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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9年,楊某因合同糾紛將張某訴至人民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明確約定:張某需向楊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計62萬元,款項分三期支付;若張某任意一期款項逾期支付,楊某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張某未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楊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階段,法院依法窮盡網絡查控、線下調查等全部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張某名下有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2020年,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楊某的62萬元債權至今未能得到清償,張某名下無任何可用于償債的財產。
張某父親名下登記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某區的商品房,屬于張某父親的合法個人財產。2023年10月,張某父親因病去世,其生前未訂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張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張某和張母。
楊某得知該情況后,于2024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析產糾紛訴訟,請求以張某繼承所得財產償還債務。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當庭明確表示自愿放棄對案涉房屋的全部繼承權利。
案件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最終依法駁回原告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即認定張某放棄案涉房屋繼承權的行為合法有效,楊某無權撤銷或否定該放棄繼承行為,無法通過本次訴訟實現債權清償。
法律分析
《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32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本條司法解釋所指的法定義務,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強制性法定扶養、贍養、撫養義務,具體包括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此類義務關乎親屬基本生活保障、人身權益,屬于法律強制要求履行的義務,繼承人不得通過放棄繼承的方式規避。
張某對楊某負有的62萬元債務,是基于雙方合同關系產生的合同之債,屬于普通商事、民事約定債務,并非司法解釋規定的身份類法定義務,不在禁止放棄繼承的規制范圍內。即便該債務經法院調解書確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本質仍屬于約定給付義務,不能等同于法定身份義務。
繼承權具有鮮明的人身專屬屬性,是法律基于親屬身份賦予繼承人的純獲益權利,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處分自身身份權利、拒絕被動獲益的合法行為。該行為并非張某惡意減損自身現有財產、轉移名下資產,只是放棄未來可能取得的財產權益,不屬于法律禁止的逃避債務行為。
張某放棄繼承的行為,并未導致其無法履行法定扶養、贍養、撫養義務,僅影響普通合同債務的清償能力,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無效情形,故該放棄繼承行為合法有效。
筆者寄語
合法的債權受法律保護,但權利救濟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繼承權是人身性法定權利,而非債務人固有財產,債務人放棄繼承屬于放棄獲益,并非惡意轉移、隱匿現有財產,債權人無權隨意否定該行為的效力。
法律允許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但絕不縱容惡意逃債行為。若債務人放棄繼承的行為導致其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等法定身份義務,該行為將直接被認定無效。同時,若債務人存在轉移、變賣、抵押自身固有財產等惡意減損償債能力的行為,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維護權益。
本文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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