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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公司名皆為化名
案情回顧
2020年8月31日,張某入職A公司,擔任品牌推廣部經理,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后,張某被安排與B公司簽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崗位變更為文旅策劃規劃院副院長。
然而,B公司的合同還未到期,張某再次被安排與C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和崗位均保持不變。
隨后,張某照常工作,但沒過多久,C公司便開始拖欠工資。
張某主動找到C公司管理人員溝通,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其中載明:C公司應向張某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及7.5萬元經濟補償。
然而,承諾成了空頭支票。C公司不僅沒給補償金,連原本拖欠的工資也沒給。
眼見C公司如此不守信用,張某果斷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并選擇委托霖澳律師事務所協助。
律師介入
潘虹安律師接受律所指派,很快與張某取得聯系,深入調查案件情況。
經查,潘律師發現張某雖僅與A、B、C三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張某平時與客戶對接工作,均是以D公司名義,而D公司又分為重慶D公司和四川D公司,具體哪家公司無從得知。
而更讓人震驚的是,潘律師發現張某實則是在為一個大型集團提供勞動,A、B、C、重慶D公司和四川D公司幕后的實際控制人都指向同一人——李某。并且李某極其狡猾,他注冊了30多家公司,持股人全是他的親戚朋友。
更糟糕的是,該集團經營狀況極差,去年就有100多名員工因被拖欠工資向政府有關部門維權,而根源主要在于管理層挪用公款。
擺在潘律師面前的難題很明確:
- 主體獨立假象:A、B、C、重慶D公司、四川D公司,五家公司表面上獨立發工資、獨立繳納社保,很難直接看出關聯。
- 執行風險極大:C公司已是一家“空殼”公司,如果只起訴C公司,即便最終勝訴,也很難執行。
若想最大程度維護張某權益,必須證明這幾家公司存在“混同用工”,這樣執行才有著落。潘虹安律師當機立斷,制定了“集團化打擊”的訴訟策略。
破除困境
潘虹安律師指導張某在數百頁的日常資料中尋找蛛絲馬跡,構建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 身份證明:利用公司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宣傳視頻和文章,證明張某作為“文旅院副院長”的身份是歸屬于整個“集團”,而非單一的簽約公司。
- 管理證明:提取了張某與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工作匯報記錄,證明張某雖然合同簽在C公司,但接受的是集團高層的直接管理。
- 證人證言:潘律師組織了10多名員工聯名簽字作證,并找了3名在職員工出庭,還錄制了2段視頻證據,有力證明集團內部管理的混同性。
- 黨建關系:潘律師調取了張某黨組織關系在集團內流轉的記錄,側面印證其服務對象的統一性。
待準備充分,潘律師隨即指導張某,將A、B、C、四川D、重慶D五家公司列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因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潘律師即刻又協助張某起訴至法院。
案件結果
庭審中,面對被告方的推諉和缺席(部分被告未到庭),潘虹安律師并沒有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的爭辯上,而是向法官展示了集團惡意欠薪的全貌。
經兩次開庭審理,法院最終采納了潘虹安律師的大部分代理意見,認為張某關于A公司、C公司、四川D公司、重慶D公司對其構成混同用工的主張具有合理性,予以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張某與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C公司、四川D公司、重慶D公司四家公司向張某支付工資2.1萬余元、經濟補償金7.5萬元。
辦案心得
#潘虹安律師:“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表象,直擊‘混同用工’的實質。在集團化用工日益普遍的今天,很多老板試圖通過設立多道‘防火墻’(關聯公司)來隔離用工風險。一旦出事,就讓空殼公司頂雷,金蟬脫殼。借此提醒大家,如果你發現你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及工資發放主體不一致,或者日常工作接受不同公司的管理,請務必保留好工作群記錄、匯報郵件、工牌、甚至黨建關系轉接記錄等證據。當一家公司無法承擔責任時,這些證據就是擊穿‘防火墻’,讓幕后真正的受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利劍。”
案件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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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虹安
霖澳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勞動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所獲榮譽:2024年律所新銳獎、2024年度勞動爭議品類十佳案例、2025年度卓越貢獻獎、2025年度勞動爭議品類十佳案例
同行評價:潘律師對待工作認真負責,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執行力,能夠適應案件中的新情況,從而高效完成工作內容。在案件辦理中善于分析問題、捕捉細節,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能夠為當事人爭取更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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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雪
審核:潘虹安
聲明:
本文歸霖澳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任何個人和單位不經同意不得引用或轉載。本文最終解釋權歸霖澳律師事務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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