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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駁回,是不是就很難再離掉了?本案用事實給出了答案。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不和,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持續分居已滿2年。法也律師精準運用《民法典》關于“分居滿一年可再次起訴離婚”的規定,成功協助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并爭取到婚生女的撫養權,且無需對方支付撫養費。
案件背景
當事人是離婚訴訟中的女方鄭女士(化名)。她與丈夫馮先生(化名)因感情不和,自2022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持續分居已滿2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鄭女士遂向某人民法院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并爭取婚生女的撫養權。庭審中,被告雖不同意離婚,但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 當事人身份:離婚訴訟中的女方(原告)
- 核心矛盾:原告主張感情破裂、分居滿2年要求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
- 關鍵詞:第二次起訴;分居滿2年;準予離婚;撫養權
核心難點
- 難點一:證明感情破裂。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持續分居滿一年以上,且感情無修復可能。
- 難點二:對方不同意離婚。被告當庭表示不同意離婚,并主張分居系原告單方面行為,增加了法院判決的難度。
- 難點三:財產分割涉及案外人。涉案房屋中混有原告母親的出資權益,法院認為不宜在離婚案件中直接處理,需另案解決。
專業破局
突破點一:鎖定法定離婚條件
律師精準運用《民法典》第1079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通過提交前次判決書、社區分居證明、通信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為法院判決離婚奠定了堅實基礎。
突破點二:立足孩子利益,爭取撫養權
律師舉證證明婚生女長期隨原告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環境。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強調改變環境可能對孩子造成的不利影響,最終說服法院將撫養權判歸原告。
關鍵行動
律師在庭審中提交了前次判決書、分居滿2年的證明材料、通話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等,充分證明了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
案件結果
- 核心結果:法院準予離婚。
- 具體判決
- 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 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涉及案外人權益的財產另案處理)。
- 關鍵詞:離婚;獲得婚生女撫養權;無需對方支付撫養費
法也說法
- 第一次起訴被駁回≠無法離婚。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這是強制性規定,而非酌定條款。
- 撫養權的核心是孩子利益。長期穩定的生活環境、與主要照料人的情感聯結,往往比經濟條件更具說服力。建議當事人在第一次訴訟后就有意識地保留相關證據。
- 涉及案外人權益的財產,可另案處理。如果房產或其他財產中存在父母出資、共有等情形,法院通常不在離婚案件中直接分割,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析產訴訟,不影響離婚本身。
免責聲明
本文所涉案例為四川法也律師事務所代理的真實案件,各方面信息均已進行化名處理。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證據鏈完整度及法律適用場景均存在差異,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對任何具體案件結果的承諾或保證。如您遇到類似離婚、撫養權等法律問題,建議攜帶相關材料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定制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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