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5年12月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罪犯白天輝執行了死刑。
6月2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有關白天輝受賄的參考案例,以釋明受賄罪的死刑適用及重大立功從寬處罰標準的把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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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圖源:新華社)
案例中提及,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某輝利用擔任華某(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在項目收購和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被告人白某輝到案后,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白某輝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白某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宣判后,被告人白某輝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5年12月9日,白某輝被執行死刑。
其裁判理由中寫明,被告人白某輝非法收受的財物共計折合11.0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白某輝為促成其任職公司收購行賄人的某海外項目,不僅與行賄人共同策劃收購方式、手段,還積極幫助行賄人規避監管,且單筆受賄數額就高達11.03億余元,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白某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積極推動使用國有資產高價收購某海外項目,使巨額國有資產處于不確定的風險中,嚴重危及國家金融安全;白某輝受賄11.08億余元,案發后僅有6.3億余元追繳到案,尚有巨額財物未追繳到案。白某輝主觀惡性深,且其在一審宣判后推翻原有供述,否認絕大部分罪行。綜合全案情節,白某輝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故對其依法判處死刑。
而白某輝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應被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不應對其從寬處罰。因為白某輝的立功表現與通常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其檢舉的犯罪線索與其本人受賄犯罪直接關聯,被檢舉人系與其為同一行賄人的同一項目謀取利益;同時,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庭審翻供等因素,可以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且主觀惡性極深,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來 源:大河報
案件回顧
受賄超11億元,白天輝一審被判死刑,曾在央視反腐專題片與賴小民共同出鏡
據央視新聞,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白天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白天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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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輝一審被判死刑(圖/央視新聞)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輝利用擔任華融(香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業務拓展三部負責人、總經理、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資本運營總監、總經理助理、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收購、企業融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8億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天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白天輝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雖然白天輝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并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均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9年1月,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總經理白天輝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天津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白天輝作出逮捕決定。
曾在央視反腐專題片與賴小民共同出鏡
2020年1月13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布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第二集《全面監督》。本集詳細披露了金融領域影響極其惡劣、教訓極其慘痛的賴小民案,白天輝曾在專題片中出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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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反腐專題片畫面
華融國際原總經理白天輝說:基本都是他(賴小民)的老鄉。所以個人色彩很濃,并且他也不掩飾自己這種獨斷專橫,很享受這種被人捧著,被人推崇的這種感覺。
他往上升的話肯定需要業績,他不會考慮長期的風險會怎么樣,只要你第一時間把規模給我做出來,把短期利潤給我實現出來,至于這個項目三年、五年之后出現風險,他不管的。他要去追求短期業績的話,那我們只能去投一些相對高風險的項目,比如說房地產,比如說股票。
金融行業的專業性、分業監管帶來的空檔,加上賴小民有意逃避監管,使得外部監管難以抵達,而華融公司的內部監督也形同虛設,并沒有發揮作用。
此前賴小民被判處并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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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中國法院網截圖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天津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后,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天津二中院依法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此案貪污、受賄、重婚案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并執行死刑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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