認。
(二)貸款展期。借款人申請辦理貸款展期的,貸款當前應無欠還本息,借款人應符合發(fā)生失業(yè)、收入明顯下降,或存在借款人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列入本市社會就醫(yī)救助范圍所列重大疾病等情形之一,致使其無力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展期后的借款期限應符合第十九條規(guī)定,超過原抵押期限的,需辦理抵押登記變更手續(xù)。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相關部門依職權出具的失業(yè)證明或領取救濟金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降低證明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診斷證明及費用支付憑證及其他必要資料。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可以展期1次。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抵押人)出現(xiàn)離婚、死亡等情形時,且貸款當前無欠還本息的,申請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的,公積金中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抵押物變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因拆遷等原因需要變更抵押物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抵押物。貸款余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高于該筆公積金貸款審批時核批的貸款成數(shù)。應提供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貸款有擔保(保險)的須提供擔保(保險)公司同意變更的書面資料及其他必要資料,辦理抵押登記變更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還款日變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可申請變更1次還款日。
第四十六條借款合同變更須變更前后借款人、抵押人及利害關系人到場辦理,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相關手續(xù)的,可由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代為辦理。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終止。貸款還清后且無擔保人代償?shù)模盅喝嘶蚍梢?guī)定的權利人領取注銷抵押資料。
第九章 抵押物處置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xù)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且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可按照借款合同或者簽訂的其他協(xié)議依法處置抵押物。
第五十條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公積金中心依據(jù)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追究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的違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下列政策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最高貸款額度、首付款比例、貸款次數(shù)、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倍數(shù)、月還款額規(guī)定等政策;
(二)各類人才、多子女家庭、綠色建筑等貸款額度支持政策;
(三)靈活就業(yè)自愿繳存人員公積金貸款政策;
(四)公積金貸款利息補貼政策;
(五)轉公積金貸款與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掛鉤,可根據(jù)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情況暫停發(fā)放轉公積金貸款。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fā)〈大連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房金管發(fā)〔2021〕1號)、《關于印發(fā)〈大連市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房金管發(fā)〔2021〕2號)、《關于印發(fā)〈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房金管發(fā)〔2021〕3號)、《關于印發(fā)〈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房金管發(fā)〔2021〕4號)、《關于調整軍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發(fā)〔2022〕6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發(fā)〔2023〕1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大房金管規(guī)發(fā)〔2023〕5號)同時廢止。
關于階段性實施“以舊換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更好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改善居住條件,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階段性實施“以舊換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政策如下:
在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guī)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政策實施期間出售原有自住住房后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已出售的自住住房使用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計入累計已使用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每個家庭的每套自住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以舊換新”核減貸款額度政策。其他貸款政策不變。
特此通知。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6年5月10日
來 源 | 大觀新聞
編 輯 | 魯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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