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21年11月發布的《教師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副高級以上職務應當與崗位設置相結合,考察教師履職的表現,設定相應比例,通過評審等方式競爭性獲得。從這個表述中可以看出高級職稱評審要求和規定跟之前相比沒有變化并強調了通過評審等方式競爭性獲得,這表明高級職稱評審今后仍然會充滿競爭而且競爭更激烈。
高級職稱評審有兩個特點:條件苛刻和名額有限。這與高級職稱處于職稱金字塔頂端這種稀有屬性相吻合,畢竟職稱級別的高低與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水平高低相呼應,高級職稱原本就是要體現教師在教育教學領域具有示范引領的獨特作用和榜樣效應,這從《教師法修訂草案》對高級職稱評審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來。
另外,從人社部2022年11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中也可看出來:以破“四唯”和立“新標”為突破口,分系列分專業修訂職稱評審標準,衛生、工程、藝術、中小學教師等實踐性強的職稱系列推廣代表性成果制度。通知明確提出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評審標準修訂工作,2023年底前向社會公布。
標準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解決方案、創新突破、高質量專利、成果轉化、理論文章、智庫成果、文藝作品、教案、病歷等業績成果均可作為代表性成果參評,聚焦原創成果和高質量論文,注重評價原創性貢獻、學術影響力和研究能力。這些指標是高級職稱人才所共有的特質,也是高級職稱人才所必須具備的潛質。
這也符合高級職稱人才評審和評價的初衷,當然同樣作為高端人才的中小學高級教師也不例外。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評審今后將逐漸高端化,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競爭獲得。所謂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就是教師通過自身學術影響力和研究能力以及原創性貢獻獲得高級職稱并享受到相應標準的高級職稱崗位工資。
問題是現實中幾乎都是按照常規性進行評審,也就是常規性的條件包括常規性的各類榮譽證書,而且還有很多地方把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到縣(市、區)。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的目的就是進一步完善高級職稱評價機制,發揮用人單位自主性,由學校自主確定職稱評審計劃,并要確保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的有機結合。
但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出現政策制定者所預想的結果,反而評審條件比之前更加苛刻。有很多參評高級職稱的老師們反映,不少地方擅自增加或改變或抬高高級職稱評審硬件條件,比如,將大賽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由縣級改為市級或由市級改為省級等,這就讓很多原本具備條件的優秀教師失去了參評機會。
況且這些各類各級榮譽證書或獲獎證書在高級職稱評審造假之風盛行的情形下含金量也就大打折扣,甚至毫無含金量可言,更是與原創性的學術影響力和研究能力沾不上邊。之前看到有位山西某地教師發布的信息,說當地正在進行中級職稱晉升高級職稱摸底,同時明確規定市級表彰必須為市委或市政府蓋章。
另外,還明確規定有些榮譽參評時不予認可:各級優秀班主任、優秀輔導員、師德先進個人、學術技術帶頭人、教學骨干教師等等。雖然很多教師獲得過以上所列的諸多榮譽而且這些榮譽在參評高級職稱時不予認可會使很多教師失去參評高級職稱的機會,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種做法也許更接近高級職稱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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