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司法實踐中,不少購房者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只要簽訂購房合同、支付房款、實際入住房屋,就屬于房屋真實權利人,可以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購房者早在2013年就全款購置回遷房,長期占有使用房屋,還與房主補簽過戶協議,但房屋被房主擅自抵押、查封后,購房者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最終法院判決購房者敗訴,無權排除強制執行。本案精準厘清了房產執行異議的核心認定標準,對所有二手房、回遷房購房者極具參考價值。
涉案主體
原告(房屋買受人、執行異議人):沈某
被告(房屋出賣人、被執行人):呂父、呂母(夫妻關系)
被告(抵押權人、申請執行人):黃某
案外人(出賣人子女):呂某(呂父、呂母之女)
涉事金融機構:甲銀行、乙保險公司
涉案房產:一號房屋(本案爭議回遷安置房)
案件基本事實
2013年,呂父、呂母通過拆遷安置取得一號房屋,彼時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產權證,屬于未確權回遷安置房。同年10月,沈某與呂父、呂母及子女呂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沈某以總價款130萬元購買一號房屋,簽約時支付125萬元,剩余5萬元尾款待房屋過戶完成后結清。
合同簽訂后,沈某通過配偶賬戶依約支付125萬元購房款,呂父、呂母當日交付房屋。自此,沈某長期實際占有、使用、管控一號房屋,對外出租、裝修維護,持續占有房屋十余年。
因案涉房屋為回遷安置房,前期受政策限制無法辦理產權證。2017年,一號房屋具備確權條件,正式登記至呂父名下。但呂父、呂母刻意隱瞞產權證辦理事實,未告知購房者沈某,且擅自將一號房屋辦理抵押登記。
2018年,呂父因個人融資需求,以一號房屋為抵押物,向甲銀行申請貸款,乙保險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后續呂父無力償還貸款,乙保險公司代償全部款項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由黃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權及債權。
因呂父、呂母未履行還款義務,黃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登記在呂父名下的一號房屋,擬對房屋進行評估、拍賣處置。
事實上,早在房屋抵押前,沈某已發現無法正常過戶,曾于2020年起訴呂父、呂母維權。訴訟過程中,雙方補充簽訂《房屋產權過戶協議書》,再次確認房屋買賣關系真實有效,沈某已履行主要付款義務,呂父、呂母承諾限期解除房屋全部抵押、配合辦理過戶,并約定高額違約責任。后續沈某按約定撤訴,但呂父、呂母仍未履約過戶。
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執行后,沈某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隨即提起本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解除查封、停止強制執行。
雙方核心爭議焦點
原告沈某主張:自己早已簽訂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支付絕大部分購房款、長期實際占有房屋,是案涉房屋真實權利人。房屋未過戶系出賣人隱瞞辦證事實、擅自抵押導致,并非自身過錯,依法應當排除強制執行。
被告黃某抗辯:黃某依法受讓債權,取得案涉房屋合法抵押權,屬于法定優先受償權。沈某僅享有房屋買賣合同對應的普通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無法對抗合法有效的抵押權,無權排除強制執行。
法院核心審理觀點
案外人執行異議能否成立,需嚴格參照《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四個法定要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1.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3.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結合本案事實,法院認定沈某不符合上述全部要件,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案涉房屋存在合法有效的在先抵押權
黃某受讓的抵押權合法有效,且抵押權屬于法定優先受償權利,效力優先于普通房屋買賣債權。即便房屋買賣真實、付款及占有事實成立,普通購房債權也無法對抗已公示的抵押物權。
2、房屋具備過戶窗口期,原告未積極履行過戶義務,存在自身過錯
案涉房屋2017年完成初始登記、具備合法過戶條件,直至2018年辦理抵押登記前,存在明確的過戶窗口期。在此期間,沈某具備查詢房屋產權狀態、主張過戶的便利條件,卻未主動核實產權、積極要求出賣人配合過戶,怠于行使自身權利。
3、未過戶后果歸屬于買受人自身原因
雖然出賣人存在隱瞞辦證事實、擅自抵押的違約行為,但在房屋具備過戶條件的合理期限內,沈某未積極推動過戶流程,自身存在疏忽及怠于維權的過錯,不符合“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過戶”的法定免責要件。
最終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得排除對一號房屋的強制執行,法院可依法對案涉房屋進行查封、評估、拍賣,用于清償抵押債務。
專業法律普法解讀
1、購房入住≠取得物權,無法對抗在先抵押權
購房者簽訂合同、支付房款、實際入住,僅能形成普通合同債權,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若房屋已設立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級高于普通購房債權,這是司法裁判的通用規則。
2、28條新規四要件缺一不可,自身怠于過戶直接敗訴
很多購房者誤以為只要完成付款、入住即可排除執行,實則“非自身原因未過戶”是核心關鍵。在房屋具備過戶條件、無政策限制的窗口期,購房者未主動核實產權、積極主張過戶,會被直接認定為自身過錯,喪失排除執行的權利。
3、回遷房買賣風險極高,確權窗口期必須主動維權
回遷房普遍存在“先交付、后辦證”的特點,出賣人極易出現隱瞞辦證、私自抵押、二次售賣等違約行為。購房者不能被動等待過戶,在房屋具備確權條件后,必須第一時間要求過戶,留存催告、維權證據,避免因自身怠于行權承擔不利后果。
4、事后補簽協議無法彌補前期過錯
即便雙方后續補簽過戶協議、確認買賣事實,也無法覆蓋房屋可過戶期間購房者怠于行權的過錯,不能對抗合法設立的抵押物權及強制執行。
案例總結
二手房、回遷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雖受法律保護,但權利保護存在法定邊界。實際占有、支付房款只是基礎條件,想要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嚴格滿足法定四要件。尤其在房屋具備過戶條件時,購房者需主動、積極主張權利,留存完整維權證據,切勿被動等待,否則即便真實購房、長期入住,仍可能面臨房屋被拍賣、無法確權的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