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本橫濱橡膠株式會社(下稱“橫濱橡膠”)訴青島圣福輪胎有限公司(下稱“圣福輪胎”)、安徽吉馳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馳輪胎”)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橫濱橡膠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起索賠超千萬元的跨國專利訴訟,以日系輪胎巨頭的敗訴、中國輪胎企業(yè)的勝訴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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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抄襲索賠千萬,權利瑕疵致訴請落空
此前,橫濱橡膠起訴稱,圣福輪胎與吉馳輪胎未經許可,共同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其“充氣輪胎”發(fā)明專利的產品,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15.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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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案件的審理焦點并未走向常規(guī)的技術比對,而是卡在了專利本身的“清晰度”上。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胎肩區(qū)”“胎面弧寬”等技術特征含義不明確,無法準確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難以評判被訴產品是否落入保護范圍。橫濱橡膠不服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同樣抓住了這一核心問題。最高法審理指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明確。經審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胎肩區(qū)”具體含義不清,且與“著地部分”位置關系的記載存在明顯矛盾,“胎面弧寬”的含義也不明確。在結合說明書、附圖仍無法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實質意義的技術特征比對。據(jù)此,最高法認定兩被告行為不構成侵害涉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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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企業(yè)無侵權故意,吉馳輪胎穩(wěn)健前行
在這起引發(fā)行業(yè)高度關注的訴訟中,作為被告之一的吉馳輪胎的動向備受關注。據(jù)悉,吉馳輪胎作為專業(yè)制造企業(yè),與圣福公司系委托加工合作關系。案件審理中,吉馳輪胎陳述其嚴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設計進行加工,并無侵權故意。終審勝訴,也使得這家制造企業(yè)成功免于千萬元巨額賠償?shù)娘L險,擺脫了訴訟陰霾。
明確裁判標準,警醒企業(yè)提升專利質量
此次中國企業(yè)的勝訴,不僅成功捍衛(wèi)了自身合法權益,更具有深遠的行業(yè)警示意義。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傳遞了裁判標準:當專利權利要求撰寫存在明顯瑕疵,導致保護范圍無法準確界定時,應由專利權人承擔相應后果。
這展現(xiàn)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在平衡專利權人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審慎與公正。輪胎行業(yè)作為資金和技術密集型產業(yè),知識產權博弈日益激烈。此案給所有企業(yè)敲響了警鐘:在加大研發(fā)投入、布局專利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專利文本的撰寫質量,避免因權利范圍界定不清而使專利淪為“空中樓閣”。自身專利根基的牢固,才是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競爭的真正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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