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湖南婁底、貴州畢節報道
“我感覺自己是一個物件,在16歲時被家人賣給大18歲的陌生人,并在之后11年里被丈夫作為生育和提款工具。所以我逃出去,想過自己的生活。”哪怕可能坐牢,34歲的貴州織金籍女子茍某菊表示,她不后悔自己的離家出走。
“她一個有夫之婦,跑出去和別人生了兩個小孩。”52歲的湖南雙峰縣男子黃某來表示,他在茍某菊的父親和舅舅的見證和同意下娶了她,“不賠償35萬,我不會諒解他們。”
2026年3月26日,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對茍某菊的行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茍某菊已有配偶,仍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茍某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她認為自己并非自愿嫁給黃某來,她只是婚內出軌,不構成重婚罪。
6月3日,該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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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攝影:楊峰
爭議外嫁
2008年4月,茍某菊時年16歲,正在貴州織金縣某鎮中學上初二。在一天放學回家后,她被父親通知前往外地喝喜酒。次日,茍某菊在父親、舅舅,還有來自湖南省雙峰縣的孫某雨等人陪同下,坐大巴到貴陽,再坐火車到湖南省婁底市,最后到了位于雙峰縣荷葉鎮的孫某雨家中,全程800多公里,走了近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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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某菊被帶往湖南前生活的房子(左)。攝影:楊峰
在孫某雨家,茍某菊一行受到了隆重的歡迎,鞭炮聲中,孫某雨擺下宴席招待了登門道賀的鄉親。茍某菊回憶稱,她記得參加過這場宴席,當時她聽不懂當地話,不知道這個儀式是為她舉辦的。
宴席之后,茍某菊和孫某雨的婚事卻沒有順利談成。茍某菊的父親茍某林和舅舅李某軍稱,他們一行從貴州來湖南的費用是孫某雨出的,茍某菊沒有看上孫某雨。“孫某雨的母親精神狀態不好,把茍某菊嚇到了,她不愿意留下。”茍某林說。
茍某菊表示,她當時不知道父親和舅舅要把她嫁給孫某雨。“爸爸他們要回去,我要一起回去。孫某雨說錢已經用了,要退錢才讓走。”
從貴州嫁到湖南雙峰縣的王某琴回憶,當年正月,親戚黃某來找她介紹貴州女孩,鄰村的孫某雨得知這個消息后也希望加入。此后3人一起去了貴州,黃某來和孫某雨待了一個月都沒找到女朋友,黃某來先回了湖南。
之后,孫某雨帶了茍某菊回來,黃某來曾去看過。得知兩人沒有“談成”后,他把茍某菊帶到王某琴家,“說要把錢補償給孫某雨,然后把茍某菊娶回家”。
黃某來生于1974年,比茍某菊大18歲。黃某來稱,為了消除他、茍家人和孫某雨之間的經濟糾紛,三方還在村里親戚、長輩的見證下簽署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黃某來承擔孫某雨的損失,茍某菊愿與黃某來結為夫妻。”
茍某菊回憶,她不知道上述《協議書》,也不清楚他們之間的金錢往來。父親和舅舅離開湖南前,只是讓她跟著黃某來“找活路”,“他會帶我去打工。他們過段時間會來接我。”
認命和逃離
茍某菊回憶,被獨自留在湖南雙峰縣黃某來家的第一晚,她不敢入睡默默流淚直到天亮。第二天,黃某來說了很多話來威脅她不要想偷跑。
茍某菊稱,她在黃某來家生活的第三天就被要求開始做活,從割野菜、喂豬、洗衣服學起,一個月后就承擔了所有的家務,同時還要照顧黃某來的母親。茍某菊表示,她不是沒想逃離,這個地方在山里交通不便,黃某來還不斷威脅她。對于這些“威脅話語和控制”,黃某來表示,這是因為擔心茍某菊一家是來騙錢的,“拿了錢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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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某菊和黃某來生活過的房子。攝影:楊峰
一審判決書顯示,2009年5月,茍某菊為黃某來生下第一個兒子。當年,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黃某來表示,他曾和茍某菊帶著孩子一道前往貴州邀請岳父岳母來湖南喝喜酒,但他們都拒絕了。
2011年5月,茍某菊又為黃某來生下第二個兒子。茍某菊表示,此后,婆婆對她的監管不再那么嚴格。這時,為何沒有逃離?茍某菊說,“主要舍不得孩子,那時孩子還小。慢慢地,我對孩子也有依賴了,認命了。”2012年6月11日,茍某菊與黃某來在雙峰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茍某菊表示,登記結婚是為了解決孩子上學的問題。
鄰居鄧某平表示,茍某菊持家有道,井井有條,養豬、養牛、做田做土,非常勤奮。但茍某菊和黃某來曾因吵架報過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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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某菊和黃某來生活過的房子。攝影:楊峰
茍某菊稱,“他經常打我、罵我”。最終,在2017年9月的一天,她沒帶任何行李,一路躲開熟人,搭車到了婁底市。“這是我第一次自己跑出來,只帶了幾十塊錢,也不知道去哪。”之后一段時間里,茍某菊一度白天撿瓶子,晚上睡在公園。有認識的朋友給了她300多元,她沒有花,把這筆錢省了下來。
“后面我走到了婁底火車站,聽到廣播中說有去往南京的火車即將發車,我就買了票。”茍某菊表示,當時她沒有明確的目的,只想逃離這個家,越遠越好。茍某菊稱,在南京,她睡過天橋,之后在一家麻辣燙門店打零工。40天后,終究舍不得孩子,她返回了黃某來家。
然而,這次返回并沒有解決兩人之間的矛盾。2019年4月,茍某菊再次因感情不和離家出走,并前往雙峰縣城、邵陽、長沙、惠州等地務工。
2020年9月,因妹妹結婚,茍某菊返回黃某來家中,兩人再次發生沖突。雙峰縣公安局沙塘派出所出具的《報警案件登記表》顯示,2020年9月9日17時許,茍某菊報警稱,其與丈夫黃某來發生糾紛,被丈夫黃某來毆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茍某菊被丈夫黃某來毆打之后摔倒在家門口土坎下面,傷情輕微。后經民警調解,達成和解。”
