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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的韓女士因瑣事與男鄰居韓某發生糾紛。韓某為報復,將韓女士的手機號寫在村附近公共廁所隔間內,并配以“賣”“約X”等招嫖字樣。此后數月,韓女士頻繁接到陌生騷擾電話和淫穢短信,精神備受折磨,被確診為抑郁癥。2024年6月,韓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但騷擾仍未停止。2026年2月,韓女士欲輕生,被群眾救下。韓女士隨后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一審以誹謗罪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賠償經濟損失5546.25元。韓女士認為量刑過輕,已提起上訴。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為大家分析這起案件。
一、刑事定性:為什么構成誹謗罪,而不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韓某在村附近的公共廁所墻面上書寫韓女士手機號以及帶有性暗示的侮辱性文字,該行為在刑法上至少同時符合誹謗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征,但法院最終卻以誹謗罪定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韓某在公共場所書寫淫穢性文字,事實上捏造了韓女士從事賣淫活動的虛假事實,嚴重貶損其人格,導致社會評價下降,完全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那為什么不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罰?因為手機號碼本身雖然屬于個人信息,但本案韓某獲取韓女士手機號是通過留意她停在車上的挪車電話,這種方式與非法購買、竊取等方式不同,手段上未能直接觸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門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核心規制對象是“非法獲取或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而誹謗罪的核心規制對象是“捏造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韓某的行為最本質的危害,是以手機號為載體對外散布虛假性暗示信息,嚴重破壞韓女士名譽,因此認定為誹謗罪。
二、為何刑罰偏輕?誹謗罪自訴的特殊性與情節嚴重的認定
很多網友質疑,韓某的行為幾乎將一名無辜女子逼上絕路,為什么只判緩刑?原因在于誹謗罪在刑法中的定位決定了量刑幅度相對有限。
誹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身就遠低于故意傷害、強奸等暴力犯罪的量刑。韓某并無前科,到案后認罪認罰,事后賠償了部分損失,法院以犯罪情節較輕及認罪態度較好為由適用緩刑,在法律框架內的合理判斷。
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為何賠得少?
法院判決韓某賠償5546.25元,很多人不理解:韓女士患上抑郁癥甚至輕生,精神受到如此嚴重的創傷,為什么只判賠這么少?
原因在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院原則上只支持物質損失,比如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金。
韓女士判決中獲得的5546.25元,僅包括她因本案產生的醫療費和鑒定費等直接經濟損失,并不包含對她所受精神痛苦的補償。那么被害人如何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更有利的做法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明確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韓女士被診斷出抑郁癥、曾欲輕生,顯然已達到嚴重精神損害的程度,完全具備另行起訴主張精神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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