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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發改罰決〔2026〕1號
發布日期:2026年06月03日 發布單位:發展和改革局
辛集市發展和改革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發改罰決〔2026〕1號
當事人:河北**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1****XRL81W、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 、地址:辛集市位伯工業路與233省道交叉口東行1000米路北
根據 日常檢查 ,本機關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對你(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控錄像(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保存不足1年)且逾期未整改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 在2026年4月23日開展檢查中發現電子監控系統錄像不足1年,4月23日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辛發改責改通〔2026〕1號),要求該企業在4月26日24時前整改完成。4月27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進行復查,該企業逾期未整改。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等七部委令2020年第2號)第二十四條、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關事實有 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監控照片 等證據證明。經本機關集體討論后,現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商務部等七部委令2020年第2號)第四十六條和《河北省商務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2026年修訂版)》(冀商規字〔2026〕1號)第二章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辛集市財政局非稅收入中心(執行單位:辛集市發展和改革局)。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辛集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辛集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1-01-0021
辛集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9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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