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權對賭條款這3種情況簽了也無效!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針對股權轉讓協議中對賭條款的效力問題,結合最高院裁判規則及2024年新《公司法》的規定,核心規則如下:第一,與原股東、實際控制人簽訂的對賭條款,原則上合法有效,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其他無效事由,法院都會認可其效力。第二,最高院明確了3種會被認定無效的對賭情形:一是約定目標公司承擔補償/回購義務,卻未預留減資程序,導致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二是業績目標明顯不合理,客觀上無法實現,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三是以對賭為名行借貸之實,明股實債約定固定保本收益,違背股權投資風險共擔原則。第三,與目標公司的對賭條款并非必然無效,但需提前約定合規的履行路徑,避免觸碰資本維持的強制性規定。
一、最高院明確:這3種對賭條款,直接無效
(一)目標公司承擔義務卻未合規安排,損害資本維持
很多當事人會直接讓目標公司作為對賭的義務主體,約定業績不達標就由公司回購股權或者給錢補償。但如果沒有提前約定減資等合規程序,這種條款很可能被認定無效。
在對賭第一案的裁判中,最高院就曾明確,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補償條款,如果讓投資方取得脫離公司經營的固定收益,會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條款應當認定無效。雖然九民紀要之后,與目標公司的對賭不再直接無效,但如果條款的履行必然導致抽逃出資,仍然會被認定無效。
(二)業績目標明顯不合理,權利義務嚴重失衡
有些投資方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會設定遠超公司能力的業績目標,比如公司之前年利潤只有千萬,卻要求承諾年利潤過億,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完成。
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明確,如果對賭的業績目標定義模糊、無法衡量,或者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導致融資方根本不可能完成,投資方卻能穩賺不賠,這就違背了股權投資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這種對賭條款會被認定無效。
(三)以對賭為名,行借貸之實的明股實債
還有些交易,名義上是股權轉讓加對賭,實際上是借貸,約定不管公司經營如何,投資方都能收回本金,還能拿固定利息,完全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
這種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本質上不是股權投資,而是民間借貸,而且如果違反了金融監管的強制性規定,對應的對賭條款會被認定無效,投資方也無法按照對賭的約定主張權利。
二、股權轉讓的對賭條款,這么寫才合法有效
(一)優先選擇與原股東、實控人簽訂對賭
從司法實踐來看,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簽訂的對賭條款,效力是最穩定的。因為這種對賭是股東之間的約定,不涉及公司的資本維持,也不會損害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都會直接認定有效,履行起來也沒有法律障礙。
(二)如果要和目標公司對賭,提前做好合規安排
如果確實需要目標公司承擔對賭義務,那一定要提前做好合規設計:
1、明確約定,一旦觸發回購或者補償條件,目標公司要立即啟動法定減資程序,通過減資的方式來履行回購義務,避免抽逃出資。
2、讓所有股東都簽字承諾,在減資的股東會決議里無條件投贊成票,保證減資程序能夠順利推進。
3、約定董監高的義務,督促他們及時履行通知債權人、公告等減資的法定程序,避免因為程序瑕疵導致履行不能。
(三)業績目標要明確、合理,留好緩沖空間
業績目標不能拍腦袋定,要結合公司的歷史經營情況、行業平均水平來設定,要保證是合理可實現的。同時,要明確業績的計算標準,比如是扣非凈利潤還是歸母凈利潤,有沒有特殊的調整項,避免后續因為計算標準產生爭議。
還可以設計彈性的業績目標,比如和行業增速掛鉤,只要公司的業績增速不低于行業平均的80%,就視為達標,給融資方留一些緩沖空間,也避免條款因為目標不合理被認定無效。
(四)補償、回購的條款,約定清晰明確
不管是現金補償還是股權回購,都要把計算公式、觸發條件、履行期限寫得清清楚楚。比如現金補償的話,要寫清楚補償金額怎么算,什么時候支付;股權回購的話,要寫清楚回購價格的計算方式,比如本金加年化8%的利息,扣除已經分配的利潤,這些都要明確,避免后續履行的時候產生爭議。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對賭條款是投融資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估值調整機制,能夠平衡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但很多當事人在起草條款的時候,往往只關注如何保障投資方的退出,卻忽略了條款的效力風險。他曾代理過多起標的額數億的對賭糾紛案件,發現不少當事人就是因為主體選擇不當、業績目標約定模糊,導致辛辛苦苦簽的條款最后被法院認定無效,不僅沒能保障權益,還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訴訟成本。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投資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購了某科技公司30%的股權,同時和科技公司、原股東簽訂了對賭條款,約定如果科技公司3年內無法完成上市,就要由科技公司回購投資公司的股權,同時支付年化10%的利息。
后來科技公司沒能按時上市,投資公司起訴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的回購條款,約定由目標公司直接回購股權,卻沒有約定任何減資的安排,一旦履行就會導致公司資本不當減少,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最終認定該回購條款無效,駁回了投資公司要求目標公司回購的請求,僅支持了要求原股東承擔相應責任的部分請求。
總的來說,對賭條款不是簽了就有用,一定要避開無效的情形,按照合規的方式來設計。股權轉讓中的對賭,優先選擇和原股東對賭,如果要和目標公司對賭,一定要提前做好減資的安排,同時業績目標要合理明確,這樣才能保證條款合法有效,真正起到保障權益的作用。
如果您在起草對賭條款或者處理對賭糾紛的時候遇到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保障交易的合規性。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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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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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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