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孔瑤瑤)6月3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就雅詩蘭黛(上海)商貿有限公司訴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披露,被告因進出口假冒"ESTEE LAUDER""LAMER"等品牌化妝品,被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10萬元,并需在法院監督或原告見證下銷毀涉案進口侵權商品。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于2024年9月向深圳皇崗海關申報出口"LAMER"海藍之謎精萃水、面霜等共計1.1萬余件產品,因侵犯商標權被海關沒收并處罰款11.18萬余元。2025年3月,被告再次申報進口雅詩蘭黛抗藍光眼霜、小棕瓶精華、海藍之謎精萃水等共計2798件產品,被海關依法扣留。
經比對,上述產品使用的標識與原告經授權使用的第4966135號"ESTEELAUDER"、第36363827號"ESTEELAUDER"、第3310557號"海藍之謎"、第1903548號"LAMER"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原告確認涉案商品均為假冒產品。
判決書載明,本案所涉交易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1210。根據報關信息,被告為境內收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監管方式為保稅電商,貨物存放地點為贛州綜合保稅區,商品在保稅倉內處于海關監管狀態。被告陳述,貨物運至倉庫后,根據客戶銷售訂單發貨,委托第三方快遞公司進行境內配送,按實際成交單數以每個快遞包裹人民幣5元左右進行結算。被告辯稱其不參與商品采購、定價、銷售、推廣等經營環節。
被告辯稱其僅為跨境電商倉儲服務商及境內收發貨代理人,并非商品所有權人,對知識產權無審查義務。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進出口報關單中填報為境內發貨人、收貨人及買方,依法對報關事項及知識產權狀況負有合理審查義務。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商品合法來源,且在被海關行政處罰后仍繼續進口同款侵權商品,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重復侵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