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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歷史文化元素融入服裝設計本是美事,但當靈感“撞”上注冊商標,算不算侵權呢?近日,廈門中院審結一起斐樂公司被訴商標侵權案,維持一審判決,認定斐樂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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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寶龍”引糾紛,誰在狀告斐樂?
“守寶龍”是敦煌壁畫中的四大瑞獸之一,來自敦煌榆林窟第25窟,繪于唐朝。壁畫中,左右對稱的守寶神龍守護著庫藏珍寶,其坐于彩云之上,造型陽剛,寓意著守護和賜福。在敦煌壁畫中,飛舞的龍比較常見,而這種靜態的坐龍則比較少見。
原告敦煌某會展公司是“守寶龍”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分別在2022年和2023年被核準注冊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及第35類廣告服務上。
原告以斐樂公司在其服裝的商品鏈接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守寶龍”文字構成商標侵權為由,起訴要求斐樂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斐樂公司認為,“守寶龍”屬公共文化資源,顯著性極弱,保護范圍應受限;其使用系對設計靈感的正當描述,“非遺守寶龍”系列系與非遺蘇繡傳承人合作,靈感源于敦煌壁畫與蘇繡工藝結合,并提交了合作合同。廣告語中也將FILA置于前方,旨在宣傳設計元素和工藝質感。
法院:描述性使用,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守寶龍”是敦煌坐姿龍的描述性稱謂,斐樂舉證證明了設計背景,原告未證明商標知名度,不能認定攀附惡意;鏈接和商品均突出標注FILA,不會導致公眾誤認;“守寶龍”未被突出使用,屬描述性表達而非商標性使用,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廈門中院二審進一步指出,“守寶龍”已被媒體公開報道,屬公共資源,其描述性“第一含義”商標權人無權禁止。斐樂未突出使用該詞,且始終將FILA置于顯著位置,系在“第一含義”上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維持原判。
這個案件告訴企業:文化元素能用,但別讓它搶了品牌的風頭。
第一、賣東西時,自家logo一定要放最顯眼的地方,別讓文化元素比你品牌還大;
第二、用了文化元素,留好證據,比如跟誰合作的、靈感從哪來的,萬一被告能說清楚;
第三、廣告語里把自家品牌名放前面,文化詞放后面,別反過來。
企業掌握商標使用規范、依規使用公共資源,不僅可以遠離侵權糾紛,更能借力文化塑造品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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