“協議婚姻”
2020年9月發生沖突離家后,茍某菊再未返回。她表示,因為她對黃某來徹底失望,也因為她意外發現了一份關于她的協議書。
這個協議書內容為“2008年農歷四月初九日,貴州織金縣女青年茍某菊由其父親和舅父一道來到孫某雨家,準備與孫某雨結為夫妻,但到孫家后,女方不同意結婚,由此引發矛盾……第一次協商,交付孫某雨經濟損失4480元。后孫家感到損失太大,要求補償損失。茍某菊愿與黃某來結為夫妻,黃某來愿意主動承擔2680元,加上前面談的4480元,兩次補償共7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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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 攝影: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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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 攝影:楊峰
“我在為婆婆洗衣服時,發現一件衣服里有個縫住的內兜,里面藏了這個協議書。”茍某菊說,看完詳細內容后,她很震驚也很委屈。她把《協議書》藏了起來,在離家時帶走。
黃某來向封面新聞記者確認了這個協議書的存在。他還表示,除了給孫某雨的7160元,為娶茍某菊,他還付出了6.6萬元,其中6萬元給她父親,4千元給她舅舅。
2026年5月28日,封面新聞記者在貴州織金縣見到了多位茍某菊的親人。父親茍某林否認了黃某來付出的金額,他表示,“我把她(茍某菊)交給黃某來時,我只收他1.28萬元,其中的800元退給了黃某來,讓他們買衣服用。”
舅舅李某軍則稱,“黃某來沒有給我4千塊錢那么多。當年離開時,他就給我一兩千元錢的路費。”另外,他跟姐夫一起送茍某菊,“出去時我身上有800塊錢,回家時,已經沒有錢了,這事我是虧本的。”
對于把16歲的女兒嫁給大18歲的陌生男子是否合適?茍某林承認,茍某菊的確不知情,“沒有明確告訴茍某菊是帶她出去相親、嫁人。我養她這么大,拿1.2萬元回來,沒有什么要道歉的。李某群則介紹說,那時候當地女子14、15歲婚嫁并不罕見,
茍某菊的小姨父張某祥表示,當年他知道這事時,他們已從湖南回來,“我和他們吵了一架”。張某祥認為,茍某林他們做得不對,這么大的事應該和孩子、和大家商量。
重婚罪罰
2021年8月,離家出走的茍某菊,在廣東省惠州市打工時,認識湖南雙峰縣的向某澤,兩人相戀。茍某菊說,向某澤以及他母親都對她很好。因害怕失去向某澤,她沒有講自己已婚的消息。
2021年底,茍某菊和向某澤先后返回雙峰縣生活,他們在縣城租房同居。2022年5月和2023年10月,茍某菊先后為向某澤生下一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兩個孩子出生后,向某澤提出要領結婚證,并為孩子辦理戶口。
2024年1月,茍某菊向雙峰縣人民法院提起與黃某來的離婚訴訟,黃某來知道了茍某菊回到雙峰生活。3月6日,黃某來找到茍某菊、向某澤的租住房,與向某澤發生互毆。3月7日,雙峰縣公安局對黃某來、向某澤均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二百元的治安處罰。經雙峰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黃某來的右手無名指指骨骨折,構成輕微傷;黃某來的左側第7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
2024年3月12日,黃某來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茍某菊、向某澤重婚罪。3月18日茍某菊向法院撤回離婚起訴。茍某菊說,因為向某澤希望通過協商來解決重婚罪的問題,這樣就不用鬧到法院。
但隨后的調解并不順利。黃某來要求,向某澤和茍某菊需要支付給他35萬元的補償費。向某澤說,自己沒那么多錢,“身上連幾千塊錢都拿不出來”。他認為,黃某來的胃口“太大了”,調解不了了之。
此后,2025年,茍某菊和向某澤因涉嫌重婚罪,被分別提起公訴。2025年7月11日,案件審理期間,茍某菊曾向雙峰縣公安局控訴稱,黃某來涉嫌強奸罪、拐賣婦女罪。2025年9月28日,雙峰縣公安局就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稱,“經我局審查認為,黃某來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婦女罪,證據不能證實有強奸的犯罪事實發生,且案發時間為2008年,已過追訴時效,不符合立案條件。”
2026年3月26日,雙峰縣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茍某菊與黃某來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兩個兒子,其間還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二人在雙峰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綜合相關事實和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茍某菊與黃某來登記結婚應是合法有效的。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茍某菊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此同時,向某澤亦被該院一審判處與茍某菊同樣的罪名和刑期。對此,茍某菊和向某澤均不服并上訴。
2026年5月27日,向某澤涉重婚罪二審已開庭審理,但判決尚未作出。向某澤在庭上表示認罪,他和茍某菊愿意支付8萬元,促成調解,希望法院考慮到他的家庭困難且有3個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顧,從輕處罰。當日黃某來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他要求的賠償還是35萬元。
2026年6月3日,茍某菊涉重婚罪一案再次開庭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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