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300萬買保單,離婚時現金價值只有180萬,怎么分?為什么按現金價值分割對大額投資型保單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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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類保單的現金價值具有很強的滯后性,前期通常明顯低于累計已交保費,需要經過多年持有,才會逐步接近甚至超過前期投入。夫妻當初花幾百萬買這份保單,看中的不是前期能退回多少現金,而是未來幾十年持續釋放的生存金、年金、分紅。
如果離婚發生在保單前期,繼續持有保單的一方,未來仍能拿到全部長期收益;另一方只能拿到離婚時點較低的現金價值補償。這意味著,夫妻共同財產中最有價值的長期收益部分,實質上仍由一方單獨保有。
那怎么辦?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始出現一些突破性做法。
做法一:按已交保費分割。北京二中院有個案子,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用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保險,且該項支出并非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法院支持了按已交保費直接分割,而不是按現金價值分割。
做法二:按起訴時的現金價值分割。湖南漢壽法院提出另一種思路:如果離婚時保單尚未回本,一方又有意拖延離婚進程,可以在離婚糾紛中暫不處理該保單,待現金價值回升后,由當事人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以起訴之日的保單價值作為分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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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三:雙方協商繼續持有,共享未來收益。雙方可以協商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夫妻雙方,各占50%受益份額,同時通過配套協議對投保人退保、變更受益人、后續保費承擔等作出限制。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案件。大額保單分割中遇到問題,隨時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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