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對我國集裝箱企業反壟斷刑事指控評估和應對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本文是接受南華早報楊婧老師采訪后所寫,相關問題由楊老師提出,我在回答這些問題過程中形成本文。之前美國政府對我國海事產業的法律調查僅限于貿易法下301調查,當前對我國集裝箱企業和個人提出的反壟斷刑事調查又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為了保護我國集裝箱產業發展,維護我國企業和個人的正當權益,有必要對此刑事指控進行全面評估和擬定應對措施,包括(1)美國司法部和美國法院在后續程序、管轄和實體方面可能的舉動;(2)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當之處;(3)我國在當事企業和個人、國家機關、法學學術等三方面的應對建議。
關鍵詞:集裝箱制造;反壟斷調查;反制措施;法學自主性;海洋產業法
美國司法部當地時間19日通告稱,四家全球最大的集裝箱制造企業(注:中集集團、勝獅貨柜、寰宇物流、新華昌集團)和七名企業高管被控串謀限制全球幾乎所有標準干箱的產量并操縱其價格,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中集集團昨天20日公告表示已知悉上述指控。
一、從程序上看,美國司法部及美國法院后續措施可能包括:
(一)刑事訴訟文書送達
一般來說,美國司法部或美國法院會向受刑事指控的企業、個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但因我國與美國之間尚不存在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不具備直接送達的條件,美國無法直接送達。另外美會出于事先保密的考慮,也不會事先送達,保持高度的隱秘性。
(二)對相關人員進行事先抓捕,包括下列3種情形:
1、如相關人員進入美國本土的,美國司法部門將直接實施逮捕;
2、如相關人員進入美國盟友國家的,美國會事先將相關人員信息提供給其盟友國家,在相關人員進入該盟友國家后,由其先行逮捕,然后通過引渡制度交給美國審判。
3、在相關人員抓捕程序上,一個極端例子就是美國以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違反美國刑法為由通過軍事入侵進入委內瑞拉抓捕馬杜羅。這在本案中并不現實。
(三)財產保全
為了對相關企業和人員施加更大的壓力,美國法院可能會在審判前對相關企業和人員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1、美國法院可能凍結相關企業和高管在美國的資產;
2、美國法院可能凍結相關企業和高管在美國之外的美元賬戶。
二、在管轄上存在的兩方面問題
(一)屬人管轄問題
美國司法部和美國法院是否具有對我國集裝箱企業和高管行使反壟斷刑事管轄權,存在很大問題:
(1)不存在這方面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美國的國內法規定具有單邊性;
(2)美國這方面涉外法如何規定、解釋和適用存在模糊性,存在司法程序“武器化”問題;
(3)基于前面兩點,我國有權對美國采取反制性甚至威懾性、懲罰性措施。
(二)事項管轄問題
從目前披露的信息看,美國司法部指控的事項是我國集裝箱企業關于集裝箱生產的安排。這屬于我國企業的產業和市場決策,不屬于美國法律的管轄事項。
相反,假如一國產業和市場決策屬于另一國法律管轄事項,那么我國法律自然也有權對美國企業此類事項進行涉外管轄。因此,這種法律和做法將嚴重擾亂世界貿易秩序,顯然是不合理的。
更準確講,這是一個國際產業和市場事項,而非法律事項。換句話說,面對他國產業和市場決策引起的問題,美國和其他國家可以采取相應的產業和市場決策來應對,從而贏得市場競爭。
三、在實體問題上,初步估計存在的問題有:
(一)事實問題
首先是美國司法部主張的事實是否屬實,目前無法確定。
其次是美國司法部雖然沒有主張但密切相關的事實有哪些,比如美國港口和集裝箱產業在相關期間是否進行了產業升級和提升運營效率等。
最后是相關期間全球集裝箱產業的市場競爭態勢,也就是說美國之外的其他國家也有權通過市場競爭發展自身集裝箱產業,促進全球集裝箱市場發展。
(二)法律問題
1、美國謝爾曼法的適用對象問題
