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輔警判妨害公務,會有人想身份不同,罪名就輕了,錯了,不是這樣的,妨害公務和襲警都是三年以下、拘役、管制,唯獨不一樣的是,對襲警有從重處罰的依據。最后想說的是:出來了都叫“刑滿釋放人員”,終身案底,罪名不同,人生結果相同。
2026年5月29號,湖南省懷化市芷江法院公布了一起襲擊輔警的處罰案例。
2026年2月12號晚上,陳某沒有駕駛證,同時喝醉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在湖南省懷化市芷江縣某路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
查到后交警想要把陳某依法帶走的時候,陳某強烈抵抗、拒不配合,依靠酒勁撒潑對抗執法,張嘴咬傷輔警楊某右手拇指、抓傷輔警鄧某后頸,出拳攻擊輔警楊某欽鼻部,隨后被支援人員控制。
經檢測,輔警楊某和鄧某構成輕微傷,陳某血液酒精含量152.7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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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陳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兩項罪名合并處罰,判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同時賠償楊某醫療費等6301.05元。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拘役最多6個月。
所以,1年2個月,就是14個月,危險駕駛最多拘役6個月,那么還有8個月是妨害公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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