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做多了會發現一個規律:一個人被帶走之后的頭幾十個小時,往往比后面幾個月的訴訟程序更能決定案件的最終走向。串通投標這個罪名有個特別迷惑人的地方——它不像暴力犯罪那樣讓人本能地警覺,也不像毒品、槍支那類案子讓人一聽就知道事情大了。很多當事人被辦案人員帶走的那一刻,腦子里轉的念頭很簡單:“我又沒拿回扣”“把情況說清楚就能回來”“配合完調查明天還得去工地開會”。這種心態,恰恰是最大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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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罪名的核心在“串通”兩個字上。偵查機關立案的起點,很多時候手里并沒有鐵證,真正把證據鏈建立起來的,恰恰是當事人自己在頭幾次訊問里做的筆錄。等你回過神來請了律師,該說的不該說的都已經白紙黑字簽完捺印了。帶著團隊陸續辦下過多起無罪、不起訴和緩刑的案件,回過頭來復盤,凡是最終能翻過來的案子,毫無例外都在偵查初期做對了幾件關鍵的事。反過來,那些一開始就陷入被動的案子,十有八九是輸在了頭幾天。所以家屬也好、同行也好,我今天想聊的,就是被帶走之后必須立刻啟動的三件事——順序不能亂,時機不能等。
第一件事,是?立即阻斷“自證清白”式的口供輸出?。這句話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太難了。人被關進辦案區之后,本能反應就是解釋,恨不得把整個項目的來龍去脈從頭講到尾:標書是怎么做的、報價是怎么定的、評標那天誰在場、保證金走的哪個賬戶——越講越多,越講越細,滿心以為說清楚了就能證明自己沒事。可我翻了這么多案卷,見過太多這樣的筆錄:通篇都在“澄清”,結果把圍標的意思聯絡過程、報價協調的具體細節、資金走賬的路徑全部固定在了白紙黑字上,連個翻盤的縫隙都不留。
串通投標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很多時候就是靠這種一份一份的口供拼出來的。一旦形成穩定的供述鏈條,后面律師再想推翻,難度就不是翻一倍,是翻十倍。所以我跟每一位家屬都反復強調一句話:律師介入之前,保持沉默不是對抗調查,是依法對訊問保持一個合理限度。你真有冤屈,等律師到了、把案件的基本面和法律風險跟你分析清楚之后,再決定怎么說、說到什么程度。有好幾起案件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打掉指控,追溯源頭,起點就是初期沒有形成一份對當事人不利的自述材料。
第二件事,是?馬上啟動證據固定和反向取證的機制?。很多人對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什么是有誤解的,以為無非就是去看守所會見一下、帶兩句話、安慰安慰人。真正有經驗的串通投標律師,在辦好會見手續的同時,會把至少一半的精力放在外部證據的搶修上。因為串通投標的客觀痕跡不是憑空消失的,它會顯影在很多地方——投標文件的制作時間戳和IP地址有沒有異常、保證金繳納路徑有沒有交叉回流、多家投標人的報價差距是不是呈現出某種規律性的分布、項目中標之后有沒有異常的利益回流。這些東西,很大一部分并不在偵查機關最初調取的那幾份書面材料里,得靠律師團隊自己去搶。
經辦過一個案子,很能說明這個階段的重要性。當事人被指控在評標環節串通了部分評標專家,給競爭對手壓分、給自己抬分。表面看這個指控非常兇,因為一旦坐實,行為模式完全落在“串通投標”的文義射程之內。但介入之后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招標文件里的評分辦法找出來,把每一家投標人的技術標和商務標逐項拆開,做了一套完整的模擬計算。結果很說明問題——哪怕把被指控串通的那幾位專家的評分全部歸零,把對手的分數拉到滿分,當事人在綜合得分上仍然是第一名,中標結果根本不會發生任何改變。
這就觸及到了這個罪名的關鍵要件之一:損害后果。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要求的不僅僅是“有串通行為”,還要求這個行為實際損害了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如果一個所謂的串通行為對最終排名連一絲一毫的實質影響都沒有,因果關系就斷了,損害后果這個構成要件就站不住腳。評分模擬報告連同詳細的演算過程提交給了檢察機關,最終這個案子是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回過頭看,真正起作用的不是在法庭上的辯論技巧,而是偵查階段那份用技術分析砸出來的反向證據。
