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
1.【不動產查詢規則】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法院查詢、復制、抄錄的書面材料,由權屬登記機構或其檔案室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查詢無結果的,相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2.【可查封性一般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
未登記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審批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后可查封。
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3.【物權變動未過戶不動產的查封】
依據物權相關規定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雖未辦理過戶登記,執行法院可以查封。
4.【可分割與不可分割房屋查封規則】
可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整體查封。
分割查封的,需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明確查封房屋具體部位。
5.【被執行人已出售不動產的查封規則】
被執行人出賣不動產,第三人已付部分/全部價款、實際占有但未過戶的,法院可以查封。
第三人已付全部價款、實際占有、對未過戶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6.【被執行人購買不動產的查封規則】
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不動產,已付款并實際占有、未過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法院可以查封: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不動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
7.【全額繳納出讓金土地使用權預查封】
被執行人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預查封該土地使用權。
8.【部分繳納出讓金土地使用權預查封】
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出讓金、未辦理登記:可分割土地,按已繳金額確認權屬后預查封對應部分;不可分割土地,可全部預查封。
被執行人逾期未繳清全部出讓金,政府收回土地的,需將應退還的出讓金交由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9.【未登記房屋的預查封范圍】
以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法院可預查封:
(1)被執行人系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2)被執行人購買、開發企業已完成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3)被執行人購買、已辦理預售合同備案或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10.【預查封的辦理、效力與期限】
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法院文書辦理預查封登記。預查封期間權屬登記至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預查封之日起算。
預查封期限、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到期未續封的,預查封效力自動消滅。
11.【過戶登記中不動產的查封】
登記部門已受理過戶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法院可以查封;已核準登記的,不得查封。
12.【不動產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續封需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院可依職權續封,續行查封無需上級法院批準。
13.【查封基本程序】
查封不動產應當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需要協助執行的,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副本送達協助單位,文書送達即生效。
14.【已登記不動產查封要求】
查封已登記不動產,應當張貼封條或公告,可提取保存權屬證照,并通知登記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未辦理查封登記的,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查封行為。
15.【未登記建筑物查封要求】
查封未權屬登記建筑物,應當通知管理人、實際占有人,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16.【查封筆錄制作要求】
查封不動產應當制作筆錄,載明:執行起止時間、不動產坐落與權屬、占有使用保管情況及其他必要事項。
筆錄由執行人員、保管人簽名,相關到場人員也應當簽名確認。
17.【房地一體查封原則】
查封地上建筑物,效力及于對應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房地權屬分屬他人的除外。
房地登記機關不一致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18.【輪候查封登記規則(一)】
多個法院查封同一不動產的,登記機關為最先送達協助通知書的法院辦理正式查封,對后續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查封事實。
19.【輪候查封登記規則(二)】
輪候查封順序按文書送達時間先后排列。
在先查封解除的,首輪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正式查封;在先查封全部處置完畢的,后手輪候查封自動失效;在先查封部分處置的,剩余部分對應的后手輪候查封自動轉正。
預查封輪候登記參照本條規則執行。
20.【不動產登記部門協助義務】
登記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協助執行時不審查文書實體內容,發現權屬有誤可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協助執行。
二、處置
21.【房地權屬一并轉移原則】
不動產變價處置時,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一并轉移;二者權屬歸屬不一致的,受讓人繼受原權利人合法權利。
22.【禁止變更土地用途與出讓年限】
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土地出讓年限。
23.【唯一住房可執行例外情形】
金錢債權執行中,被執行人唯一維持生活必需住房,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執行:
(1)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可維持生活的必需住房;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自有房屋;
(3)申請執行人提供廉租住房,或同意從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供其租住。
24.【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處置規則】
拍賣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優先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劃撥土地已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視同已獲批抵押審批,無需另行審批。
25.【集體土地使用權執行規則】
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與國土資源部門協商一致后裁定處置,受讓人需補辦征地、出讓手續并繳納相關稅費。
處置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須經國土部門協商同意后再處理。
26.【無證房產執行原則】
執行中不得通過協助執行,將違法建筑、不合規房屋合法化,兼顧強制執行職責與登記機關行政職權。
27.【無證房產分類處置規則】
(1)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處置后向登記機構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可正常登記;
(2)暫時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載明待買受人完善手續后,由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3)完全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現狀處置,買受人按現狀取得房屋,后續產權問題自行負責。
28.【無證房產登記爭議處理】
登記機構書面說明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法院需在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變更協助通知書;理由不成立的,責令登記機構限期辦理。
29.【拍賣財產權利負擔處理規則】
拍賣標的原有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因拍賣消滅,價款優先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另有約定除外)。
原有租賃權、用益物權不因拍賣消滅;若該權利影響在先擔保物權實現,法院應當先行除去權利后再拍賣。
30.【查封后擅自租賃的效力】
被執行人查封后擅自出租財產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可裁定解除承租人占有,不直接確認租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31.【查封前合法租賃的保護】
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書面租賃合同并實際占有使用,承租人可阻止移交占有,法院予以支持。
惡意串通低價承租、偽造租金證據的,不予支持其阻卻移交占有的請求。
32.【執行標的物交付規則】
拍賣成交、抵債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法院應當移交財產(法定不能移交情形除外)。
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拒不移交的,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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