此問題是美國謝爾曼法是否適用于我國集裝箱產業的企業、個人,或者說我國集裝箱產業的企業、個人是否有義務遵守美國謝爾曼法。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一國集裝箱產業屬于一國經濟主權范圍,另一國可以通過國際市場競爭來取得競爭優勢,但無權干涉,不論是通過政治途徑,還是單邊的國內涉外法途徑。
2、美國謝爾曼法的解釋和事實適用問題
考慮到以上先決性問題,這一問題本身就不應存在。假設存在此問題,美國法院將具有較大裁量權,在美國遏制我國海事產業的大背景下,在美國政治正確、媒體和文化傳播的有形和無形影響下,形成不由自主的“內心確信”,最終作出對我國企業和個人不利的裁判,將美國法律和司法作為遮羞布,濫用法律,使法律武器化。
從法哲學維度上看,這也正是黑格爾法哲學原理中蘊含的一條從“美國優先”的撒潑式觀念(“抽象法”)到“內心確信”(“道德”)再到司法制度(“倫理”)的法的精神現象學路徑。
四、假如美國法院定罪,后續經濟賠償問題。
假如美國法院定罪,不排除美國本土的集裝箱客戶會借用該刑事判決在美國法院起訴我國相關公司尋求經濟賠償,給這四家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
五、我國的應對建議
(一)我國相關企業和個人方面在法律技術上的應對建議
為保護自身在美國或其盟友國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對美國司法部和美國法院的刑事指控需自行考慮和決定如何應對,及時委托律師出具專業咨詢意見,運用適當的法律技術在美國法院對美國司法部提出程序、管轄和實體等各方面抗辯,爭取獲得美國司法部撤訴裁定;未獲撤訴的,則爭取無罪判決。
(二)我國國家方面在政策、立法和執法上的應對建議
我國應通過相應政策、立法和執法,采取適當的反制措施,包括:
1、通過外交途徑要求美國美國司法部撤訴;
2、如美國司法部拒絕撤訴的,我國應依托現實經濟基礎并努力發展更高的經濟基礎,擬定反制措施甚至威懾性或懲罰性措施,一旦觸發實施條件,即開始施行,保證使美國企業、個人承受對等或更嚴重的不利后果,對美國政府和法院施加壓力。
(三)我國法學學術方面的應對建議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我國應從法哲學、法律理論等法學學術上進行積極應對,通過法的自主性進行自我授權。
1、在法哲學維度上:
(1)揭示和論證美國這次刑事指控的法的精神現象學路徑,即“美國優先”和“遏制中國發展”的觀念(“抽象法”) – 美國司法部和美國法院的“內心確信”(“道德”) – 美國法院對我國企業和個人作出不利的司法判決(倫理)。
(2)指出美國這次刑事指控的法的精神現象學路徑是錯位的和無效的,即本案的根本原因是美國及其盟友在國際集裝箱產業上的衰退和市場競爭失利,對此美國或任何國家應通過國際集裝箱產業的市場競爭來解決,而不是通過法律上的打壓來解決,這不過是緣木求魚。
(3)在自主性上,本案顯示美國在國際集裝箱產業競爭中已喪失了產業的自主性,正在試圖通過刑事指控來尋求法的自主性。相對來說,我國在國際集裝箱產業競爭中取得了產業的自主性;面對美國刑事指控所具現的法的他主性,我國也有權尋求打破這種法的他主性,對其進行適當反制,從中建立我國的法的自主性,而不應順從美國的法的他主性,那將導致我國的法的自主性喪失,同時損害我國國際集裝箱產業以及海洋產業發展,客觀上形成一種法的自殘性。
2、在法律理論上:
針對國際集裝箱產業及其所屬國際海洋產業發展事項,對下列法律理論問題進行系統和深入論證:
(1)管轄和受理問題
一國的國際集裝箱產業以及國際海洋產業發展屬于一國經濟主權范圍,他國可以采取相應產業政策、立法和做法進行國際競爭,而不屬于另一國司法管轄和受理事項。
同時一國的國際集裝箱產業以及國際海洋產業企業、個人也不屬于另一國法律適用對象和司法管轄對象。
(2)程序問題
一國司法和執法機關無權對他國的國際集裝箱產業以及國際海洋產業個人在本國進行逮捕或通過盟友國家扣留后引渡,也無權對前述企業、個人在美國的財產和美元資產進行凍結和執行。
(3)實體法問題
美國在本案中試圖適用美國謝爾曼法對我國集裝箱企業、個人提出刑事指控,這就需要將此法放在國際集裝箱產業市場競爭和發展的現實情境中進行解釋和適用,而不得脫離這種現實而進行抽象的解釋和適用,這種對國內的涉外法進行抽象解釋和適用以強制約束外國企業、個人的做法屬于法律霸權的一種表現形式,也是逃避本國集裝箱產業政策和法律失敗責任的表現,而后者才是本案根本的內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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