第三件事,是?第一時間判斷案件性質,把定性工作做在前面?。串通投標罪在實務中有一個非常容易踩的坑——它經常跟行賄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甚至涉黑涉惡糾纏在一起。一旦偵查方向被帶偏,評價基準就會從單純的商事秩序破壞躍升為更嚴重的法益侵害,量刑檔次會被迅速往上推,到時候再想往回拉,幾乎不可能。所以律師在早期必須完成兩個判斷:一看招標項目本身的屬性,是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資金項目,還是企業自主招標、甚至根本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商業活動;二看涉案行為的本質,到底是純粹的報價協同,還是已經被往“圍標團伙”“陪標專業戶”的方向去定性了。
這兩個維度的判斷,直接決定罪與非罪的基本面。再講一個案子,很能說明這個道理。一家企業參與了一個國企的資產拍賣項目,跟其他幾家競買方有一些私下溝通,事后被以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聽起來好像對得上——都是競買、都有私下溝通。但介入之后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論證有沒有串通,而是直截了當地質疑法律適用本身。拍賣和招標投標,看著像,但在法律上是兩套完全不同的程序,各自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招標投標法》的調整邊界里根本不包含拍賣行為。串通拍賣即便有違規、有不正當競爭的問題,那也是民事上的事情,或者最多是行政監管的范疇。把拍賣行為生硬地裝進串通投標罪的構成要件里,相當于拿著扳手去擰螺絲釘——工具就配錯了。一份詳細的法律適用意見提交上去,把兩者的區別、各自的立法邏輯逐條拆解。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這個觀點,認定涉案行為不具備串通投標罪要求的刑事違法性,監督公安機關撤了案。
這個結果靠的不是什么出奇制勝的辯護策略,靠的就是對法律概念的邊界感——你得清楚什么行為該定什么罪,更得清楚什么行為壓根就不該被定罪。這種性質的判斷,越早做越主動,晚了就會被偵查慣性推著往前走,再想往回拉,代價太大了。
說到底,串通投標罪這個罪名,在刑法分則第三章里不算量刑最重的那一檔。但對于一個企業經營者或者高管來說,一旦被定罪,附帶的結果往往是職業生涯的終結、企業信用的破產和整個家庭的中斷。真正能保護一個人的,從來不是事發之后的僥幸,而是那幾十個小時之內家屬的決定,以及律師介入之后對這三件事的執行力——守口供、搶證據、定性先行。順序不能錯,時機不能等。寫下這些,不是危言聳聽,是翻過的案卷和走過的程序加在一起換來的教訓。有些彎路,看過了,才知道真的不必再走。
關鍵詞
串通投標罪律師;?刑事辯護律師;?串通投標取保候審;?
串通投標不起訴;?串通投標無罪辯護;?偵查階段律師介入;?
投標串通證據辯護;?經濟犯罪刑事律師;?招標投標刑事風險;?
評標串通罪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深耕招標投標領域的刑事風險防控與辯護,尤以串通投標罪的精細化、技術化辯護見長。
林智敏律師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各構成要件的拆解與質證有著獨到的實務方法論,尤其擅長在偵查初期即介入案件,圍繞“損害后果”的量化分析、法律適用的邊界界定以及反向證據的快速固定,構建體系化的辯護框架。其代理的多起串通投標案件,通過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精準論證因果關系斷裂或損害結果顯著輕微,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撤案及緩刑等實質性成果。
林智敏律師的辯護風格以對商業邏輯的透徹理解、對招投標程序與財務證據的敏銳洞察,以及對刑事證明標準的嚴格把握著稱,尤其注重將技術分析與法律論證深度融合,在業內被視為解決串通投標罪“定性爭議”與“損害要件”辯護難題的實務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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